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罚款标准是怎样的

首页>>法律知识

    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关注自身的隐私问题,因为在交往中个人信息变得越来越重要,有些单位或者个人会窃取私人信息谋取利益,国家为了大力打击这种行为制定了一些法律,达到一定程度不仅会被判刑还会有罚金处罚,那么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罚款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来了解下。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罪因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已经被取消,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二、司法解释中对侵犯个人信息罚金标准的规定
《解释》中关于罚金包括以下内容:
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罚金刑适用规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具有明显的牟利性,行为人实施该类犯罪主要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因此,有必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让行为人在经济上得不偿失,进而剥夺其再次实施此类犯罪的经济能力。基于此,《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为“情节严重”。根据法律精神,结合司法实践,《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设十项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大致涉及如下五个方面:
一是信息类型和数量。公民个人信息的类型繁多,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住宿信息、交易信息等公民个人敏感信息涉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被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后极易引发绑架、诈骗、敲诈勒索等关联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基于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解释》分别设置了“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的入罪标准,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二是违法所得数额。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往往是为了牟利,基于此,《解释》将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三是信息用途。被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用途存在不同,对权利人的侵害程度也会存在差异。基于此,《解释》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规定为“情节严重”。
四是主体身份。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案件不少系内部人员作案,诸多公民个人信息买卖案件也可以见到“内鬼”参与的“影子”。为切实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治力度,《解释》明确,“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
五是前科情况。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人屡教不改、主观恶性大,《解释》将其也规定为“情节严重”。
在此基础上,《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也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档次的适用标准作了明确,主要涉及如下两个方面:
一是数量数额标准。根据信息类型不同,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五万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即属“情节特别严重”。
二是严重后果。《解释》将“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规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明确了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定罪量刑标准。从实践来看,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从事广告推销等活动的情形较为普遍。为贯彻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解释》第六条专门针对此种情形设置了入罪标准,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敏感信息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2)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般情节如果很轻,而且认罪的态度很好,那么可能会单处罚金,罚金一般是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如果情节较为严重或者十分严重,那么就可能在判处刑罚的同时还会处以罚金,因此您在生活中一定要约束自身行为。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逼人多写欠条抢劫罪是否成立
      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生活中个人借贷常常以欠条作为字据,可是有的人妄图依靠逼人多写欠条来谋取暴利,逼人多写欠条明显是趁火打劫的行为,既然是变相打劫,那么“逼人多写欠条抢劫罪是否成立呢?”下面跟随来解答这个问题。一、抢劫罪概念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


·无法偿还个人债务如何处理
      无法偿还个人债务如何处理一、无法偿还个人债务怎么办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包括扣押财产的行为。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债主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下列两种情况下是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的......


·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答辩状样本
      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答辩状样本借贷案件管辖权异议答辩状答辩人:王??????,女,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市??区??路,身份证号码:???,现经常居住地:??????被答辩人:陈??????,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市??区??路。身份证号码:???。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恶意拖欠个人债务如何处理
      恶意拖欠个人债务如何处理一、对于恶意拖欠个人债务纠纷的处理(一)恶意拖欠个人债务的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已权益时起两年内向法院起诉。(二)恶意拖欠个人债务起诉的法院:您应向被告(欠款人)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三)恶意拖欠个人债务证据的搜集:就您手上目前的证据来看证明力还不......


·债权人死亡 继承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债吗
      债权人死亡继承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债吗?案情:债权人死亡继承人向债务人追债并起诉到法院2008年11月7日,被告陈某、邓某夫妻因经营生意需要向陈某全借款11万元;2010年4月20日,两被告再次向陈某全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债权人陈某全于2013年9月9日因意外身亡,此后的半年时间来,林某某、严某美、陈某荣、陈某玲......


·企业之间订立的债权债务合同效力
      企业之间订立的债权债务合同效力企业成立后常常会因为资金流通问题与会与其他企业之间产生债务关系,由此就需要签订债务债权合同,那么企业之间订立的债权债务合同效力是怎么样的?企业之间订立合同时应注重什么细节?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1、企业间以虚假贸易......


·企业在融资私募股权基金过程中需要提供哪些法律文件?
      在企业融资过程中,根据企业融资的不同阶段,会涉及到很多法律文件。不过大部分文件都是由投融资双方商定或由投资、融资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由融资企业向投资方提供的法律文件主要有商业计划书、授权和保证文件、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


·信用卡逾期影响房贷吗
      信用卡逾期影响房贷吗一、信用卡逾期影响房贷吗虽然银行很看重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情况,但并非有了信用“污点”就无法申请房贷,具体能否放贷还要根据逾期情况来确定。信用卡逾期对持卡人申请房贷影响程度分为两种:1、房贷利率会被提高或贷款成数降低......


·著作权转让后原著作权人还享有什么权利
      著作权转让后原著作权人还享有什么权利首先著作权人的人身权是不得转让的,也就是著作权人不论是否存在于世均一直享有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决定是否表明作者身份以及如何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保护作品完......



上海 赵海晨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23年
18868876507

广东 陈芝廉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9年
18620487148

浙江 温作团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上海 唐敏峰律师
执行主任 执业14年
18501560386

安徽 黄贤柏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15551750882
⊙相关内容
·南京专业刑事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为当事人提供刑事辩护等法律工作,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调查鉴定证据材料及申请取保候审等途径进行罪轻或无罪辩护,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刑事诉讼、犯罪量刑、故意犯罪、经济犯罪、贪污受贿等。★南京专业刑事律师谈哪些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南京刑事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办理取保候审申请、强奸抢劫、诈骗、盗窃、职务侵占、持械暴力犯罪、毒品、死刑、贪污等辩护。★遇到刑事犯罪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律师热线:13951899110(看守所会见、申请取保候审、从轻缓刑辩护)★南京刑事律师谈什么是取保候审......


·南京律师谈因家暴告诫书判决离婚案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以告诫书作证据,判决一对夫妻离婚并要求施暴的男方赔偿9万余元,这也是南京市首次以告诫书为依据,判离并要求赔偿的案例。李女士2002年4月结婚,此后生子。婚后,李女士多次遭丈夫家暴。两年前,丈夫向.起诉请求离婚。在.审理期......


·罗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 辩护意见书
      罗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    辩护意见书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贵院审理的罗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重庆华之岳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及其家属......


·驰名商标申请需要哪些条件,如何认定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申请需要哪些条件,如何认定驰名商标?商家会通过设计商标而增加自己的产品辨别度,从而使得消费者记住自己的产品,增加产品的购买度,然而在我国商标的类型分为多种,那么关于驰名商标该如何申请,需要哪些条件?而驰名商标又是怎样被认定的?这些问题......


·中药材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中药材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中药材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


·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有哪些?
      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有哪些?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有哪些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我在xx上购买了一件衣服,转账给他不到5分钟,我要求退款,结果厂家不给退款了
·稻谷生意债务纠纷
·我是微商,想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准备什
·交通事故,挂车停运费多少钱
·你好,我咨询一个问在通过法院离婚双方都已经签就是没拿
·中外合资企业借壳A股有没有什么要求?
·你好!咨询一下,我有一侄儿参加打群架,他没有动手,会判刑吗?
·民间借贷后夫妻离婚,财产转移。吉州区。
·我想咨询一下有关合伙合同
·你好离婚判决时我们没有财产分割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