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当我们应聘去新的工作的时候,我们都要签订劳动合同,这不仅是劳动关系的确定,也是我们劳动权益的保障。可是有时候劳动者并没有和单位签订书面的合同,但是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那么这时候我们要如何去确定这个劳动关系呢? 下边就由我们来介绍下事实劳动关系构成原因有哪些的有关内容。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其特征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受到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等。
根据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又实际履行的,一般以原劳动合同条件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不能以原合同期限推定为新的劳动关系的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形成的劳动关系,其履行期限在法律上处于不明确状态,法理上将其定性为不定期合同。鉴于有关规定对此种情况结束劳动关系是否给予经济补偿金不明确,目前上海市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一样的,即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而无需补偿;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却认为如果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以下具体详述之。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
1、《劳动法》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4、《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5、《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劳动部1995年5月10日颁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8、《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条:“ 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但劳动者具有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关系应当顺延至该情形消失。”
9、《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每人五百至一千元处以罚款。”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三、对以上法律的解读
1、按照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如果双方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原劳动部的规定对全国各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有效的,也就是说这些规定一般会被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时采纳,但由于这些规定跟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相矛盾,按照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法院一般会倾向于不予经济补偿,这是我们在处理此类争议时必须要注意的。
2、按照上海市的规定:用人单位只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就不承担其他义务,其中包括可以不给经济补偿;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也只要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用的是“终止”而不是“解除”,所以应该理解为用人单位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此类案件发生在上海,无论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还是法院,一般都不予支持给予经济补偿,因为无论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还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都不应给予经济补偿。
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没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视为双方原劳动合同的自然延续。唯一不确定的就是劳动合同的期限被视为没有约定,因此,任何一方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这里的“终止”跟“解除” 是不同的,因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此类案件只要被法院受理,法院一般就会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为处理依据的。我们劳动者要注意一旦此类案件打到法院,即使我们在劳动争议仲裁时赢了,那么到了法院之后也很可能败诉。
4、但是,如果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是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是不是能够得到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部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一般的理解是如果用人单位故意拖延部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取得经济补偿金,但可以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取得赔偿,但是,劳动者对自己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劳动者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条件下,要取得用人单位的经济赔偿,难度还是比较大的。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行政责任只是被责令改正,并没有赋予劳动监察机关对其罚款的权利。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了主管机关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罚款,这也许算是对劳动者的行政途径的保护吧。
四、劳动者如何利用法律规定最大限度地维权
1、首先,要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比如发生争议之前就要注意搜集原先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卡、工作证、出入证、开会通知、报销单据等等,以证明劳动者确实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取得用人单位的“故意拖延”不续订劳动合同的证据。比如你要求单位尽快跟你签订劳动合同的谈话记录、证人证言、单位要你填的有关表格、单位借口拖延续订的证明等等。
3、取得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单位的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谈话记录、证人证言、公司发文等等。
4、取得上述证据后,你可以提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5、同时鼓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向劳动监察部门提起举报、投诉,并要求劳动监察部门去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这个程序的好处在于劳动者不直接跟用人单位发生冲突,避免了用人单位的报复;行政执法时间较短,效率较快;如果劳动监察部门不去查处,劳动者则可以就其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这样,劳动监察部门为避免败诉,就会全力以赴查处违法的用人单位的 .
