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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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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
商标
专用权,是对
商标
注册人的注册
商标
专用权的侵犯行为,是对注册
商标
所有人的商业信誉,经营效益造成巨大损害的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
法》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注册
商标
专用权:
一、未经
商标
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
商标
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
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
商标
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
商标
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
商标
标识的;
四、未经
商标
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
商标
并将该更换
商标
的商品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
商标
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
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侵犯
商标
专用权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
行政处罚
: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
商标
、伪造注册
商标
标识的工具;
3、处以非法经营额三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民事处罚:
1、立即停止侵权;
2、赔偿
商标
专用权人因被侵犯
商标
专用权遭受的损失(数额为:侵犯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包括被侵害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人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人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刑事处罚:
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
法》规定,有下列侵犯注册
商标
专用权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未经
商标
注册人许可,在同一个
商标
上使用与其注册
商标
相同的
商标
;
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
商标
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
商标
标识;
③销售明知是伪冒注册
商标
的商品。
2、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应予追诉:
①个人伪冒他人注册
商标
,非法经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伪冒他人注册
商标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伪冒他人驰名
商标
或者人用药品
商标
的,金额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伪冒他人注册
商标
受过行政处分两次以上,又伪冒他人注册
商标
,造成恶劣影响的,按《刑法》第113条追诉;
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
商标
的商品,个人销售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销售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按《刑法》第214条追诉;
③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
商标
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二十万元以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
商标
标识,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注册
商标
标识受过两次以上
行政处罚
,又非法制造、销售注册
商标
标识;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
商标
标识,按《刑法》第215条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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