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专利法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这里所指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
规定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需要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是因为专利权涉及技术,而某些技术对国家的经济和科技利益具有重大意义,如果将该些技术转让给外国人而使得外国人对这些技术具有独占权,可能对我国的科技和经济利益带来不利影响。
![]() 安徽 史微微律师  |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 
 15955028395 | 
![]()  | 
![]() 江苏 赵洋洋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执业12年 | 
 14751692778 | 
![]()  | 
![]() 江苏 徐志勇律师  | 
 双学士 执业21年 | 
 18168563608 | 
![]()  | 
![]() 福建 陈建青律师  | 
 主任律师 执业22年 | 
 18567906376 | 
![]()  | 
![]() 江苏 王奋永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执业14年 | 
 13952106950 | 
![]()  | 
![]() 江苏 谢庆斌律师  | 
 执业17年 | 
 13921104310 | 
![]()  |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