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分析
被告人杨某在某区秀水市场地下三层一仓库内等地,存放带有LOUIS、VUITTON、GUCCI、CHANEL注册
商标标识的男女式包,用于销售牟利。公安人员从其仓库内起获各种型号带有LOUISVUITTON、GUCCI、CHANEL注册
商标标识的男女式包共计8425个,货值金额为人民币766990元,被告人杨某被查获归案。经鉴定,上述物品均为假冒注册
商标的商品并扣押在案。
(一)销售假冒注册
商标的商品如何定性
我们认为,应根据证据证明的商品质量分别认定。销售假冒注册
商标的商品行为是否同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需要根据个案的证据情况分别认定。如果销售的假冒注册
商标的商品同时属于伪劣产品,则一行为触犯二罪名,分别构成销售假冒注册
商标的商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按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如果销售的假冒注册
商标的商品不能认定为伪劣产品,则不能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只能以销售假冒注册
商标的商品罪论处。这就涉及到如何判定假冒注册
商标的商品是否为伪劣产品的问题。如果从字面上理解,“伪劣”一词中“伪”是假冒、“劣”是“低劣”,则假冒注册
商标的商品属于“伪劣”中的“伪”,可以认定为伪劣产品。但是,在对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行解释时,需要遵循严格解释和体系解释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伪劣”一词并未出现在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状之中,只是在对罪名进行概括时,根据罪状提炼而来。该罪的罪状中认定了四种类型的伪劣产品,分别是“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刑法在规定了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同时,又规定了销售假冒注册
商标的商品罪,说明假冒注册
商标的商品并非必然属于伪劣产品,否则销售假冒注册
商标的商品罪就没有设立的必要。在上述基础上,再去考察“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中的“假”和“次”,不能把假冒
商标理解为“假”。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也应达到足够的差距,且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应近似于残次品。从案件法律事实的角度看,认定伪劣产品,需要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否则不能认定为伪劣产品,也就不能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
具体到本案而言,对被告人杨昌君行为的正确定性,首先必须解决其销售的产品是否属于伪劣产品的问题。杨昌君所销售的包具有包的一般使用性能,也没有证据证明包的质量不合格。虽然说其销售的包相比较其所假冒的品牌,可能属于低档次产品,但从包的使用性能角度看,差距并不绝对,且这类消费者往往也都是知假买假,看重的是包的品牌,目的在于购买一个假冒的名牌的产品,而非要购买高质量的产品。从证据的角度看,也没有相应的鉴定机构认定,杨昌君所销售的包属于伪劣产品。所以对杨昌君的行为,应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
商标的商品罪。
(二)假冒注册
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情形下如何定性
我们认为,应以货值金额作为定案依据,认定为犯罪未遂。
销售假冒注册
商标的商品,是一种持续的行为,往往既有已经销售的部分,又有尚未销售的部分。但是,购买者往往是知假买假,不会报案或者配合司法机关取证。司法机关对于销售者已经销售的金额往往难以查实。能够查实的,就是起获在案尚未销售的部分。严格地说,尚未销售部分没有《刑法》所规定的销售金额。因为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知识产权解释》)已把“销售金额”解释为“销售假冒注册
商标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显然,违法收入发生在商品销售后。一般认为,“所得”的违法收入指行为人出售假冒注册
商标的商品后已经得到的违法收入;“应得”的违法收入指行为人已经出售假冒注册
商标的商品后按照合同或者依照约定将要得到的违法收入。假冒注册
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即被查获,销售金额无法确定,但不能以此认为该种行为不够刑事处罚。否则,将会使大量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打击。而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客观存在的,因为行为人购进假冒注册
商标的商品,目的就在于销售牟利。其已经售出的部分无法查实,就应根据其能够查实的商品的金额来处理,即根据货值金额,按照销售假冒注册
商标的商品罪论处。这种处理原则符合刑法的规定。货值金额的高低,决定了其可能产生的销售金额的多少,反映出其对社会可能造成的危害的大小。
在确定以假冒注册
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作为定罪量刑依据后,就需要解决犯罪形态问题。由于假冒注册
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即被查获,本罪的实质行为即“销售”行为尚未完成,也就没有完成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该罪的全部构成要件。销售行为未完成,是因为被执法人员及时查获,属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从刑法的角度看,这种情况属于销售假冒注册
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未遂。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角度看,假冒注册