当我们没有书面合同来证明劳动关系的时候,我们也可以通过搜集原先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卡、工作证等等来进行证明,如果我们还可以证明人事单位是故意拖延不签订或者不续订劳动合同,我们也可以要求一定的经济补偿,当然这也意味这与人事单位的冲突。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
请点此举报。
·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一章总则1、为统一工业与民用建筑预算工程量的计算,制定本规则。2、本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构筑物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工程量预算及工程量清单,也适用于工程设计变更后的工程量计算。本规则与《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相配......·
教师聘用合同违约金规定是怎样的
教师聘用合同违约金规定是怎样的在教师聘用合同中,几乎无一例外地都有违约金条款,并且是教师违约要向校方支付违约金,而极少有校方违约向教师支付违约金的情形,许多教师因为需要工作而不得不接受这种权利义务不平等的聘用合同。如果教师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则按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来计算支付违约金。一般以没有履行期......·
作为劳动者,也是有一些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法定的工作时间为
作为劳动者,也是有一些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法定的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那么剩下的时间及时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在休息时间内,单位可以要求员工随时加班吗?可能很多人还不是很清楚,下面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单位可以要求员工随时加班吗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
劳动争议是仲裁前置吗
劳动争议是仲裁前置吗?我们在工作中难免会与用人单位因为些事情发生劳动纠纷,此时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怎样又能更好的维护自身权力呢?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是出现争议后当事人须首先将争议提交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那么劳动争议是仲裁前置吗?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相关法律。一、劳动争议应仲裁前置劳动争议......·
弱电工程投标书有哪些
弱电工程投标书有哪些内容第一部分商务文件.一、投标函二、开标一览表三、投标人基本情况公司简介四、投标人的资格声明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七、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八、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身份证九、系统集成资质证明文件十、主要施工人员资格证书十一、售后服务承诺书十二、招标文件......·
结婚登记前必须做什么
男女在结婚的时候都是很忙的,因为涉及到很多事情的安排处理,就包括准备结婚登记要用的材料,定酒席准备举办婚礼等等。但在结婚登记前还有一些必须要做的,那根据经验来看,究竟男女结婚登记前必须做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结婚登记前必须......·
债权人把抵押物归还给债务人案例
债权人把抵押物归还给债务人案例一、基本案情:该案件属于借贷案件的一种特殊情形,即抵押权人与债权人非同一人,本案与以往的借贷抵押案件不同之处在于以往借贷案件的出借人一般是抵押权人,这样才符合从权利(抵押权)从属于主权利(债权)的民法原理。本案由......·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拒签会影响什么?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拒签会影响什么?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拒签会影响什么?签字只是签收,即证明收到了,不影响事故责任书的本身效力。即使不签收,交警队也可以以留置送达等其他方式以示送达。二、存在异议怎么办?1、根据《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
刑事案件办案时间以及办案流程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办案时间以及办案流程是怎样的一、刑事办案流程1、侦查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
⊙相关内容
·
南京律师在线
南京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免费的南京法律咨询,你可以向在线律师询问法律问题,南京在线律师为您免费解答法律咨询、法律法律知识和法律法规,提供南京律师热线电话、南京在线律师qq、南京律师微信群等多种南京免费律师在线咨询方式,方便您在线免费咨询南京律师、在......·
南京离婚纠纷律师
南京离婚纠纷律师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及诉讼代理,为离婚人士提供离婚财产纠纷、离婚房产纠纷等离婚法律服务,包括离婚协议书,子女抚养、抚抚养权变更、财产分割、继承等。致力于保障当事人在婚姻继承、财产、子女抚养这三大方面的合法权益,处理遗产继承和财......

·
交通事故中律师可以提供的的服务
一、咨询、代书;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法律方面的帮助,解答他们提出的法律问题;根据当事人的需要,为他们代为起草起诉书、上诉书、答辩状、执行申请书等法律文书。二、代为办理机动车保险手续;代为保险理赔;事故发生后,我们可代理您与保险公司交......·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被裁定自动撤诉后能否再次起诉
被告杨某一直以四川省华蓥市xx有限公司名义对外承接工程项目,被告杨某与四川省华蓥市XX有限公司属挂靠..,杨某曾向该公司借款20万元,用于工人工资发放,双方同时约定,在甲方支付工程款时,将工程款打入该公司账户后,由该公司扣除以抵消借款的20万元,直至......
·
餐厅里使用童工违法吗 ?
用人单位在进行员工招募的过程中,除了需要考虑员工的专业是否对口外也要对用人成本的高低有所思虑,而招募童工相对来说性价比比较高。童工虽然在工作能力或经验上不及成年人,但其所需要支付的工资相对较低。那么餐厅里使用童工违法吗?下面就由我们为您介绍......·
近年来,二手房逐渐受到购房者的青睐,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商品房的
近年来,二手房逐渐受到购房者的青睐,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商品房的价格过高,购买二手房性价比比较强。但是如何进行二手房交易,就让不少当事人感到头疼。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如何进行二手房交易二手房交易的整个过程大致分以......·
在实践中,有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并未订
在实践中,有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并未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的具体事项,包括劳动报酬的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仅仅作了口头约定,或者约定的不明确。那么,作为劳动者,在工资约定不清时应该怎么办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