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有什么内容?

首页>>法律知识

    劳动保障问题是收到社会的普遍关注的重要民生问题,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对此有所规定,但是涉及到跨地区的劳动保障问题还是需要专门的管理条例来规定。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归纳一下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希望可以对您了解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等方面的知识有所帮助。

一、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部令第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发现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地区)调查的,可以委托案件相关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并反馈协查结果的工作。

第三条 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应遵循合法、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协查。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查处以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主,案件相关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

第七条 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的具体实施,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方)向案件相关地有关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方)发出委托协查请求。

各地可根据协查工作需要,与案件相关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协商进一步明确委托和受托主体。

第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需要相关地区协助的,委托方可以启动委托协查工作:本地区发生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用人单位注册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其他地区的;本地区发生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违法行为涉及其他地区的;本地区在查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过程中需要相关地区协助的。

第九条 委托协查的工作范围包括:协助调查工作;协助核实证据材料;协助送达文书;协助督促整改;其他事项。

第十条 委托协查以书面形式进行,由委托方发出委托协查函,同时提供已掌握的违法线索情况。委托协查函的内容包括:涉案单位基本情况、协查范围、涉嫌违法事实、协助调查事项及内容等。

第十一条 委托方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受托方联系,及时沟通信息,确保协查信息的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 委托方收到协查回函结果后,如需再次发出委托协查请求,应提供新发现的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 委托方协查案件的归档资料应包括委托协查函、协查回函(样式附后)及受托方寄送的相关材料等。

第十四条 受托方收到委托协查函后,按照协查请求和本办法规定开展协查工作。受托方应指定专人负责协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需要可以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邮等方式及时沟通情况。

第十五条 受托方按照委托协查相关要求及时发送协查回函。一般情况下,回函时间自收到委托协查函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案情特别重大和紧急的委托协查,回函时间自收到委托协查函之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函的,应及时向委托方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受托方在协查中发现被调查对象存在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立案查处。

第十七条 委托方、受托方如以传真、电邮等形式发送相关函件,应在发送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委托协查函原件或协查回函原件及相关材料寄送对方。

第十八条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建立本行政区域内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上所述。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很多单位企业再多地都有着经济活动和员工,因此跨地区的劳动保障案件也越来越多。在跨地区进行劳动保障案件监察的时候可以根据上述内容进行,各地区的劳动监察保障部门需要严格的遵守相关的规定进行协助,不能互相推脱,统一按照上述的办法进行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员工福利费包括些什么?福利费用在什么地方?
      企业员工,在为企业做出自己贡献的同时,企业也会为自己的员工在给付基本工资的基础上给予福利费。那么员工福利费包括什么?员工福利费用在什么地方?下面我们为您解答。一、员工福利费包括什么1、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


·建筑工程可个人承包吗
      建筑工程可个人承包吗?建筑工程通常都是建筑公司承包并施工,但有些个人有时候也想承包。那么,建筑工程可个人承包吗,个人承包的建筑工程有法律效力吗?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下面我们为您介绍建筑工程到底可不可以个人承包。一、建筑工程可个人承包吗承包人从事建筑工程必须具有主体资格,即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及具......


·人防工程是什么?
      人防工程是什么结构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人防工程有很多地方都可以见到,如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地铁站地的下管线等。人防工程没有统一的构成,要结合地形地势来修建,人防工程在和平年代也发挥着重大作用。那么人防工程是什么结构,作用都包括哪些?我们简单整理了一篇短文,让我们往下阅读。一、人防工程是什么结构人防工程按......


·公司解散员工赔偿标准
      公司解散员工赔偿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的发展状况也会受到影响,经营状况不好的企业就容易解散员工,降低成本。对于解散一些合同未到期的员工,公司需要赔偿的,需要严格按照公司解散员工赔偿标准来进行赔偿。下面我们就具体介绍下赔偿标准的内容。一、公司解散员工赔偿标准(一)一般劳动者的补偿根据现行法律法......