商标的商品未实际销售出去,其危害后果必然小于该类商品已经销售出去流入社会的情形。不论是对
商标权利人的侵害,还是对市场秩序的侵犯,都会因为产品未售出而减小,根据犯罪未遂的规定,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更符合罪责刑相当原则。如果以行为人已经购进了假冒注册
商标的商品,就认定为齐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为犯罪既遂,或者以行为人曾经实施过销售行为(虽然数额不能认定),认定为犯罪既遂,既不符合刑法的基本理论,也难以做到罪责刑相当。 就本案而言,杨昌君从2007年5月即开始实施销售假冒注册
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但是究竟其已经销售出去多少包则无法查清。能够查清的,就是起获在案的其用于销售的包的货值金额,所以应以货值金额作为定案依据。判决认定的犯罪金额都属于尚未销售的,所以应认定为犯罪未遂,不能以其之前有销售出去的行为而认定为犯罪既遂。
(三)假冒注册
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应如何计
我们认为,应根据假冒注册
商标的商品作为计算依据,而不能以被假冒的注册
商标的商品作为计算依据。
在假冒注册
商标的商品已经销售的情况下,以其实际销售金额作为定案依据,实际销售金额以交易额计算,对此不会有争议。但是,在假冒注册
商标的商品未销售的情况,其货值金额如何计算就成为司法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知识产权解释》没有规定货值金额的计算问题。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这一规定,确立了按照同类合格产品市场价计算的原则,即虽然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但可以按照合格产品价格计算。这种认定原则,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可行的,因为从其犯罪的行为来看,消费者一般不会明知是伪劣产品而购买,往往是当做合格产品购买,支付的往往也是合格产品的价格,根据合格产品的价格计算是科学的。但对于销售假冒注册
商标的商品罪来说,情况并非如此。通过销售者销售的场所、方式等因素,消费者一般明知是假名牌,属于知假买假,不会按照正品的价格支付。销售价格与正品价格会有很大差距,只有按照假冒的商品的价格计算,才符合实际情况。如果按照正品即被假冒的商品的价格计算,违背了客观实际,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在本案中,被告人杨昌君销售的包,都是假冒国际知名品牌,如果按照正品的价格计算,则一个包就会价格数千元甚至数万元。在现实中,这些品牌的正品只有在大型商场或者专卖店才会有销售。杨昌君的销售场所和销售方式,决定了从其处购买包的人必然知道这些包是假冒名牌的,支付的价格自然相当低廉。
二、销售假冒注册
商标的商品罪认定问题
作为刑法学上的传统罪名已有较多理论研究,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及立法的滞后性,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销售金额”作为该罪定罪和量刑的关键,在认定方面仍存在一定的争议。
1、销售假冒注册
商标的商品罪的数额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了销售假冒注册
商标的商品罪(未遂)的定罪量刑标准,具体考量的依据就是“货值金额”的大小,但没有规定“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规定按照标价、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估价机构确定等递进式方法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二》)主要是依据数额确定侵犯
知识产权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其中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造成损失数额”等多种计算方式。
(1)已销售的商品
刑法将销售假冒注册
商标的商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确定为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的“销售金额”,就在于“销售金额”能从量上直观反映行为人销售假冒注册
商标商品的规模、行为持续时间、危害范围以及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对于已经销售的假冒注册
商标的商品,以销售金额认定为犯罪数额。
(2)未销售已定价的商品
实践中行为人一般是先定价后销售,故尚未销售部分同样存在销售价格,司法机关可综合销售单、进货单、送货单、记账单、销售价格表等书证,嫌疑人的供述,购买商的证言,结合其购买原材料的价格、生产成本以及市场上同类假冒商品的价格查明未销售部分的商品定价,以定价金额确定犯罪数额。
(3)未销售且未定价的商品
对于未经销售且标价难以查清的假冒注册
商标的商品,司法机关通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假冒商品实物状况并结合市场调查同类物品中间价格情况作出估价鉴定,即以所谓的市场中间价确定假冒商品的价值。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
请点此举报。
·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量刑标准
1、持有、使用假币罪的量刑标准犯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交通肇事罪的辩护词
一、辩护词之罪轻辩护1、辩护人对于公诉人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2、辩护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本案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的意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
