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哪些情况不能宣告婚姻无效

首页>>法律知识

    现实中,由于夫妻一方或双方不满足《婚姻法》中规定的结婚要件,从而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况比较多。但有的时候,可能婚姻表面上看起来是无效的,但最终法院却不能宣告婚姻无效,那到底哪些情况不能宣告婚姻无效呢?详细内容请从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哪些情况不能宣告婚姻无效
  1、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婚后已经治愈的。2、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但一方申请时,已达法定婚龄的。3、无效婚姻请求权的行使期间届满。如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五条对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人民法院对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权利期间规定为“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期间届满时,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以该婚姻关系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又如受胁迫的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申请人超过一年申请的,其撤销权消灭,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根据《婚姻法》规定,依法收养的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法律拟制的该血亲关系等同于自然血亲关系,禁止近亲属结婚的亲属关系就包括了该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在收养关系依法解除后,当事人之间不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而我国法律又没有规定即使收养关系解除后仍不得结婚,所以,如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此时还以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等。
  二、哪些情况能宣告婚姻无效
  1、重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虽未登记结婚,但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也构成重婚。有配偶者已经有一个婚姻关系存在,如再行结婚,又产生一个婚姻关系,便产生前婚与后婚的重叠而构成重婚。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同时拥有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违反一夫一妻原则而再行结婚的构成重婚,重婚属无效婚姻。2、对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应包括直系血亲,也应包括拟制直系血亲。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禁止特定疾病患者结婚,是保护当事人权益,防止疾病传播,提高人口素质,维护民族健康的需要。可见,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的结婚行为是十分有害的,属于无效婚姻。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但哪些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必须有人民法院认可且具有合法鉴定资格的医学鉴定机构的鉴定,任何部门不能任意解释。4、未达法定婚龄者的。《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始得结婚,一方或双方未达法定婚龄即行结婚的,是无效婚姻,法律不予承认。
  不能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我们已经在上文中做出了讲解,各位可以具体了解一下。实践中,就算符合了婚姻无效的情况,此时也是要经过专门的机关认定之后宣告,那么才能最终确定婚姻是无效的。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强制执行抚养费的过程是怎样的?
      抚养孩子是作为父母的基本义务,无论夫妻双方是否离婚都需要将孩子抚养至成年。至于抚养费则是在夫妻双方离婚后,拥有孩子探视权的一方需要支付的,对于拒不支付的情形,由人民法院强制其支付。具体来说,强制执行抚养费的过程是怎样的?抚养费强制执行流程:1、向做出生效判决或调解书的法院提交申请......


·婚外情的取证方法有哪些
      如果夫妻一方有了婚外情,另一方是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并且要求赔偿的,这个时候,我们就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对方有婚外情才行。那你知道婚外情该如何取证吗,取证方法有哪些了,这个问题,请看我们下文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你。一、一方有婚外情如何取证?(一)广泛收集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婚外情案件......


·申请由男方抚养孩子的有利条件包括哪些
      申请由男方抚养孩子的有利条件包括哪些如果夫妻离婚就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产生了争议的,这种情况下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官做出相应的判决。那此时申请由男方抚养孩子的话,需要提供哪些比较有利的条件才行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一、申请由男方抚养孩子......


·离婚打官司要钱么 要多少钱
      离婚打官司要钱么要多少钱随着我国离婚率的增长,越来越多的离婚案件出现在法庭上,而离婚打官司要钱么,离婚打官司要多少钱,这也成为了很多人比较关心的问题。今天我们就将针对这一问题为您做出详细解答。一、离婚打官司要钱么?离婚打官司要钱。离婚打官司需要支付离婚诉讼费和请律师的费用。二、离......


·商品房销售种类包括哪些 销售商品房一般都是由开发商直接销售
      商品房销售种类包括哪些销售商品房一般都是由开发商直接销售的,如果是从私人手里购买的商品房,此时无论房屋是否被装修使用过,这样的房屋都统称为二手房。在销售商品房的时候也有具体的种类,但不管是哪种情况下都要求达到规定的条件才能进行销售。那到底商品房销售种类包括哪......


·电话诈骗泄露个人信息怎么办?
      在当代社会,随着各种科技手段的进步,人们的生活越来越便利,但同时它也带来了一个后果,就是个人信息泄露成为常态。信息会通过网络、电话、办理各项事务等渠道泄露出去,给人们生活带来不良的影响。相信不少人都遇到过电话诈骗,那电话诈骗泄露个人信息怎么办?我们来了解一下。......


·合同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的区别?
      合同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的区别?双方当事人如果签订了某项合同,为了今后矛盾的有效解决,一般都会对该合同的违约责任进行严格的规定,当然,一些人还会要求违约方对物品的损害进行赔偿。那么,合同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的区别有哪些呢?我们带着您一起来学习一下吧!一、损害赔偿与实......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怎样的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怎样的,成立代位权要哪些条件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人享有的代位权,属于债权保全当中的一种制度,通常实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造成债权人利益时行使的一种权利。想要行使代位权,必须要先满足此权利的成立要件那么您知道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怎样的吗?我们......


·个人出国劳务居间合同的签订需要注意哪些?
      个人出国劳务居间合同的签订需要注意哪些?一、什么是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
      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以后所进行的初步审查程序,涉及三个问题:一是审查的内容;二是审查的方法;三是审查后的处理决定。(一)审查的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和《法院解释》的有关规定,庭前审查应当审查下列内容:1.案件......


·签订定金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一、审查主合同的效力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属于担保合同的一种,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因此在签订定金合同时应注意审查主合同是否有效,以保证所签订的定金合同有效。 ......


·最新遗产继承房屋的步骤是怎么样的
      一、遗产继承房屋的步骤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凡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大致步骤如下:1、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



广东 张逸律师
副主任律师 
13016625942

广东 魏向阳律师
副主任 
13147094815

江苏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913441761

江苏 王奋永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4年
13952106950

上海 黄晓栋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相关内容
·南京房产律师事务所
    南京房产律师熟悉房地产开发、转让、租赁、抵押、拍卖、征用、拆......


·胡文欣律师又成功代理一起民事申诉案
      九江润丰建材有限公司诉北京中建华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


·交通肇事罪主次责任赔偿比例是多少
      交通肇事罪肯定是由交通肇事演变而来的,此时由于肇事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太严重或者情节十分恶劣,因此才会被认定为犯罪。而其中也是需要区分一下责任的,在不同的责任下,当事人需要承担的赔偿比例不同。那其中交通肇事罪主次责任赔偿比例是多少呢?请一起在下......


·盗窃罪缓刑条件有哪些 怎么处罚盗窃罪
      要是行为人涉嫌构成盗窃罪的,此时犯罪情节不是很严重,同时自己又具有悔罪表现的话,其实最后被判缓刑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那么按照《刑法》中的规定,盗窃罪缓刑条件都有哪些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怎么处罚盗窃罪......


·驰名商标享有的权利和保护
      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具有知名度高、市场占有率高、信誉好、影响面广、权利高度确定以及能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等特点。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凡被成员国认定的驰名商标,可以对抗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关贸总协定的TRIPS条......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有案底的能不能坐飞机和在国内旅游或者出国旅
·如何撤销电子协议
·女方结婚后半年就故意分居分开,然后提出离婚,男方可以起诉要求
·看看这个人是在桂林市第二看守所吗
·敲诈勒索案如何做无罪辩护?
·钱主任,您好,劳动能力鉴定与伤残鉴定有赔偿区别吗
·居间人必须经工商登记吗,居间人必须具备合法的法律资格
·我改怎么样要我的车子.找谁要.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