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绑架罪的案例分析

首页>>法律知识

    一、绑架罪的案例分析

  1、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案例对比

  被告人袁南京欲绑架被害人林清勒索钱财。袁南京以帮助他人讨债为由,纠集被告人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参与作案。同年三月九日十四时许袁南京、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携带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驾车到林清位于天津市静海县王口镇郑庄子村的住处,冒充公安人员强行将林清绑架至山东省泰安市山区的一处住房。袁南京指派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负责就地看押林清。尔后,袁南京分两次向林清的家属勒索赎金人民币80万元,均让林清的家属将款打入其事先开立的信用卡账户中。随后,袁南京用该款在秦皇岛、葫芦岛、唐山等地以划卡消费的方式购买大量黄金私分、挥霍。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在与林清交谈中,得知林清与被告人袁南京根本不存在债务关系。林清请求上述被告人放了自己,并承诺给予好处,上述被告人经商议,将林清放走。其后,<{{tjlytel}}> 燕玉峰、刘少荣、刘钰伙同刘川多次打电话向林清催要钱款,林清因害怕再次遭到他们的报复、便向燕玉峰等人指定的账户内打入人民币六万元。燕玉峰、刘少荣、刘钰和刘川将该款私分、挥霍。

  本案中,被告人袁南京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强行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

  被告人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未参与绑架犯罪共谋,系受袁南京纠集,出于帮助他人索取债务的目的参与本案犯罪,具体实施了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都属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采取的方法并无实质的差别,行为人对被害人的绑架行为必然也是一种,非法拘禁的行为,因此二者实际上是一种特殊与一般的关系。<{{tjlytel}}>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司法工作人员要正确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对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莫大的帮助。因此,本文将从这两罪的比较中来揭示它们的异同,以希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二、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法理区别  

  1、非法拘禁罪罪名认定及含义

  (1)、非法拘禁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只要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均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例如,非法逮捕、拘留、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均为非法拘禁行为。在实践中,剥夺人

  身自由有两种情况:一是直接约束人的身体,限制其自由。<{{tjlytel}}> 第二种是间接约束人的身体,是无形的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如将妇女洗澡时换洗的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亦应定性为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的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失去自由,不具有间断性,一般来说,时间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犯罪。

  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成立本罪。但发现不应拘捕时,借故不予释放,继续关押的则应认定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被及时发现,被群众扭送至司法机关的,是一种权利,不是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也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行为人明知同己的行为会发生剥夺他人身体自由权利的危害后果,并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但不以出卖、勒索财物为目的,<{{tjlytel}}> 即其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才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2)、如何理解非法拘禁罪中的致人重伤和死亡情节

  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或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定罪处罚,如何理解致人重伤或死亡呢?从法定刑幅度的衔接来看,非法拘禁他人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如果行为人对受拘禁人在拘禁期间又伴有殴打、侮辱情节,在这种法定刑幅度内进行从重处罚。但其上限也不能超过3年有期徒刑。而殴打行为是不足以受拘禁人造成健康方面的伤害的,仅是受点皮肉之苦,是不可能达到轻伤害的暴力程度。既于此情,非法拘禁又何以造成重伤或死亡的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一些问题说明中指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暴力摧残或其他虐待,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或经过抢救无效而死亡、以致被害人在非法拘禁期间_杀的。”对于以上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司法解释,我们认为有可圈可点之处。非法拘禁本身可以独立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了暴力,就已经为非法拘禁罪的内容所无法涵括。如果因为使用暴力而对非法拘禁的对象造成了轻伤害,那么就不应仅仅只定为非法拘禁罪,<{{tjlytel}}> 而应数罪并罚。由此可以断出,我本人认为,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死亡,是指被害人精神上受到了刺激而致其精神错乱或者因为非法拘禁中殴打而意外的引起了重伤。值的注意的是,此处的“殴打”不应理解为暴力,所谓致人死亡一般是指被害人的自杀死亡。其中的致人重伤和死亡的是绝不能含有“暴力”的成份的,而且行为人对于受害人的重伤或死亡是过失心理,否则,就不是非法拘禁罪了。而绑架罪中的“致人死亡、重伤”行为,则是指行为人为泄愤、报复和勒索财物对被害人“故意”实施的暴力行为,如勒索未遂而“撕票”或怕事情败露而杀害被害人的,这些发生重伤和死亡的后果是行为人所积极追求而实施的。由此可以看出,非法拘禁罪中致人死亡或重伤的情况与绑架罪中致人重伤或死亡有质的区别。

