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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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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是什么?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提查收集证据材料;
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特征是什么?
1、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
一般情况下,由非法证据取证过程中的受害者,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提出排除非法证据。
2、提出排除非法证据动议的时间
传统的方式是在审判期间,更多的则采用在法庭审理前提出动议。
3、听审结果
由法官主持听审的,由法官作出裁决;不是由后来决定案件的法官,而是由较低级的司法人员主持的,由于其无权作出裁决,而只能作出建议。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操作程序是怎样的?
1、程序启动。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2、法庭初步审查
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
3、控方证明
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4、双方质证
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5、法庭处理
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如公诉人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法庭确认该供述的合法性,准许当庭宣读、质证;否则,法庭对该供述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所述,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也包括司法机关违反取证规则收集的证据。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包括启动、法庭初步审查、控方证明、双方质证、法庭处理等环节。对于非法证据,法院会不予采信,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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