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长期停放街上电车是否为遗忘物

首页>>法律知识

    长期停放街上电车是否为遗忘物遗忘物从字面意思浅显的理解,就是遗失的物品或者失散的动物等等,按照我们经常的生活经验,如果有东西遗失或者遗忘,就应该找公安局,但是我们会发现,有一些公众场合出现的长期停放物,像电车等,那么,长期停放街上电车是否为遗忘物?下面,就让我们介绍下吧。
  什么是遗忘物
  法律定义:非基于物权权利人的本意脱离权利人的占有。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关于遗忘物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对于遗失物而言,如果他不归还,可能产生民事法律上的关系,或者是道德上的谴责。遗忘物作为侵占罪的法定犯罪对象之一,其是否包含遗失物,这仍然是我国刑法学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对遗忘物和遗失物予以区别。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一时疏忽忘记拿走,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而遗失物是指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为疏忽,偶然将其持有的财物失落在某处,以致脱离了自己的控制。另外一种观点认为,遗忘物与遗失物是同一事物的不同表述。其认为遗忘物,又称为遗失物,是指非出于占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偶然失却其占有之动产,条件有二:其一,丧失须系非出于占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其二,须为偶然丧失。
  长期停放街上电车是否为遗忘物
  长期停放街上电车不一定为遗忘物,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一时疏忽忘记拿走,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如果电车所有人是因为忘记领取,暂时不领取,以后还会领取才算遗忘物。
  关于遗忘物的刑法规定
  
  (一)法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特征
  1、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遗忘物”而不包括“遗失物”2、要达到“数额较大”以上才构成犯罪3、“拒不交出的”是指财物遗忘人或利害关系人,要求返还时而“拒不交出的”。“拒不交出的”的时间可界定在开庭审判时,而“拒不交出的”,以侵占罪论处。4、属于告诉的才处理案件。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对于遗失物而言,如果他不归还,可能产生民事法律上的关系,或者是道德上的谴责。遗忘物作为侵占罪的法定犯罪对象之一,其是否包含遗失物,这仍然是我国刑法学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可以看到,遗忘物是不包括遗失物的,遗忘物是主观上的遗忘在某处,长期停放街上电车是否为遗忘物,要看车主是否是遗忘于此处,要如果是主动停放在那里的话,是不可以算遗失物的。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处理交通事故应该起诉保险公司吗
      现在所有的车辆几乎都有保险,那么当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如果逃脱责任,那么受害人在处理交通事故应该起诉保险公司吗?如果可以那么保险公司属于被告还是第三人?下面的我们为您整理解答,希望能帮助您更好的追偿。一、从对《交法》第七十六条文义解释的角度理解,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


·飞车抢夺量刑是怎样的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抢夺罪和抢劫罪,普通人是很难区分这两种罪名,特别是在抢夺罪中,飞车抢夺量刑标准又不一样,那么怎样去判定抢劫、抢夺、和飞车抢夺呢?将详细为你讲解分析者几种罪名,请看下文。一、抢劫罪与抢夺罪有以下不同的区别1、客体不完全相同。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


·在我们发生小的交通事故之后,如果希望尽快解决,可以采取交通事
      在我们发生小的交通事故之后,如果希望尽快解决,可以采取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方式。那么,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了不给赔偿怎么办呢?一般能够快速处理的事故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一、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了不给赔偿交通事故处理对方不赔偿,可申请起诉,侵权方和......


·酒后驾车和醉驾都是危险驾驶行为,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都要遵守交
      酒后驾车和醉驾都是危险驾驶行为,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都要遵守交通法规的约束,否则被交警抓到不是罚款就是被扣押驾驶证,严重的情况还会被拘留。我国交通新规规定了酒后驾车和醉驾的定义、判定方法以及处罚,新规定酒后和醉驾区别是什么?一、新规定酒后和醉驾区别是什么?按照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在20......


