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
民事诉讼现在已经很常见了,实践中的民事纠纷也是很多的。您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选择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也是很正确的。其实在民事诉讼中为了更好的进行案件审理,都需要提供证明和证据的。但是大部分人不了解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就让我们在下文中为您进行解答吧。
一、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定义。
证明对象又称证明客体,是指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加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实体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要件事实。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辨、反驳和提出反诉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其他事实,都是需要证据加以证明的。
二、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的特征。
1、证明对象的确定有赖于当事人提出的请求。
2、证明对象是实体法律规范中的要件事实。
3、证明对象是必须以证据进行证明的事实。
4、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紧密联系。
三、成为证明对象的三个条件。
(1)该事实对于正确处理案件有法律意义,或者是实体法上的意义,或者是程序法上的意义;
(2)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在争议;
(3)该事实不属于诉讼上的免证事实。
四、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
原则上,所有的案件存在争议的事实均需要证明。但是,《证据规则》规定了一些免证事实,从学习、考试的角度看,您应当重点掌握免证事实的范围,除了免证事实之外的事实,均应当成为证明对象。
1、免证事实的范围:
(1)众所周知的事实;比如说十月一日是国庆节,五月一日是国际劳动节,太阳每天从东方升起,从西边落下去,初一、十五月亮会圆。这些当事人都是不需要用证据证明的。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推定的事实;
通过基础事实的证明就能得出结论事实的存在。换言之,作为当事人,结论事实是需证明的。只需证明基础事实的存在,就能证明出结论事实的存在。
(4)预决的事实;就是为生效的裁定书、判决书,或者仲裁文书,所确定的事实是不需要证明的。
(5)如果某一个事实已经被公证文书所认定的,在法庭上当事人也不需要再行证明。所以现在在一些重要的情况发生之后,做一个公正是解决日后纠纷的一个很好的手段。
(6)自认的事实:自认是在法庭上,一方当事人做出的对己方不利的陈述,就叫做自认。自认的事实一旦做出之后,法院是会采信它。对于对方当事人而言对于某一个事实就不需要做出一个证明了。
2、证明对象的范围:
(1)民事实体法事实;比如原告要证明原告要主张被告向他还款一万块钱,原告就必须要证明以下事实:第一个要证明存在过借贷合同,双方曾经有过借贷协议。第二个要证明被告确实从他手中拿手了借贷合同当中所约定的数额的金钱。这些事实都被称为实体法的要件事实。原告必须证明了实体法事实之后,才能主张他的权利。
实体法事实成为一个证明对象,这是第一类证明对象。
(2)程序法事实;比如说原告主张法官回避,理由是法官曾经接受到被告提供的利益。如果原告要想用这个理由申请法官回避的话,原告就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些问题。由于这些问题是一个程序法问题,所以我们说程序法应该成为一个证明对象。
(3)证据事实;有的时候,证据本身也会成为证明对象,因为证据本身是一种现存的事实,而这个现存的事实本身是不是真实的,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话,提供证据的当事人要证明这个证据是真的。比如说原告拿出一张借条说被告曾经借了他一万块钱,并且写了张欠条,被告说,欠条并不是我写的,上面签名是伪造的,究竟这个欠条是真的还是假的,就要证明,原告可以申请鉴定机构对签名的真实性做出鉴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就是要证明这张欠条,这个证据本身是不是真的。这样,证据本身就成了一个证明对象。
(4)外国法和地方性法规、习惯。(本国法不属于证明对象)如果一个当事人在法庭上面主张适用外国法或主张适用地方性法规和习惯,当事人就应当把外国法的文本及地方性法规的文本交到法庭上去。因为作为法官他只有义务了解本国的法律和法规,而对于外国的法规法律,以及地方性法律及习惯,是没有义务了解,也是不可能了解的。所以当事人如果想让法官用这种法律制度,用这些地方性法规及习惯,就必须把这些告诉法官。
综上所述,您了解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了吧,除了免证事实、推定的事实、预决的事实、自认的事实等这几个情况外,其他的在原则上都应当成为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对象。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包括上述四种,您了解了证明对象的范围在诉讼中也可以起到很大的作用,可以更好地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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