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不动产投资有哪些?有哪些方式

首页>>法律知识

    随着中国经济的繁荣发展,您的钱袋子也鼓了起来,也聚集起了越来越多的闲置资金,由于存放银行的利息太低,所以您都认为将闲置资金投资不动产是较为保险的投资方式,但是不动产投资有哪些呢,那么接下来,由我们为您做详细的介绍。
一、不动产投资有哪些
两条途径:
基本建设途径和房地产开发途径。
一、不动产投资方式
基本建设途径中的基本建设式;房地产开发途径中的楼宇购买式、合作开发式和股权购买式。
1、基本建设式
是指按基建程序进行报建的方式,建设自用的房地产项目。这种建设方式是在房地产开发市场化之前,房地产项目建设的主要方式。房产地开发市场化之后,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规章对基本建设方式进行的房地产项目建设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这些条件主要有三个方面:
㈠是投资主体的限制。一般应是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的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
㈡是项目性质和用途的限制。一般应是不进入房地产市场的自用、公益性质的房地产项目。如国家投资的公用事业项目等,前述机关、事业单位纯粹自用公益性质的楼宇建设项目;
㈢是各地已停止办理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手续(下称“停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规定”)。
除非符合特定条件或经政府特批,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经营性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不可能。
2、楼宇购买式
投资人审查一家房地产开发商的资质、该房地产开发商所开发的楼宇的法律状态,并考查该写字楼的地理位置、建筑风格等状况,如认为符合投资人的意图,则投资人与该房地产开发商建立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通过商品房买卖程序获得楼宇的全部权利。
这种方式最为简便。相当于对某特定地区正在进行开发尚未出售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全面考查,在法律上、经济上和技术上进行分析和论证。在此基础上,选择一家有实力的开发商开发的符合投资人意愿的项目,与其谈判达成购买合约。不足之处是:拟购房产所在项目已完成相关法律程序的审批,其规划、建设等事项已很难更改。对于已建设完工的项目的状况,只能在现有市场中进行选择,不能以自己的意愿进行所需楼宇的设计和建设。对于未建设完成之房地产项目,则又存在着预购商品房的风险。
3、合作开发式
如投资人本身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和相关经营范围,则选择一家有相应资质、实力和资源的的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合作。这种合作既可以是建立合资、合作的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公司,也可以是通过合作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合作方回收其先前投资并获得其应得之利润,而投资人则取得双方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楼宇的全部产权。双方各得其所。
合作开发式的本质仍是对双方合作开发项目之楼宇的购买。这种方式区别于楼宇购买式的主要优点是投资人的可控制性增加了。楼宇购买式是买成品,最多只是定作而已。而在合作开发式中,投资人直接进入项目开发的过程之中,可以对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依不同的合作开发方式,实施不同程度的控制。通过合作开发,投资人可以对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成本、设计理念、建设风格、楼宇的功用等按自己的意愿进行创作。不足之处是: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涉及到与合作对方的合作,法律关系及协作配合比楼宇购买式相比要更复杂一些。如果进行合作开发,投资人将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另外,合作开发房地产有两种方式,即不成立项目公司的合作开发方式和成立项目公司的合作开发方式。如采用后一种合作开发方式,则停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规定将会构成一个障碍。
4、购买股权式
由投资人或投资人的关联公司对于一家已经存在或拟创设的房地产公司的股权进行全面收购。通过收购该房地产公司的股权,而实现对该公司开发建设或拥有的房地产项目或楼宇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种方式比较前两种方式而言,最大的好处在于,投资收购房地产公司的股权,投资人不发生直接购买或通过合作方式获得房地产权利而产生的购房置物业的税费。不足之处有三个方面:
㈠是投资人对购置股权而拥有的房地产权利比较间接;
㈡是对一家公司股权的收购,投资人需与另一家关联公司联手进行,投资人与该关联公司的关系将对投资人对间接购置的房地产的使用和处置产生一定的影响;
㈢是如不是对一个现成的房地产公司的股权进行收购,而是成立一个项目公司再去收购其股权,则停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规定也会构成一个障碍。
不动产投资有哪些?不动产投资的四种方式,首先是基本建设式是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严格建设,其次是楼宇购买式是根据投资人的需求建立不动产的买卖关系,合作开发式是开发具有同等资质的合作方一起开发建设不动产,最后是购买股权式是收购房地产公司的股权来建设不动产项目。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还没有文章
·管辖权异议裁定能否上诉?
      管辖权异议裁定能否上诉?管辖权异议裁定能否上诉1、主体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人,故......


