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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申诉撤诉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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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申诉撤诉的条件有哪些? 一、申诉人撤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29条规定:“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诉人申请撤诉的,仲裁庭审查后决定其撤诉是否成立。仲裁决定须在7日内完成”。
申诉人申请撤诉是申诉人的一种权利,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申诉人或经申诉人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以及有仲裁行为能力申诉人的法定代理人;
2、必须是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案件以后、仲裁调解或裁决之前;
3、必须出自本人真实意愿并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对方当事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
符合上述条件,撤诉才能成立,仲裁庭才能批准撤诉。同意撤诉应制作仲裁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二、法院撤诉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根据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以下两种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
1、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视为放弃自身的诉讼请求,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消极处分,法院可以按原告撤诉处理。
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破坏了法庭秩序,干扰了审判程序,损害了法庭的尊严,对此种情形,法院可以按原告撤诉处理。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按撤诉处理的情形还包括:
(1)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发生上述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时,如果被告提出反诉,为了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不按撤诉处理,而是缺席判决。
以上就是当事人民事诉讼申诉撤诉的主要条件,一般情况下除了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诉撤诉,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中途退庭的法院皆可按撤诉处理。所以当事人在提起申诉前最好做好充分的准备,不要提起申诉在撤诉,增加法院的工作量。更多法律知识您可以登入网站咨询相关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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