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哪些

首页>>法律知识

    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哪些

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有哪些?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推动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行政机关拟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经确认后方可发布;行政机关在沟通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九条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决定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在保密审查中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为政府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行政机关,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能的行政机关负责。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图书室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自政府信息公开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市统一规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在政府网站上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公开后2个工作日内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提供。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的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也可以到行政机关设在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窗口或者行政机关指定的场所当场提出。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出申请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按国家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免除相关费用:

(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三)农村五保户;

(四)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

(五)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每年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社会评议。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考核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考核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对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的社会评议。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对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社会评议。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获取政府信息的过程中,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中新生态城管理委员会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受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并由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考核、评议。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30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介绍的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共三十四条,于2008年5月30日实施。从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主要包括内容包括政府主动公开以及已申请公开的情况,以及对于信息公开制度的监督检查、以及违法应承担的责任。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还没有文章
·催讨欠款的法律技巧有哪些
      催讨欠款的法律技巧有哪些第一种是和对方再签订一个还款协议。如果对方并不抵赖,而只是一味以种种借口拖延还款,那么可以与其再签订一个还款的协议,在这个还款协议中要注意约定还款的具体方式和期限,最重要的是要赋予这个协议以强制执行的效力。可以和对......


·民事诉讼赔偿怎么判决?
      民事诉讼赔偿怎么判决?一、民事赔偿的内容:民事赔偿是由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主体、责任性质、适用的赔偿原则、标准和程序与国家法律赔偿制度中的国家赔偿不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民事主体身份实施的侵权行为属于民事侵......


·不能进行买卖的二手房有哪些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是比较迅速的,人们不仅热衷于商品房买卖,同时也在追捧二手房。但就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来看,有一些二手房是不能进行买卖的,那到底不能进行买卖的二手房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不能进行买卖的二手房有哪些......


·天津违法停车罚款多少
      天津违法停车罚款多少该怎么处理一、天津违法停车罚款多少在天津违章停车被开罚单后可以到当地交通部门或者是带点的银行缴纳便可;如果是外地车辆,不能及时在天津缴纳的可以回到牌照所在地缴纳。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天津违法停车一旦被查获,将被处......



江苏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913441761

浙江 温作团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江苏 姜舂律师
副主任 执业15年
18662891662

安徽 黄贤柏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15551750882

福建 陈建青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22年
18567906376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相关内容
·江苏省看守所
    江苏省看守所是江苏省公安厅直属行政机构,地址设在六朝古都、江苏省会南京,详细地址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清河路9号(绿园宾馆后面),邮政编码210019,绿园宾馆是江苏省..办案专点,宾馆的后院,就是江苏省看守所。江苏省看守所靠近江东门、汉中门大街,......


·南京市看守所
    南京市看守所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茶亭东街188号江东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北侧),内有女子监区,家属被拘留,需要会见、取保候审、从轻缓刑、无罪罪轻刑事辩护的,可以直接联系律师。★遇到刑事犯罪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律师热线:139518......


·乐陵田律师无偿为遭遇工伤的乐陵籍务工人员梁某成功获得赔偿金23万元!
      梁某因家庭困难,为补贴家用,早早的辍学,外出打工。    在天津市一家电子公司做组装电子元件工作,因操作失误,造成眼部残疾,经多次和公司协商未果,无奈,梁某慕名找到田律师,田律师考虑到梁某的家庭环境,争取领导同意,为其提供......


·保定王林律师代理辩护涞源郑某涉嫌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案件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接受郑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郑某某涉嫌抢劫、寻衅滋事罪案件的辩护人,我通过查阅相关案卷,多次会见被告人,并参加了今天的法庭调查,......


·合同生效日期和合同有效期的区别是什么
      合同生效日期和合同有效期的区别是什么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交往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常常要签订合同来规范彼此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当合同签订完毕,就不可避免的讨论到合同的生效日期和合同的有效期。很多人认为这两者是相同的,但实际上却有着很大的差别,今......


·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如何
      夫妻的财产分为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实际中有的夫妻为了把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分的明确,就会在婚内签订一份财产协议,那么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如何?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解答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如何只要是双方真实......


·政府征收土地建公路怎么赔偿?
      政府征收土地建公路怎么赔偿?我国近几年的经济发展可以说十分快速,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国家也在进行城市化建设,这就不可避免会涉及到土地征收。政府征收群众的土地用于建设公路,为了保障被征地群众的利益,必然要对被征地人员给予一定的补偿。下面我们带您......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公司不签劳动合同如何索取赔偿
·下岗职工取暖费问题,尊敬的律师;你好
·醉驾,没有伤人,就是一个追尾,对方已赔清楚,亮解书已有,现案
·我先生的房想卖钱一半分兄弟姐妹但办不成。请小张律師指点。
·我想问下延迟发工资可达多长时间
·房律师您好,,想咨询一下您,我老公是村里书记,2012年村里
·户口迁入到赣榆有什么政策
·请问拘留的犯人是否一定限制在所里买衣服给犯人才可以是吗
·你好!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被拘留什么时候能办取保侯审?
·需要办理身份证,可以办理吗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