  2、绑架罪的罪名认定、含义及在客观上与非法拘禁罪的联系

  绑架勒索罪原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2条第3款规定,在罪名问题上无可争议的,由于新刑法将《决定》

  第2条第3款的内容独立出来,规定在第239条中,并且又增加了绑架人质的规定,同时该条第2款还规定了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因而引发了罪名上的争议,目前,主要有“绑架勒索罪易名说”与“绑架勒索罪保留说”两种观点。“绑架勒索罪易名说”认为:根据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勒索罪这一罪名不复存在。该条规定的犯罪是属于绑架罪。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确定罪名的规定”是支持这种观点的,<{{tjlytel}}> 明确指出,第239条是绑架罪,现实司法实践中,执行的也是“绑架勒索罪保留说”认为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勒索罪这一罪名并不能由“绑架罪”所取代,这一罪名依法存在。主张这一观点的又有几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刑法第239条规定的犯罪就是绑架勒索罪的一种。第二种意见认为,绑架勒索罪仅仅是对刑法第239条中“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规定所使用的罪名,而该条中的“绑架他人作人质的”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规定应分别称之为绑架人质罪和偷盗婴幼儿罪。第三种意见认为,绑架勒索罪是对刑法第239条中“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的概括,而该条规定的“绑架他人作人质的”应另外定为绑架人质罪。<{{tjlytel}}> 以上几种观点各有一定的道理,综上所述,我认为,绑架勒索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他人并且使用各种手段相威胁,迫使与被绑架人有特定关系的人交付财物的行为。而绑架罪是绑架勒索罪、绑架人质罪、偷盗婴幼儿罪的综合。现行最高法的罪名确定还是应该肯定的。总之,它与非法拘禁罪相比,绑架罪的客观方面都不外乎行为人对被害人采取了非法拘禁的行为,亦就是说,绑架罪是基于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基础上的勒索行为。

  3、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基本区别

  一般情况下,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之间的界限十分明显,不难区分,容易混淆的是绑架罪与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犯罪之间的界限。这两者在主观形式上都是故意,而且都有索取财物的目的,客观上非法拘禁罪的限制人身自由行为也可以表现为绑架行为的方式,同时,非法拘禁罪也实施了向被拘禁者有特定关系的人索要财物的行为。两者区别之处表现为:

  (1)、侵犯的客体不同。绑架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属于复杂客体。非法拘禁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属单一客体。因为索要S已的财物,故谈不上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问题。

  (2)、犯罪的目的不同。绑架罪的目的是为了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满足行为人的政治目的、恐怖活动目的、泄愤报复、逃避追捕、要挟司法机关、政府部门释放其亲友、犯罪同伙等,<{{tjlytel}}> 而非法拘禁罪的犯罪目的则是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或是为取回“自已应得”的财物。

  (3)、客观方面不同。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有对被害人的劫持控制、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只是其勒索财物这一犯罪目的的手段行为;而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则是非法拘禁罪的主要甚至全部行为内容。在犯罪方法上,绑架罪常常表现为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而非法拘禁罪常常表现为公开或半公开的扣押等行为。

  (4)、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关系不同。对于绑架罪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债权

  债务关系,对于非法拘禁罪,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有债权债务关系,如果事实上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债务关系,而犯罪为勒索财物,凭空捏造被害人欠其债务,从而将被害人非法拘禁向其索要财物的那笔财物,<{{tjlytel}}> 则应定绑架罪。由此,在司法实践中的案件中,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人与被害人有债务关系,才能定性为非法拘禁罪。

  4、为索取债务而绑架、扣押人质案件的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以索要债务为目的之绑架案件,有些是债权人亲自实施绑架、拘禁人质行为;有些是雇佣他人讨债,至于受雇之人采用何种方法讨债,债权人并不过问。有的是动用各种关系,如通过公检法司、警力等采取拘留、扣押以索要债务。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信用卡诈骗罪的辩护词
      1、辩护词之量刑意见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一、根据法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卷宗来看,被告人在2013年3......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相关的法律1、《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


·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或经住宅主人要求退出仍拒不退出,妨害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客体    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的是他人的居住安全权利。非法侵入......