·破产清算债务人范围有那些?
      破产清算债务人范围有那些?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破产清算债务人范围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解释1】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财产,破产宣告之前称之为债务人财产。确定债......


·合同法定金比例具体是多少?
      合同法定金比例具体是多少?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通常为了保护卖方的权益会事先对买方收取一定的定金,对于定金收取多少,不是随便定的,在《民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具体合同法定金比例是多少呢,我们为您整理报道。一、定金的含义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


·法院如何处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离婚?
      法院如何处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离婚?一、法院裁定离婚案管辖异议的依据是什么?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



福建 吕超律师
执业11年
13147094815

江苏 赵洋洋律师
副主任 执业12年
14751692778

浙江 林鑫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学士 
18868876507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868876507

江苏 朱效武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8年
18501560386
⊙相关内容
·南京刑事诉讼律师
    南京刑事诉讼律师对刑事辩护有自己独特的经验和方法,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刑事诉讼、犯罪量刑、故意犯罪、经济犯罪、贪污受贿等刑事辩护。◇南京刑事诉讼律师的服务范围:刑事辩护、死刑复核、取保候审、刑事自诉、受(被)害人诉讼代理、刑事法律......


·南京专业离婚律师
    南京专业离婚律师办理离婚案件,为当事人解决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房产纠纷及子女抚养等婚姻问题。南京专业离婚律师专注解决离婚、子女抚养、离婚财产争议,并提供心理咨询,咨询离婚律师,从感情出现问题就启动律师保护程序。业务范围有离婚咨询......


·南京律师教你如何让老赖尽快还钱?
      南京律师总结了几种能让老赖主动还钱的方法:一、彩铃抖音曝光法:法院与移动,联通等公司联系络合作,为老赖定制一款免费彩铃,让老赖们都潮一把:“你拨打的机主已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请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石景山房产纠纷首选原江律师
      北京房产律师帮你解决一切房产纠纷房子给人们的意义不仅仅是遮风挡雨的地方,对于中国人来说房子给人们的感觉就是家的感觉。当人们还小的时候会在一起共同居住,当自己的兄弟姐妹长大成人之后就需要面对分家的问题,有的时候老人分配不均就会产生家庭矛盾,......


·申请商标注册被驳回怎么办
      申请商标注册被驳回怎么办当事人在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时,必须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就包括条件、原则、材料以及程序等等。现实中,申请商标注册也是有被驳回的情况。那要是申请商标注册被驳回,注册申请人应该怎么办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


·专利保护对象包括哪些,授予专利的条件有哪些
      专利保护对象包括哪些,授予专利的条件有哪些一、专利保护对象包括哪些我国专利保护的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三种专利。1、发明是对产品的形状、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2、实用新型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


·买卖合同撤销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呢
      买卖合同撤销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呢在实际生活中把手头拥有的房屋卖出去,即二手房买卖,需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除了房屋买卖,还有车辆买卖,工艺品买卖,土地买卖等等各种买卖都要签订买卖合同,如果签订的合同是违背对方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受损......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大拇指骨折工伤能赔多少
·在镇宁县出的车祸,开车者全部责任,如果出事方还没有解决事情会
·刘律师好:请问你是否能代办法拍住宅房的相关办理工作?
·是谁侵吞了我的养老金?
·孩子的姓名,我的孩子5岁
·公司调人_去之前还要写辞职书_我不想去_该怎么
·有关公益性岗位人员突发疾病死亡,但不知道如何解决
·你好,我和卖房人就房屋成交价达成一致就交款了,当时也没说什么,该房屋在
·您好王律师,我在叶集,有一个民间借贷款想起诉,本息48000
·生下孩子两了没领结婚证孩子户口上的孩子姥姥家这样去领证都需要什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