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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的初衷是为了方便朋友之间的沟通交流,但是近年来有不少好事者利用微信平台传播一些不实消息,甚至公然的发表一些造谣诽谤他人的文章,其行为令人发指。虽然公民拥有言论自由,但是如果其言行侵犯到他人权益的话本身就已经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微信文章造谣诽谤罪构成的条件是什么呢?下面就由我们针对此问题为您做详细介绍。

一、诽谤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二、微信造谣文章构成诽谤罪的条件
按规定,你要构成诽谤罪的,首先需要满足下面几个条件:
1、你现在已经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一般就是指已年满16周岁的正常自然人。
2、你主观具有故意,就是你明明知道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3、你客观上实施了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就是说,你现在的行为已经在给被诽谤人造成一定的伤害。
4、你侵犯的是他人的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如果说你侵犯的不是别人的名誉、人格尊严权的话,那么就不算是诽谤罪,而是要认定其他罪。
不过,朋友圈本身就带有传播信息的性质,跟实际诽谤的表现还是不同的,但是如果情节严重的,就会涉嫌构成诽谤罪: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如果你的好友没那么多,但是如果你的信息被多次转发传播了之后,那么你信息的点击数就会上升了。
所以,你需要注意,不是你的好友人数还达不到5000这种,你就可以避免涉嫌诽谤罪。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一般朋友圈都是熟人的圈子,所以你散布谣言的诽谤很容易受到伤害。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说明是有前科了,你现在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虽然在现实生活中很少有人因发不实的微信文章而被追究法律责任,但如果造谣诽谤的微信文章浏览的次数或被转载的次数超过规定或其造成的后果较为恶劣的话,那么就要按微信文章造谣诽谤罪论处。对于那些无事实依据,凭空捏造的消息或有损他人名誉的谣言我们要做到不杜撰、不传播、不转载,坚决的对网络谣言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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