·中间投入包括工资福利费吗
      生产经营需要投入,但是有一种叫做中间投入,相信您对于中间投入的概念较为陌生。中间投入包含的内容比较多,涉及的面也广,其中包含的一项就是对外支付的服务费用。那么,这个费用是否包括对外支付的工资福利费呢?接下来,我们将就关于中间投入包括工资福利费吗的问题和您进行讨论。一、什么是中间投入中间投入是指工业......


·监视居住程序是什么意思,监视居住的条件
      监视居住程序是什么意思,监视居住的条件针对一些特别的罪犯,如孕妇、满75岁的老年人等,可以采用监视居住的程序,采用监视居住程序是有条件的,而且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那么监视居住程序是什么意思?我们在下文为您解答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监......


·赡养义务法律特征是什么
      作为赡养人,需要履行一定的赡养义务,不然的话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常情况下赡养包括了两方面,即物质与精神。但对于很多人来讲,其实并不清楚法律中规定的赡养义务法律特征是什么?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一、赡养义务法律特征是什么......


·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是什么?
      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是什么?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是什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


·辞职要交合同违约金吗
      辞职要交合同违约金吗在我们进行辞职的时候,有很多用人单位要求我们进行缴纳违约金,这时候很多人就会对是否需要缴纳违约金存在疑惑。那么,辞职要交合同违约金吗?违约金的标准是怎么进行规定的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一、辞职要交合......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江苏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851782449

广东 魏向阳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3147094815

江苏 邹馥憧律师
主办律师 法学学士 
13814066391

江苏 徐志勇律师
双学士 执业21年
18168563608

江苏 姜舂律师
副主任 执业15年
18921344401
⊙相关内容
·江苏省看守所
    江苏省看守所是江苏省公安厅直属行政机构,地址设在六朝古都、江苏省会南京,详细地址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清河路9号(绿园宾馆后面),邮政编码210019,绿园宾馆是江苏省..办案专点,宾馆的后院,就是江苏省看守所。江苏省看守所靠近江东门、汉中门大街,......


·南京刑事案件律师
    南京刑事案件律师承办各类刑事案件,包括:诈骗案、毒品案、经济案、贪污贿赂案等刑事辩护。★南京刑事案件律师谈“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原则1996年版《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是人们......


·库尔勒律师成功办理人身保险合同索赔案
      人身保险合同索赔成功案例    原告:投保人、被保险人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第三被......


·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地址、电话与邮编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地址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东北路5号,邮编:211800电话:12368电话:12368201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88号正式揭牌办公。第三巡回法庭巡回区管辖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


·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起算点 如何计算
      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起算点如何计算一、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起算点三种类型撤销权的除斥期间:1、相对人的撤销权。撤销权,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表意人依法可以主张撤销其民事行为的权利。规定了两种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即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民......


·证券公司开户需要多久
      证券公司开户需要多久一、开户条件:1、开户年龄限制:年满18周岁,以身份证上出生日期为准,(16至18周岁如果能提供收入证明部分营业部可以办理);2、A股必须是境内人士方可开立。3、沪市A股一个投资者只能开一个账户并指定在一家,所以需要以往没有......


·危险驾驶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在一家游乐场充值了然后店面关门了,现在换老板了,招牌也换了,营业执照估计也注销了还查的到吗,要去哪
·城轨专业读完小臂上纹身能去工作吗
·律师你好十年前借了两万块钱,到现在还了七万多,现在可以不还了
·交完加盟费,现在店没开。能拿回钱吗?
·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一再推脱,不给维修房子
·在一家罗森便利店店上班做了一个月也没和我签劳动协议做了一个月辞职她只发百分之六十的工资请问合理吗?还
·能通过法律途径跟我家要钱吗
·如何和刚满月的妻子离婚最快?
·2020年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假肥料
·刘律师您好请问一下我,中院判决有误向高院申诉还是原来的律师应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