·没签合同怎样确定劳动关系
      通常,我们是根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确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的。那要是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签合同怎样确定劳动关系呢?很多纠纷的处理都需要先确定劳动关系,下面我们就来为你解答。一、没签合同怎样确定劳动关系?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如果未订......


·房屋的确权面积
      确权面积也可以说是产权登记面积,产权登记面积是房屋竣工验收后,购房合同内填写的测绘后面积(一般签定正式购房合同后,开发商应在90天内将此合同到当地房产管理局进行注册,合同内的建筑面积也就是将来的产权证上的产权登记面积)以及房屋产权证上的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因开......


·创伤后应激障碍司法鉴定相关讨论是什么
      创伤后应激反应障碍是在受伤后个体出现精神障碍。这是精神司法鉴定的内容。我们知道,越来越多的创伤后精神障碍的病人在生活工作上都有很大的障碍。所以创伤后应激障碍司法鉴定就尤其重要了。下面,我们就带来一篇关于这个司法鉴定的分析讨论,供您参考。1对象和方法系2000年......


·环境损害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
      环境损害是由两个以上侵权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按照如下方式承担责任:(一)两个以上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都足以造成全......


·合同审查管理办法
      合同审查管理办法合同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经济合同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预防合同纠纷,促进本公司依法经营管理,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本集团及下属各个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培训协议年限规定有哪些?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在试用期会参加一些用人单位组织的培训活动,这些培训活动可以使劳动者更好更快地胜任该职位。那么,您就跟着我们一起看看培训协议年限规定有哪些?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培训协议年限规定有哪些?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


·追讨债务委托书范文 追讨债务可以由自己找债务人催还,还可以
      追讨债务委托书范文追讨债务可以由自己找债务人催还,还可以去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债务问题,那么两者就需要签订一份追讨债务委托书,这是防止防止发生纠纷重要文书。所以,我们就为您推荐一篇追讨债务委托书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追讨债务委托书范文委托人:被委托人:......


·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多少
      在计算加班加点工资的时候,需要先了解清楚该劳动者具体加班的时间长短、加班的时间段以及加班加点工资的基数。缺少任何一个,那么都是无法计算出最终的数额的。那这里面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多少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多《工资支付暂......



上海 黄晓栋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上海 邱国开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13052261268

江苏 杨晗璐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5996265110

浙江 李力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2年
18667830319

山东 范志强律师
执业20年
13065042504

江苏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851782449
⊙相关内容
·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地址在杭州市下城区石桥长城街231号,新......


·商丘律师成功处理一起医患纠纷案件
      我们平时所说的医患纠纷,其实在诉讼时分属三种案由:1、医疗过错......


·建筑工程施工工期保证措施怎样制定?
      建筑工程施工工期保证措施怎样制定?建筑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工期保证措施一、施工进度计划1、编制依据及原则(1)响应合同文件工期要求。(2)以本工程内容、工程量大小、工艺、工法难易程度为依据;类似工程施工经验为参考。(3)合理安排施工工序。......


·在我国起诉离婚诉讼状在哪写
      不管我国公民是需要通过法院解决自己和被告的什么纠纷,在法庭开庭审理之前,如果是属于公民自诉案件的话,都必须要向法院提交一份具体的诉讼状,法院才会结合诉讼状和其他的相关材料,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的。起诉离婚的时候也要提交离婚诉讼状。下面我们就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登记机关,经营权出租具体指什么?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登记机关,经营权出租具体指什么?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登记机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25条:“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我如何与湖XX公司不按合同办理,一月内无法正常使用,我要求退没备租定/span>
·2013年8月结婚,生下一子。从2015年七月就开始和老公分
·容留他人吸x被抓,怎么取消动态管san
·合伙人未经我同意的贷款,我要付连带责任吗
·泰州一网站论坛版主被公审,曾曝官员餐馆下跪事件
·我和儿子和她父母该怎么分赔偿金?
·这样收费合理吗?,我是2011年6月份在鄂州花湖买的房子
·房产咨询,我想帮朋友咨询一个房产问题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