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劳动者应聘欺诈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如何防范?
首页
>>
法律知识
在劳动市场中,通常来说是劳动者处于劣势地位。劳动者受到用人单位坑骗我们并不陌生 ,不过,其实生活中还存在着劳动者欺诈的现象,比如常见的文凭造假、身份证造假等。那么,从用人单位角度出发,劳动者应聘欺诈法律风险应该如何防范呢?
一、审查应聘者身份、学历、资格、工作经历等信息是否真实
根据《劳动
合同法
》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劳动者的健康状况、文化水平、工作经历等信息,企业应当予以审查。如果因劳动者提供的信息不实导致合同无效,根据《劳动
合同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即使是因为劳动者存在欺诈,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也要支付劳动报酬。
二、审查应聘者是否有潜在疾病、身体缺陷等
根据《劳动
合同法
》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医疗期后,也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企业在招用员工时,应做必要的体检,确定其身体状况是否适合应聘的岗位需要。
三、审查应聘者是否达到了法定就业年龄
根据《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审查应聘者是否与其他企业签订有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根据《劳动
合同法
》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招用员工时,应要求其提供与前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保留原件。如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其原单位出具同意该员工入职的书面证明。还应查实劳动者是否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原单位进行核实。
五、保存好招用劳动者时的书面材料
为避免企业与员工间因知情权的履行产生争议,防范相应的法律风险,企业应树立证据保存意识。在招聘、录用员工的过程中,积极采取书面方式保存员工提供的信息材料、企业告知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并要求提供人、接收人签字盖章,以期在争议发生时有据可查。应当为每一个员工建立个人档案,作为员工在应聘及入职后的个人基本情况及考核、奖惩、职位、薪资变动等情况的证据。员工档案尽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应聘简历及面试评价表;
(2)身份证、学历证书、户口本复印件
(3)背景调查记录;
(4)入职登记表;
(5)体检表;
(6)员工转正工作总结、考核表;
(7)劳动合同;
(8)岗位变动记录;
(9)薪资调整记录;
(10)奖惩记录;
(11)保险缴纳记录;
(12)与公司签订的其它合同、协议;
(13)其它有必要纳入档案的资料;
(14)辞职申请及离职证明。
为维护自身的正常运营,用人单位应当积极防范劳动者应聘欺诈法律风险。首先要从思想上重视这个问题,其次是将对应聘者相关资料的审查落实到位,以劳动法为依据,严格审查应聘者的身份、学历、健康状况等事项,并保存好相关的书面材料。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
请点此举报
。
·
现在经常会遇到一些工作人员,因为当时进入公司或者是企业的时候
现在经常会遇到一些工作人员,因为当时进入公司或者是企业的时候觉得签订劳动合同是没有必要而且还很麻烦的事情,现在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就没钱了,其实我们告诉您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金一样可以拿到的。未签劳动合同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
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期规定是什么?
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期规定是什么?现代社会,人们对于自己的房子的装修问题十分的重视,外观什么的当然也很重视,但是最为关注的还是装修工程的质量问题,一般装修工程质量是有保质期的。那么,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期规定是什么?接下来我们就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期规定是什么这个问题以及......
·
事实劳动关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关系的建立有的时候并没签订一份完整的劳动合同,但确实是事实存在的劳动关系,但是这也是事实存在的劳动关系,但是有的时候会出现事实劳动关系无效的情形,这给劳动者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但是在哪些情况下,事实劳动关系会无效呢?下面,我们针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一、事实劳动关系无效的情形......
·
临时工管理办法试行
临时工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临时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的实施我国关于临时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其实是叫做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这是由国务院在1898年制定实施的。那么该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对临时工利益的保护又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
·
劫持航空器罪法定刑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劫持航空器罪法定刑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二、劫持航空器罪的概念:?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
租出去的房子可以抵押吗
租出去的房子,仅仅是允许承租人在一定期限拥有房屋的使用权,但所有权还是在出租人手上。因此,有的出租人此时就萌发了将出租的房屋抵押。那到底租出去的房子可以抵押吗?本文将对你最详细介绍。一、租出去的房子可以抵押吗出租人可以将出租的房屋进行抵押,租赁不影响抵押权人......
