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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随着交通的发达,出现的交通事故也越来越频繁。现在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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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些年来随着交通的发达,出现的交通事故也越来越频繁。现在道路交通事故的不断增长正在逐渐使道路安全问题成为社会普遍关心重视的焦点问题。那么在对待交通事故问题上,如果交通事故责任方拖着不处理怎么办呢?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现在就由我们告诉您,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责任方拖着不处理,我们应该怎么做。一、可以到相关部门进行起诉起诉,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十日内,交警必须出具事故责任鉴定书;如果对方全责,自己拿着责任书、损失清单等资料去法院起诉对方车主和保险公司。起诉、宣判后再不给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即可。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一般交警方面在处理此类事故扣车时限为30天,但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60天,不过这些规定都不是硬性要求的,希望早点提车的话还是得先完成事故认定书的出具。其实事故未处理完毕,对反拖着不处理,你也不可能给对方赔偿或者垫付任何更多的费用,除了给你方造成更多的停车费用对方本身也毫无得益的,这一点你需要和对方好好协商。另外如果是你方提出要给对方拆解定损的话,这部分费用是会由你方承担的。你的补充问题中,因为你是侵权方而不是受害方,目前如果你方没有为事故垫付任何费用的话,作为事故全责方你是没有起诉对方的权利的,法院也不会立案。二、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重新思考关于交通事故的相关概念: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坐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虽被《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废止,但其中对于机动车的界定仍具有意义,按其规定,机动车具体包括: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具体包括自行车、三轮车(用人力驱动的设计有三个轮子的车辆)、人力车(用手推或手拉方式驱动的两轮或独轮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仅指肢体残疾的人单人使用的代步工具,包括人力轮椅车和设计时速在20公里以下的残疾人用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理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交通事故,通常称为道路交通事故,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从这一规定来看,行为人具有违章行为和有过失是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但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该规定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比较已发生了较大变化,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是:1、事故发生在道路上;事故与车辆有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按国务院法制局政法司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编写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释义》的解释,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依照道路交通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作出定性、定量结论,也是用于说明事故发生原因的结论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民事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概念,是指交通事故发生,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三、非机动车方过错的责任承担确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常常会涉及到一些争议的问题,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认识,对于这些争议问题如何选择,如何寻求更为合理的结果,这就需要借助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审判实践中一般从以下方面把握。1、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优者危险负担,其含义是,在交通事故中,以车辆冲撞在物理上危险性的大小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来分配危险责任①。机动车比非机动车为优,非机动车比行人为优,机动车之间,速度、硬度、重量和体积超过对方者为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规定,正体现了这样一种原则精神。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确的文字将这种原则表述出来,特别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按照法律的规定在事故责任认定,赔偿责任承担上没有作出区分,但这并不等于法官一定就无所作为,在一些模糊问题上,如证据分析和事实认定、责任比例的划定等方面,我们还是可以采用这个原则,将赔偿责任更多地让优先者来负担,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2.优先保护人身权的原则在审理机动车致非机动车一方人员伤亡的案件时,应当贯彻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原则②。这一原则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明确体现,运用这一原则,应当注意,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在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除非受害人有故意自杀等行为,机动车一方都不能免除赔偿责任,而只能按过失相抵规则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机动车方也有损失的,不得判决过失相抵后再要求非机动车方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损失。同时,在一起事故有多个受害人,且侵权人履行赔偿义务的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在损失认定、责任承担、优先受偿等问题上,要选择人身权优于财产权受到保护的处理方案。能被定义为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而对非机动车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交通事故也具有多样性,受害人在事故中也可能承担主要的事故责任而赔偿义务人一方的过错却可能非常轻微。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总体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均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等损失计算标准也呈逐年上升趋势,某一个案件总的赔偿数额可能十分巨大,这一赔偿额足以导致赔偿义务人倾家荡产。这些个案中的特殊性要求我们,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不能不加区别地一味强调对受害人的利益的保护,也应重视双方利益的大致平衡。以上就是我们总结的有关交通事故责任方拖着不处理怎么办的相关内容。我们认为在对待交通事故问题上,我们更多的是关注事故的处理工作,却忽视了对交通事故的分析与预防,这就造成了在同一环境下事故不断重复的出现。其实,通过有效的预测可以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进行预防和控制,现在随着预测技术的不断改进减少交通事故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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