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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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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案情

  家住某区赵某今年51岁,她在街头摆的射击摊位上,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12月27日,河北区法院一审判她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赵某的女儿王某说她没有想到摆一个射击摊儿会被判刑,而且这么重,“都知道那是玩具枪。”她称,母亲赵决书显示,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10月12日间,赵某在河北区李公祠大街亲水平台附近,摆设射击摊位进行营利活动。      

  王某告诉澎湃新闻,她母亲的摊位是从一个老汉处转手过来的,用玩具枪打气球,用的是塑料子弹;她母亲刚接手该摊位两个多月,因为白天不许摆摊,每天晚上八九点钟出摊儿,到十二点钟左右收摊儿,两个月之间也没有什么事发生。    

  2016年10月12日22点左右,赵某被抓了。判决书显示,公安机关在巡查过程中将赵某抓获归案,当场 查获涉案枪形物9支及相关枪支配件、塑料弹,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9支枪形物中的6支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12月27日,河北区法院对赵某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赵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辩护人所提赵某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酌情采纳;判决赵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王某告诉澎湃新闻,她母亲离异,现在跟着自己生活,认为涉案枪支就是玩具,“根本不知道那是法律意义上的枪啊,如果知道是枪根本碰也不会碰啊。”她称,母亲不服判决将提出上诉。          

  根据2010年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近年来,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一直饱受争议,被认为过低,不合常识。

  2016年8月10日,《检察日报》刊发评论称,对于大多数普通人来说,1.8焦耳/平方厘米是个模糊的数字,也没有任何权威部门对这个标准的致伤力进行过描述。                    

  评论还称,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与0几乎没有分别,几乎是沾边就犯罪。

  (2)案例分析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2、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法》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枪支、弹药管理等方面作的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枪支管理法》中对哪些部门、哪些单位、哪些人员可以配备、使用枪支,都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国家关于枪支、弹药管理方面的规定,不具备配枪、用枪资格而拥有枪支、弹药的情形都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而不具备配枪、用枪资格的人藏匿枪支、弹药的情形就是非法私藏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只要是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数量比较大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是指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它包括两种情况: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及配备民用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构成犯罪的。《枪支管理法》对哪些人员可以配备公务用枪作了明确的规定,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以及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还有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等人员都是依法配备公务枪的。公务用枪包括各种军用枪支,如手枪、冲锋枪、机枪等。上述人员将国家依法配备给其执行公务用的枪支,以牟利为目的租给他人的行为;或者擅自将配备给自己的枪支借给他人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                                    

  对于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在构成犯罪的条件上与配备公务用枪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犯罪有两点不同:1.民用枪支是指猎枪、麻醉注射枪、射击运动枪等。2.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的非法出租、出借行为,才构成犯罪。如使用人利用该枪支打伤、打死人等情况。如果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枪支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应按有关规定处理,不构成犯罪。

  对于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依法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领导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代表单位决定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对于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中的“配备”、“配置”的理解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分为两种类型:(一)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与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二)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与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为。                      

  初讲时,想当然地把配备、配置当作相同含义了,讲课时自己也暗自嘀咕,如果两者是相同含义的话,那就不是两种类型了,而是一种类型了;如果硬解释成两种类型,那么只能把后一种类型解释为前一类型的加重版本。别的没有其他的更好解释了。

  有一个学生嘴里咕哝了两句,想问问题,由于考虑到讲课进度,我便没有理他。讲完课走到他身边时,他问我“配备”、“配置”的含义,我想当然地回答他不用区分得那么清楚;但回到讲台又仔细地看了一遍后,越来越觉得不是那么回事儿。我用手机迅速地“百度”了一下,“百度”结果如下。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包括两种类型,这两种类型的行为主体是不一样的。              

  关于如何配备、配置枪支,《枪支管理办法》中有具体规定,以下是该办法的几条规定:

  第三条,下列人员可以佩戴枪支:(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工作必须佩戴枪支的人员;(二)边防、海防地区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佩戴枪支必要的其他偏僻地区的党政负责干部;(三)省级以上党政机关的机要交通员,边疆地区县市党政机关和邮电部门有佩戴枪支必要的机要通讯人员;(四)海关因工作必须佩戴枪支的人员;(五)军工工厂的警卫押运人员。

  偏僻不设武装看守的重要仓库、电台、科研单位;(三)在偏僻地区和海上作业有配枪必要的地质勘探队、测绘队;(四)航行沿海和远洋的客、货、油轮及其他海上作业的工作船;(五)有配枪必要的民航机场和民航飞机。

  第五条 开展射击运动的县以上体委会,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第六条 专业狩猎、生产的人员和单位,可以佩戴和配置猎枪。非专业狩猎人员配置猎枪的,限18岁以上公民,没人不得超过两支。

  第七条 狩猎生产和科研教学单位、野生动物饲养和畜牧业单位,兽医院需对动物进行麻醉注射的,可以配置注射枪。

  第八条 电影制片厂因拍摄电影需要,可以购置已经淘汰的旧式枪支作道具使用。但除少量效果枪以外,其他枪支机件必须进行技术处理,使其不再能用以实弹射击。                  

  其中,第三条至第四条规定的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与单位;第五条至第八条则是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与单位。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与单位,只要有非法出租、出借行为,即可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与单位构成本罪,不仅要求行为主体要有非法出租、出借行为,还要因此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                

  由此可以看出,对于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与单位,构成本罪,要求严格;对于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与单位,要求松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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