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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拆迁安置对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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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
拆迁
安置对象有哪些 一、北京农村
拆迁
安置对象
(1)户口在
拆迁
范围内,有房屋所有权证,并在
拆迁
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常住人员以及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人员。
(2)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包括义务兵和未在异地安家落户的志愿
兵)及配偶。原户口在
拆迁
菹围内的现役军官,并有房屋所有权证,如其配偶户口在
拆迁
范围内,可予以安置。
(3)配偶已随军的,按照顾人口贰人计算;被征地
拆迁
人房屋家庭人员中,原有常住户口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含毕业后待分配期内)或毕业后待业在家;长期居住在被
拆迁
房屋内的。
(4)被征地
拆迁
人房屋家庭成员中,户口在本区工作单位,其他地方无住房,实际居住在被
拆迁
房屋内的人员。实际居住是指征地
拆迁
公告之日前,在征地范围内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
(5)被征地
拆迁
入夫妻,一方在
拆迁
范围、户口在外地的配偶。
(6)被征地
拆迁
人房屋家庭成员中,在征地
拆迁
公告后出生、婚姻、复退转军人等已报进户口的人员。
(7)原有常住户口,正在劳教或服刑
的人员。
(8)因户籍制度改革就地农转非、下放知青和20世纪60年代下放老居民落实政策就地农转非、土地征用就地农转非及整体撤组转居且实际居住在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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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内的人员。
(9)被征地
拆迁
人家庭成员中已婚嫁女儿,户口在
拆迁
范围内。并参与被
拆迁
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可列为安置人口,但不得复安置。
二、北京农村
拆迁
安置的照顾对象
1、安置人口中,符合夫龄青年(达到法定婚龄尚未结婚的人员,男22周岁、女2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未婚)照顾条件的增加照顾人口1人。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只能按照琢人口1人计算;计划外生育的大龄青年不增加照顾人口;过渡期限内达到大龄青年的增加照顾人口1人;过渡期限内达到
大龄青年并结婚的增加安置人口1人。
2、祖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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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并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无人居住的走空户,可按照顾人口2人计算,被
拆迁
房屋实际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实际面积部分按成本价执行,超出实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执行。被征地
拆迁
人只能购买房屋不得领取货币化安置补贴。
3、已婚的被征地
拆迁
人尚未生育者,在夫妻两人正常安置的情况下可增加照顾人口1人,如过渡期内婴儿出生并报进户口的列入安置人口,在有安置房可供情况下因本人原因延长过渡期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4、被征地
拆迁
入系单身(鳏、寡、孤、独)且只能单独安置的,可在正常安置的基础上增加照顾人口1人。
5、原经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在折迁范围内安排宅基地建住宅,或通过购买在
拆迁
范围内取得住宅,且其他地方无住宅的居民户,其常住的家庭成员可列为照顾人口。但照顾面积最天不得超过其原住宅的建筑面积,超过部分按市场价执行。
三、不列入安置或照顾对象的人员
(1)租住、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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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房屋的;
(2)因入托、入学等原因,常住户口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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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的;
(3)已享受过国家住房补贴的人员;
(4)被征地
拆迁
人家庭成员中已婚嫁的女儿(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除外),虽户口在
拆迁
范围内,但不参与
拆迁
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
(5)再婚后户口虽未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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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但实际随男方生活的;
(6)户口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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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但不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空挂户;
(7)其他地方另有宅基地的;
(8)被征地
拆迁
人在
拆迁
公告之日起至正式签订
拆迁
补偿安置协议前死亡的;
(9)不论户口是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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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在
拆迁
范围内的
房产
已转让、赠与他人的;
(10)在本区已按规定实行
拆迁
安置的人员,其他住宅
拆迁
时,不再予以安置,被拆房屋按规定予以补偿。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介绍的北京农村
拆迁
安置对象问题。除了具体规定的农村
拆迁
安置对象,北京市还对于农村
拆迁
安置规定了照顾对象,体现了政府的人性化管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农村干部以及村民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使得土地补偿费大量流失,也造成了很多纠纷。因此,需要我们关注政府部门的相关政策文件,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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