·
滥伐林木所涉及的罪名是什么?怎么处罚?
滥伐林木是不仅是一种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行为,更是一种会损害我们国家、公民利益的行为。根据我国法律,滥伐林木属于犯罪行为,滥伐林木的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滥伐林木所涉及的罪名是什么?怎么处罚?接下来就让来对这些问题进行解答。一、滥伐林木所涉及的罪名是什么?......
·
很多购房者之所以选择购买小产权房,都是因为小产权房的价格低廉
很多购房者之所以选择购买小产权房,都是因为小产权房的价格低廉。但由于小产权房并不属于我国法律中规定的房产类型,因此很多时候都是不受保护的。那么当事人购买小产权房受法律保护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购买小产权房受法律保护吗房产权即特定主体对房屋......
·
公司债券的七种债券分类方式是什么
公司债券的七种债券分类方式是什么一、按是否记名1、记名公司债券,即在券面上登记持有人姓名,支取本息要凭印鉴领取,转让时必须背书并到债券发行公司登记的公司债券。2、不记名公司债券,即券面上不需载明持有人姓名,还本付息及流通转让仅以债券为凭,不需登记。二、按分......
·
工厂倒闭,工伤培偿是否优先赔
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发展速度变慢,国际经济市场也有很多的不确定性,这些都对我国的企业生存环境有所影响。在当前这种经济形势环境下,工厂倒闭的情形也时刻都在发生,那么工厂倒闭,工伤培偿是否优先赔呢?为您解答。一、工厂倒闭后的破产财产工厂倒闭时用破产财产清偿债务。破产......
·
最新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征地补偿标准 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的土地共分为三类: 一类区片范围:北部丘陵区 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30624元/亩;旱地/园地:15312元/亩;林地:7656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3828元/亩 二类区片范围:中部平川区 补偿标准:水田/......
·
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的法律规定有哪些?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及主体的一般概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安徽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56899334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868876507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江苏
赵洋洋律师
副主任 执业12年
14751692778
江苏
周宏祥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4年
18651990859
⊙相关内容
·
南京工伤律师
南京工伤律师代理南京劳动工伤案件,南京工伤赔偿律师、南京工伤......
·
诈骗罪辩护词-平顶山律师朱品文
辩护词(被告马某某/辩护律师朱品文)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无期徒刑能减刑吗,无期徒刑能否减刑
单从无期徒刑这几个字上来看,可能很多人都认为此时就要一辈子坐牢了,但其实并不然。我们发现,很多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最终都是出狱了的。这究竟是为什么呢?可能有的人要说是因为减刑了。那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无期徒刑能减刑吗?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一、被判......
·
合同诈骗的犯罪主体是谁
合同诈骗的犯罪主体是谁在我国,刑事案件的犯罪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就包括了自然人和单位,有一些犯罪明确规定只能由自然人或者单位构成,但有的犯罪则自然人和单位都是可以构成的,只不过针对不同的犯罪主体,规定的立案标准不太一样。那您知道合同诈骗的犯......
·
租售同权政策是为了使租户能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潜力而制定的政
租售同权政策是为了使租户能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潜力而制定的政策,由于是最新提出的,无法确定是否适用于我国市场,故而国家相关部门决定先在苏州等十二个城市进行试点,根据相关文件,租售同权苏州政策是如何规定的?目前,已有广州、深圳、南京、杭州、厦门......
⊙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
事发地:
*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
性格不合,有xx博喝酒嗜好,屡教不改
·
2019年11月借给朋友5万块钱,现在找不到人,也不还钱,请
·
我是如皋的,今年验兵我有纹身,罚款7万,还要拘留,这有法律依据么?
·
陈律师您好,我有份债务事情,需要您的帮助。
·
我 在公司上班2个多未到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也没有买社保发生了工伤事故这样算工伤吗
·
你好李律师,我有件事想让你帮我上法庭。
·
劳务纠纷劳动合同为签
·
山前大道欠工人钱公司什么时间给工人钱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
首页
找律师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