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包含对票据的权利(即对该票据本身的所有权)和票据上的权利(即对票据记载内容所享有的权利)两方面的权利。
《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江苏 杨晗璐律师 |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
15996265110 |
江苏 姜春律师 |
副主任 执业15年 |
18921344401 |
江苏 顾小东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013892489 |
浙江 温作团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1年 |
18667830319 |
福建 吕超律师 |
执业11年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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