寻衅滋事罪的案例分析
1、案例详情陈某某,某某省某某市某某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章某”(在逃)窜至某路“神话”网吧,发现前几天没给他们买 “摇头水”的舒某某正在上网,于是找到舒某某用语言进行挑衅,但舒某某、黄文璇等人不搭理并离开。陈某某、“章某”于是阻止其离开,并殴打黄文璇,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个人吸收30户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造......·
最新云南省大理州巍山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最新云南省大理州巍山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最新云南省大理州巍山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各市政府下发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并确定时间开始执行。爱土拆迁律师团将云南省大理州巍山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您: ......·
讨债技巧—杀一儆百催款兵法
在催款活动中,具体运用“杀一儆百“这一兵法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应明确此计在什么情况下使用。 在数量上,当债权人面临的债务人不止一个而是有好些个,而债权人又没必要、没时间精力一一去对付他们时,这时可以考虑使用杀一儆百兵法。 应该选择好这个要杀......·
怎么认定房产的权属,房产的权属怎么界定
一、怎么认定房产的权属(一)结婚登记前购房、办理产证的。1、结婚登记前签订购房合同,房款已经全额付清,则该套房产为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结婚登记前仅签订合同,婚后付全款或是婚后付首付款办理贷款支付的,则该套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认定的标准
近年来,集资的新闻还真不是,非法集资损害了好多人的利益,集资诈骗行为使得不少朋友倾家荡产。法律对于集资诈骗的行为是严厉打击的,对于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认定也是有明确的标准的,只要达到了认定的标准就属于集资诈骗犯罪就那么受到法律的制裁。接下来,我们将介绍一下具体的数......·
网络诈骗40万怎么判刑?
网络诈骗40万怎么判刑?网络诈骗是一种违法行为,网络诈骗危害了网民的财产安全,威胁了互联网世界和现实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对此网络诈骗,我们一定要积极报警,有关部门对于网络诈骗也会判以不同的处罚,处罚的力度和网络诈骗的金额、情节等等有关,网络诈骗40万怎么判刑?需要看......·
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是如何认定的
非法经营罪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要是构成该罪,往往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要是情节严重的,判处的刑罚可能就会更高,很多人就有疑问,情节严重该如何认定了,为了帮您解开疑惑,我们下文做了解答,供您阅读。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是如何认定的1、外汇类非法经营:......·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私家车越来越普及,导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私家车越来越普及,导致的是交通事故不断发生,假如发生车辆交通事故应该如何处理呢?我们国家在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呢?我们给您整理了一下有关这方面的资料。一、车辆交通事故处理制度1、目的为认真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强公......·
刑事诉讼法立案条件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立案条件是什么在日常生活当中,针对一些刑事案件,当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时候,我们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立案侦查。那么刑事诉讼法立案条件是什么?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接下来我们将针对刑事诉讼法立案条件为您进行详细的介绍,您可以跟随我们的脚......
⊙相关内容
·
遂昌县看守所
浙江省遂昌县看守所位于遂昌县池莲(牡丹亭路),靠近腾龙山庄,......

·
金华市有几个看守所?地址电话?位置在哪里?
浙江省金华市市区有一个看守所,下属每个县市各有一个看守所......
·
东莞司法鉴定机构的职责
在我们进行司法鉴定的时候,是需要找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必须由专门的人员进行鉴定。那么,东莞司法鉴定机构工作职责有哪些呢?相关发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一、东莞司法鉴定机构工作职责司法鉴定机构......·
通过传真签订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
破产清算和购房业主有关系吗?
破产清算和购房业主有关系吗?破产是公司经营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房地产企业在遭遇破产清算时,购房的业主的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害。但是很多人对于这方面的问题一知半解,为了解开您的疑惑,在本文中主要介绍破产清算和购房业主有关系吗这个问题。开发商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