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职工病故抚恤金标准

首页>>法律知识

    抚恤金的发放已经成为单位必然支出额的一部分,单位职工在伤残病亡等情况下,单位要支出一定数量的抚恤金用来补贴员工,抚恤金的种类不止一个,根据发放的主体,发放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很多种,下面我们为您介绍职工病故抚恤金标准的内容。

一、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一)死亡抚恤金一次性发放标准

1、年龄在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80个月;

2、年龄在50周岁以上至70周岁(含70周岁)之间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20个月;

3、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60个月。

(二)非因公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1、丧葬补助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给。

2、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按20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个月,低于4000元按4000元发给。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二、职工死亡丧葬费补助标准

1、凡病故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为4000元。

2、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为5000元。

三、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

1、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

2、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

3、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1、每人每月补助费为230元;

2、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为195元。

3、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区城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为210元。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标准

1、被批准为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工资;

2、因公牺牲(因公死亡)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

3、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

综上所述,就是我们对职工病故抚恤金标准问题的解答,职工在任职期间内死亡企业必然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抚恤金的支出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还有像丧葬费等支出也是对死亡人家庭的一种补贴,这反映了政策上的优点,抚恤金确定的金额要以死亡人的工资为计算标准。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就受贿情况来看,现实中不仅国家工作人员会利用自己的职权行贿、受贿,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其实也是会有这样的行为的,而一旦达到立案标准,则就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那么您知道这个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


·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哪些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就用人单位来说,包括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以及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应该了解相关的规定,并知道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一、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哪些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


·当一个用人单位准备裁员时,一般都会优先裁那些在单位工作不久的
      当一个用人单位准备裁员时,一般都会优先裁那些在单位工作不久的员工,比如:还未签劳动合同的员工。那么,在实践中,如果员工未签合同被裁有补偿吗吗?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未签合同被裁有补偿吗符合下列条件的,即便未签合同被裁也是有补偿的。1、与公司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根据相关劳动......


·木结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变更条款如何变更?
      木结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变更条款如何变更?—、工程变更的原因工程变更一般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业主新的变更指令,对建筑的新要求。如业主有新的意图,业主修改项目计划、削减项目预算等。(2)由于设计人员、监理方人员、承包商事先没有很好地理解业主的意图,或设计的错误,导致图纸修改。(3)工程环境的......


·劳动仲裁维权有什么风险
      劳动仲裁维权有什么风险劳动仲裁维权有什么风险1、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根据客观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请求事项,反之除要负担相应的仲裁费用外,对其不当的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将不予支持。2、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当事人提出仲裁要求,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


·交强险过户了险费重新算吗
      交强险过户了险费重新算吗一、交强险过户了险费重新算吗?二手车过户后,车主可以选择将原来的保险退保,也可以办理保险过户手续。保险公司有关负责人说,车辆过户意味着车辆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车辆所有权转移后,旧车主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因发生事故或交通违章......


·单位拖欠工资的该怎么维权
      职工为单位提供了劳动,创造了经济效益,而作为单位也应当按照之前约定的工资数额,及时、足额的发放工资。但现在却经常出现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遇到这样的情况职工应该怎么维权呢?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单位拖欠工资的该怎么维权依据有关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丧失原因是什么?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丧失原因是什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丧失原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丧失原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既有物权消灭的一般事由,如承包地被征用、使用价值丧失等,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定消灭事由,如承包方的提前交回、发包方的提前收回......


·海口债权债务纠纷律师收费标准
      海口债权债务纠纷律师收费标准一、收费标准(一)代理债权债务案件的收费标准: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2、争议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费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



浙江 温作团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山东 许义园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13061416368

福建 吕超律师
执业11年
13147094815

江苏 姜春律师
副主任 执业15年
18921344401

山东 范志强律师
执业20年
13065042504
⊙相关内容
·南京专业刑事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为当事人提供刑事辩护等法律工作,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调查鉴定证据材料及申请取保候审等途径进行罪轻或无罪辩护,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刑事诉讼、犯罪量刑、故意犯罪、经济犯罪、贪污受贿等。★南京专业刑事律师谈哪些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泰冯路58号,靠近泰山新村,俗称“南京市泰山新村看守所”,联系电话:025-110邮政编码:210032。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会见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2:00-4:30。★遇到刑事犯罪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律师热线:13......


·二手房买卖合同几点注意事项 北京二手房经济纠纷律师
      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业务实践,一份有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当事人填写的具体情况应确保真实准确,双方对此均应进行必要的调查。  二、标的: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标的就是房屋。在合......


·结婚证上的身份证号码与本人身份证号码不一致,怎么离婚?
      一、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法院认定无法确定与被上诉人办理结婚登记的“李某”就是提起诉讼的本案原告,系认定事实不清。本案能锁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就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上诉人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格原告。 ......


·交通事故责任有争议该怎么处理?
      现如今,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道路上的车流量也变得大了起来,因此一些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那么如果我们发生了交通事故,并对交通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该怎么处理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解答一下这个问题,希望可以更好地帮助到您。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


·合同撤销权法律关系是怎样的
      合同撤销权法律关系是怎样的?一、合同撤销权的含义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相对于绝对无效合同而言,可撤销合同属相对无效合同,其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有哪些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有哪些?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哪些确定方式?受案范围需要运用一定的方式才能得到明确的表达,这种方式越科学,受案范围的划定就越准确。1、概括式概括式是由统一的行政诉讼法典对受案范围作出原则性的概括规定,概括式的......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您好,本人生與淮陰市目前戶籍台灣,想諮詢淮安房產問題。沒有大
·诉讼离婚需要哪些手续
·本人女,未婚,之前有个男朋友,因为这个男人,母亲给的五万块钱算花光了,开了一家店
·离婚,男方和女方兩人認識不久就閃電結婚結婚過後因為兩人的性格相差太多因此就分開沒
·赵律师您好!我是珠海市某民营企业的员工,现在二胎怀孕9个月了
·一方是农民.一方是居民,第一胎生女,可以生第二胎吗
·加盟灯饰的协议书是什么具体内容呢
·遗产问题,我外公外婆当时购买了一套外婆单位的房子
·有关担保问题,负责通知外地人来接受询问的这种担保人
·我是一个地地道道农民,想请教问问,你们侓师知道重庆有个地专门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