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征地补偿离婚分割如何进行?

首页>>法律知识

    征地补偿离婚分割如何进行?一、征地补偿离婚是否要分割
征地补偿款是对被征地农民因失去耕地的补偿,是失去土地的农民今后的生活保障和主要依靠,观点认为将征地补偿款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公平的,不应当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归失去土地的一方所有。理由如下:
1、土地补偿款的取得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资格的人,不应享有土地补偿款的分配
认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的前提条件——该财产须具有人身专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只有具备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方可取得土地补偿款,夫妻一方因具有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补偿款是对夫妻一方因土地征收、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补偿,具有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
2、从保护失地农民角度来说,土地补偿款应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从立法目的解释来看,土地补偿款的实质是对失地农民今后的一种生活保障和主要依靠,不属于《婚姻法》解释(二)对共同财产作出的规定种类。土地对于农民来说,具有特殊重要意义,从一定程度上讲,它是农民最大和最后的保障,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土地补偿款实质是对失地农民这一特定身份人群的一种生活保障,是失地农民今后生活的主要依靠。
综上所述,征地补偿费用具有专属性,是属于因征收而失去土地的那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所以在征地补偿离婚分割中不应当进行分割。征地补偿费用是失去土地的农民的一种生活保障,所以对征地补偿进行分割是不合理的。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农村宅基地的继承权是否合法
      农村宅基地到底能不能继承?他的继承权是否合法?这是每个农村居民所关心的,同时也关系到每个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下面就由的我们为您讲述农村宅基地的继承权是否合法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助到您。一、农村宅基地的继承权是否合法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


·湘潭市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湘潭市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找专长律师:公司经营律师损害赔偿律师婚姻家庭律师合同事务律师债权债务律师湘潭市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是指湘潭市为了响应国家政策,合法的进行拆迁,赔偿和安置工作,根据国家下发的一系列文件制定出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的相关规定。下面我们整理了关于湘潭市征地补偿安......


·地产并购基金是什么,其模式有哪些
      地产并购基金是什么,其模式有哪些(一)地产基金地产基金即私募股权地产投资基金一般指专注于地产领域的私募股权基金,是一种面向私有地产资金进行并购或开发的投资模式。(二)并购基金并购基金是私募股权基金的一种,用于并购企业,获得标的企业的控制权。常见的运作方式是并购企业后,通过重组、改善、提升,实现企业......


·土地使用权能否抵押
      土地使用权能否抵押我们在进行申请土地使用权的时候,是有一定的限制条件的,在进行抵押的时候,也是需要满足需要的条件才可以进行抵押。那么,对于土地使用权能否抵押的限制条件都是包括哪些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判断的条件的,教您进行判断是否可以抵押。一、土地使用权能否抵押1、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卖房没有土地使用权会造成什么后果?
      卖房没有土地使用权会造成什么后果?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而公民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只要是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围,若是房产商卖房没有土地使用权,将会造成以下我描述的情况,下面有为你解答。一、难以知晓设定抵押权的情况有些房地产开发商......


·股东变更的意图是什么?股东变更的目的在于什么?
      股东变更的意图是什么?股东变更的目的在于什么?一、股东变更股份的意图就是为了融资。当企业没办法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一般是没有不动产抵押了),企业按一定比例出售部分股权给私募获得现金。为了保证私募投资人的资金安全,企业再用自己没有卖掉的......


·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种类
      在刑事诉讼中常见的电子证据主要有两类:          1、开放型计算机系统中的刑事诉讼电子证据,主要有局域网、互联网中的电子证据,如电子邮件、电子公告板(BBS)、开放性电子数据交换、聊天室等。 ......


·对于“不应当结婚疾病”的理解
      婚姻法第7条第2款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对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没有明确加以列举,而是采用概括性的规定,至于哪些属于应当禁止结婚的疾病,必须由医学上进行鉴定。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


·跨国并购的动因有哪些内容?
      跨国并购的动因有哪些内容?随着全球信息技术的交流与发展,各个国家企业之间的合同与竞争也越来越频繁,企业跨国并购的热潮在近几年达到了高峰,海外广阔的市场吸引着更多的企业投资。那么跨国并购的动因有哪些?接下来就由我们为您介绍跨国并购相关知识。一、......



江苏 姜舂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5年
18921344401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868876507

江苏 李乾溶律师
主办律师 法学硕士 
18602573957

山东 范志强律师
执业20年
13065042504

广东 张逸律师
副主任律师 
13016625942
⊙相关内容
·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
    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地址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郁金香路(已经搬迁到板桥柿子树),靠近高铁南京南站,以后迁建到雨花台区板桥柿子树(靠近刘村枢纽、新湖大道)。南京刑事律师提示: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聘请南京......


·南京离婚律师说法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代理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为当事人提供离婚诉讼、婚姻家庭纠纷处理等法律服务。南京离婚律师指导您尽快解决离婚纠纷,尽量多分财产,确立子女抚养优势,财产分割方案,力求将离婚案件带给双方、子女及家庭的伤害降到最低。南京离婚律......


·苏州合同债务律师,合同违约赔偿、债务清欠、合并重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借款、欠款事件频繁发生,在还款日到期后,债务人借钱、欠钱不还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债权人忙于讨债的同时,苏州债务律师团队借此提醒几点,望对债权人有所实用:  1、解决此类纠纷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诉讼......


·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依法管辖江北新区直管区(现包括浦口区顶山街道、泰山街道、沿江街道、盘城街道和六合区大厂街道、长芦街道、葛塘街道)范围内发生的刑事、民商事、执行等案件。自2020年7月1日起,浦口区人民法院、六合区人民法院对上述地域的案件不再行......


·宅基地继承是否合法?相关规定有哪些?
      说到宅基地,相信您一定不会陌生吧,在进行宅基地的使用和转让以及继承的时候,我们都是有很多的限制条件的。那么,宅基地继承是否合法呢?由继承房屋进而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一、宅基地继承是否......


·商品房一般有哪些
      商品房一般有哪些质量问题一、有哪些常见的房屋质量问题常见的房屋质量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三类。1、如果是一些小的质量瑕疵问题,例如比较小范围的空鼓、门窗缺少配件密封不到位、开启不灵活等,这些问题业主可以直接报修物业或者开发商进行处理,物业或者......


·企业破产清算员工有没赔偿?
      企业破产清算员工有没赔偿?一、企业破产清算员工有没赔偿?用人单位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微信扣款说是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执行
·请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程序输入问题标题
·村长,我们村长涉*涉黑贪污后台有硬
·你好!我在他她专柜买的鞋子换一双是坏的,然后又换一双也是坏的,来回跑了好几次,难道只能退货,没有补尝
·关于建设工程承诺书效力事宜
·交通管理部门,对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不服
·装修意外如何赔偿,本人请一做防盗网的老板兼员工包做包装防盗网时
·应收款催收,应收款催收,应收款催收,有聊天记录,送货单,物流
·工作时被电锯把左手大拇指及其余四指的筋脉切断
·领结婚证,女的今年二十周岁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