录音证据规则
一、录音证据规则
1、应当提供录音文件的原始载体,比如手机、录音笔、电脑等,以证明录音的合法来源。
2、录音内容应当清晰、完整,前后连贯,没有被删减或者篡改。
3、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除了录音证据还要提供其他证据材料。
二、录音录像成为有效证据需具备的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欲使录音、录像证据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一般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录像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真实性)
2、录音、录像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性) 如果录音、录像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
人民法院对其合法性则予否认。
3、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关联性)
法院在把录音、录像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录像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录像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录像证据便失去证明力;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法院就
应当确认该录音、录像证据的证明力。
另外,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在偷录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并巧妙地引导或提示对方表明身份,以增强证据的可信程
度。
三、偷拍偷录的录音录像证据的效力
私自录音、录像取得的录音、录像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概肯定或者全盘否定都不可取。
1、“合法取证”并不必然以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或知情为前提 一般来说,只要谈话人意志处于自由的状态,谈话的内容也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虽然录音、录像时其不知情,但这样的行为并不违法,而往往是债权人出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无奈之举。一般情况下,只要债权人提供的录音、录像证据能够和案件的其他证据相印证,人民法院是会认定此类录音、录像证据的效力的。实践中有些证据通过正常、合法手段往往是无法取得的,因为当某人知道从自己所取证据会对自己不利时,他是不可能“事先同意”并配合的。特别是视听资料与传统证据相比,它能够捕捉记录下现场的声音、影像,能够真实、形象、具体地再现已发生的某种时空状态下的场景事实。但这种捕捉记录的时空性很强,错过了当时的时间、地点就不可能再原貌出现。
另外,要把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同所取证据反映事实的客观性区别开,二者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在质证过程中应把对证据内容的审查放在首位,并以此作为定案的关键,在此基础上再考查取证的手段及证据的来源。如所取证据真实再现了案件的客观情况,有利于法庭查清事实,辨明是非,那么既使举证方采取了非常规取证手段,法庭也不应置证据内容的客观性于不顾。在某些时候,私自录音、录像它纯粹是一种抑止违法行为、进行自力救济的必要的甚至是唯一的可选手段。
2、偷拍偷录的证据只能作为辅证使用,并受到其他证据规则的规制根据法律规定,偷拍偷录的视听电子证据不能作为主证或直接证据独立地证明案件事实,只能在有其他证据佐证并能够形成证据链条的情况下,才能被法院采纳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秘密取得的资料作为证据运用时,应当具有效力,但应当遵守的规则包括,
(1)不能伪造,伪造则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的应予制裁的违法行为;
(2)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必须严格保密,除向法院提供外,不得向他人公开散布;
(3)不能侵犯我国《邮政法》规定的公民通信自由权,不得私拆他人信件;
(4)不能以暴力、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手段取证。按上述规则取来的证据在法庭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后,只要能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即能作证
据起证明作用。
3、作为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秘密取得的视听电子证据可以用于支持举证方的主张。
《证据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秘密取得的视听电子证据所记载的内容往往不利于一方当事人。在正常情况下,该方当事人并不会配合取证。如果对方当事人(视听证据取得者)提出相关主张,并能够以视听证据
作为辅助和补充,并符合相关规定,则可以准用《证据规定》第75条,人民法院应该予以采纳并支持该主张。
录音证据是证据种类的一种,同样需要满足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录音证据规则要求录音要符合证据三性,可以通过证据链来实现录音证据的效果。并不是所有的偷拍偷录都不合法,要遵循一定的规则,才能使录音证据正真起到证据的作用。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
请点此举报。
·还没有文章
·
夫妻间如何相互继承遗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配偶属于法定继承人之一,且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这就意味着夫妻之间是可以相互继承遗产的。具体来说,夫妻间如何相互继承遗产呢?本文将为您做详细解答,帮助你解决疑惑。一、夫妻间如何相互继承遗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第......·
征地拆迁安置的正确做法有哪些?
征地拆迁安置的正确做法有哪些?一、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1、发挥市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的牵头作用,协调各方关系,规范统一全市征地拆迁工作,健全完善相关程序和运作模式。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国土、住建、房管......·
民事裁定书(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其他法律文书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88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或申请执行机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写明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写明申请执行的主要内容)。本......·
哪些盗窃行为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生活中小偷小摸的盗窃行为,其实不一定就会构成盗窃犯罪,既然不构成犯罪的话,肯定也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了。那么实践中,究竟哪些盗窃行为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呢?若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哪些盗窃行为可以不追究刑事......
⊙相关内容
·
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地址:栖霞区尧化门街141号,是南京市...栖霞分局关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公交:乘坐71路76路107路108路122路139路140路145路823路南栖线南上线在尧化新村下,步行约550米即到达。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
南京离婚律师咨询
南京离婚律师承办婚姻家庭案件,处理诉讼离婚、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涉外婚姻等婚姻、家庭财产纠纷案件,致力于圆满解决婚姻出现的种种问题。南京离婚律师专注于代理南京及各地疑难婚姻家庭类案件,如婚姻过错赔偿诉讼、离婚抚养协议、离婚诉......

·
无形财产权利维护之一:企业名称与质量认证标志
在知识产权领域,需要维权的案件比比皆是。笔者的一顾问单位,从事食品包装袋生产业务。2011年8月,该公司的业务人员发现市场上出现假冒企业名称及质量认证标志的食品袋。短短两个月内,在潍坊多个地市发现假冒产品。食品的安全应当与枪支弹药一样重要,万一有......·
张家口律师简析挪用公款是否构成犯罪
挪用公款是否构成犯罪挪用公款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前提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分为三种情形:一、 进行非法活动的;二、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三、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
常见的劳动争议仲裁请求事项有什么?
常见的劳动争议仲裁请求事项有什么?一、常见的劳动争议仲裁请求事项有什么1、劳动仲裁申请书的请求事项就是申请劳动仲裁的目的是什么,要求是什么,希望仲裁机构支持怎么样的诉讼要求。对于劳动纠纷案件来说,2、请求事项一般包括,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
用人单位未履行通知工会程序,能否事后补正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由于解除劳动合同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故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
特许经营权的近期发展状况
特许经营权的近期发展状况一、特许经营权在中国的含义在中国,特许经营权是指特许人拥有或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权利。在特许经营权中,品牌和技术是核心,品牌一般表现为特许人拥有或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注册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