·虐待罪的案例分析
      1、案例被告人郑某兄妹二人,妹妹已出嫁,母亲早年去世,其父(前丧失劳动能力)一直随其生活。被告人郑某听人说其父有存款五万余元,便向其父询问,其父不承认有存款。三天后,郑某以妻子下岗无收入等理由,要求父亲去妹妹家生活,因女儿家居住困难其父未同意。郑某之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孩子的抚养权怎样进行确定?
      在现代这个社会,父母离婚对于孩子的心理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也不会对其生活产生巨大的不利影响,毕竟根据法律规定孩子的抚养权将根据最有利于孩子生活的原则进行确定,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还是有人不知道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孩子的抚养权怎样进行确定?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


·变电站征地程序是怎样的?
      变电站征地程序是怎样的?一些大型变电站工程都是建立在市郊的,政府在建设这些工程之前,要对规划内的土地进行征用。因为征地工作涉及到各方的利益,如果处理不好就容易引发纠纷,这就要求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办事。那么变电站征地程序是怎样的?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了解下......


·抗辩权与形成权的区别是什么?
      抗辩权与形成权的区别是什么?现如今,我国的法律是充分尊重公民的各项权利的,因而也出现了很多公民的权利,比如说抗辩权与形成权。这两项权利是在债务问题中存在的,当我们遇到债务问题的时候,应该充分了解我们的各项权利,这样才能保障我们的权益,下面我们就来一起了解一下抗......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怎么处理汽车违章?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怎么处理汽车违章?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许多违章的行为,这些违章行为很有可能就会导致社会上一些严重的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应该进行严厉的管制,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怎么处理汽车违章?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一......


·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诉讼的原因?
      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诉讼的原因?一、民法典的规定1、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病人的知情权
      医生的任何诊疗活动都必须让病人真正知情。医生的告知不应局限于是什么病,像什么叫“肺纹理增强”、什么是“占位性病变”等医学术语,都应该用通俗的语言解释清楚,必要时还要给予疏导,让患者树立起战胜疾病的信心。现实中,不少医生认为专业上的问题和病人无法沟通,据笔者从医......


·薪酬结构设计
      一、薪酬结构设计的目的薪酬结构设计属于薪酬体系中的一个子模块,因此在设计薪酬结构时必须服从薪酬体系所要达到的目标这个大前提。薪酬体系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确保企业合理控制成本,二是帮助企业有效激励员工。二、薪酬结构设计的先行工作1.在分析公司战略的基础上,......


·股权质押的效力
      股权质押的效力,是股权质押制度的核心内容。股权质权的效力是指质权人就质押股权在担保债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及质权对质押股权上存在的其他权利的限制和影响力。  一、股权质押对所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  因权利质押,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准用动产质权的有关规定,所以与动......



广东 魏向阳律师
副主任 
13147094815

上海 邱国开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13052261268

浙江 温作团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江苏 高峰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3年
18801590479

安徽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865833017
⊙相关内容
·南京市租赁合同律师
    南京市租赁合同律师受理各类复杂房产租赁、买卖、继承案件,专业迅......


·成功案例:S不是过失致人死亡,而是故意杀人(原创)
          成功案例:S不是过失致人死亡,而是故意......


·卖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应如何约定呢?
      卖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应如何约定呢  对于卖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可以约定损失赔偿额;也可以约定由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开发商延期交房怎么办  根据延期交......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定义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和单位,违反枪支管理的规定,私自出租、出借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或者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的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渎职罪中的“徇私”边界
      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在法条中有14处明确规定了“徇私”或“徇私舞弊”的内容。其中,除第397条第二款中的“徇私舞弊”属于加重情节外,其余均是犯罪成立的条件。从一般意义上讲,“徇私”是指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对此应没有什么争议。不徇私情、不谋私......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你好,我老公被抓铜区区户看守所,现在是检察院阶段,
·关于婚姻存续期内的债权债务问题
·旅馆可否转让经营
·请问我行政诉讼的案子是递交给哪里?
·法律驳回我的诉求后我能否更换诉求重新在原审法院起
·我的房屋轉讓給他人,劉自動他給我轉讓,房屋是我兩人修。劉自動
·居住证是需要办理吗需要什么材料办下来需要多
·行业商会公开保障自己会员的权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