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在建筑工程领域,劳务派遣工大量存在,他们同劳务派遣单位签署合
首页
>>
法律知识
在建筑工程领域,劳务派遣工大量存在,他们同劳务派遣单位签署合同,然后到指定的用人单位上班,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用工形式。用人单位并不和派遣工签署合同,但是两者之间却是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那么派遣工和用人单位之间是不是劳动关系?围绕这个用工领域经常出现的问题,我们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派遣工和用人单位之间是不是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是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权利与义务。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是否有劳动关系,法律上并未明确,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属于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或者称间接劳动关系。因为他既有劳务关系民事属性,也有劳动关系的人身属性。一般而言,《劳务派遣协议》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及其他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日常管理、期限、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争议的解决等事项都作了约定。该合同其实是劳务派遣企业基于和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代替劳务派遣人员和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虽是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协议,但基于原先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对劳务派遣人员和用工单位也存在约束力,因此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人员是间接劳动关系,两者存在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
二、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主要参考以下三个标准: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这三条标准实际包括对“用人单位”、“劳动行为”、“劳动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而“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
三、哪些证据可以当做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综上所述,劳务派遣是比较特殊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单位和派遣工签署合同后,将其派到用人单位工作,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关于派遣工和用人单位是不是劳动关系,目前还有争议,我们的观点是,两者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劳动关系,也可以说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当发生劳动纠纷后,派遣工可以将用人单位一起列为诉讼对象。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
请点此举报
。
·
劳务关系有无加班费,支付加班费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对劳动者而言,加班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而用人单位又经常要求加班,但是支付的加班费却不高,而且不同地区、不同公司支付的加班费是不一样的。那么劳务关系有无加班费?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劳务关系有无加班费不管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加班都会有加班费的。二、支付加班费的法律依......
·
怎样认定未成年工与童工
对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从劳动关系来讲,具体分为了未成年工与童工。我国允许单位招录未成年工资,但禁止单位招录童工。因此,需要严格的区分未成年工与童工,下面我们就来告诉您该如何认定未成年工与童工。一、如何认定未成年工与童工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
·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申请书范本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申请书范本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申请书范本一1、申请人:广州市___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东晓南路___号法定代表人:洪___职务:总经理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与广州市__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广州市__酒店有限公司就金隆酒店改造工程中的现场签证78614.3元、......
·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是什么?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是什么?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的一般内容:一、制定目的:为了充分发挥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的职能,在建设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加强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及时有效地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使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
·
事业单位工人退休年龄是多大
事业单位工人退休年龄是多大一、事业单位工人退休年龄是多大?1、正常退休:年龄达到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连续工龄(含折算工龄,下同)10年的应当退休。2、提前退休:(1)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因病或非因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50岁,女45岁,连续工龄10年;(3)特殊工种(井下......
·
农村宅基地房怎么继承
一、农村宅基地房怎么继承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实践中,农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可以分为下列情况: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
·
劳动仲裁如何进行?
劳动仲裁如何进行?劳动仲裁也就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来解决劳动争议。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决定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权时,对于劳动仲裁如何进行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劳动仲裁如何进行1、案件受理阶段。这一阶段......
·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合同范文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合同范文 为贯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合同范文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合同范文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中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一条工程项目:第二条施工地址:第三条甲方安全......
·
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
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一、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必须满足主体合格、意思真实、内容不违法等三个条件,任何一个条件的违反将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根据我......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868876507
山东
范志强律师
执业20年
13065042504
安徽
沈培亮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18656084778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相关内容
·
苏州市看守所
江苏省苏州市看守所地址: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康阳路390号,故俗称“苏州市黄埭看守所”。苏州市看守所分为四个,分别为苏州市..看守所、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苏州市第三看守所、苏州市第四看守所,均由于苏州市.监管支队管理。苏州市各看守所的定......
·
南京刑事案件律师
南京刑事案件律师承办各类刑事案件,包括:诈骗案、毒品案、经济案、贪污贿赂案等刑事辩护。★南京刑事案件律师谈“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原则1996年版《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是人们......
·
杭州市看守所的具体地址是什么?位置电话
杭州市看守所各拘留所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杭州市.监所管理支队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镇运溪路(仁和段)36号3111070571-87285004杭州市看守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镇运溪路(仁和段)36号3111070571-87285200杭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浙江省杭州市......
·
盐城市看守所会见律师的规定、会见手续、时间
辩护人或律师会见盐城市看守所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须持哪些证件:律师会见被羁押的在押人员,须持有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在押人员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
·
限购房什么意思?限购房有哪些限制?
在生活中我们会遇见各种各样的限购,出现限购的情况也是千差万别的,为了减少交通拥堵抑制私家车的出行等,会出现车辆限购。现在也在新闻中看到许多城市都出台房屋限购的措施,那么限购房什么意思?限购房限制的是什么?下面我们为你解答。一、什么是限购房......
·
民事诉讼败诉要承担对方律师费吗
民事诉讼败诉要承担对方律师费吗一、民事诉讼败诉要承担对方律师费吗1、法律援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
·
销售类五险一金怎么交?
一、销售类五险一金怎么交?五险一金的缴纳基数是按照员工上一年的平均工资来计算的,按照我们国家社会保险的规定,职工工资,是职工合法收入的总和,包括提成,包括加班工资,奖金在内。所以,销售类五险一金的缴纳基数包括了销售人员的底薪、提成等,实际缴......
⊙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
事发地:
*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
.我想要这个小孩.可是她不同意.
·
我想咨询货款追讨问题
·
我想咨询一下离婚
·
成都购房条件是怎样的?我有两套房了
·
新购的房,发现自己的车库内设有2根排水管是室内而非墙外,在购房前,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不说明
·
我在外地打工,离婚可以不回去吗,我想离,长期分居,又是二婚,
·
律师您好,我父母离婚时我未成年,父母协议所有财产归我,今长大
·
感情不合,两个孩子,财产都在男方那里想离婚
·
老工商新鉴定,是这样的,是这样的,我爸爸1991被认定是疾废二期
·
你好;我养了15只和尚鸟被警方拘留,怎么办,该不该判刑?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
首页
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