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婚姻法抚养费离婚协议书如何约定?
首页
>>
法律知识
孩子问题永远是父母心中的头等大事。所以,当婚姻双方婚姻出现问题需要
离婚
时,就必须对子女抚养问题进行明确化,而其中最关键的就是子女抚养费数额问题。那么,婚姻法抚养费
离婚
协议书究竟应该如何约定?为了帮助广大网友顺利将子女抚养问题明确化,下面,就让我们为您详细解答。
婚姻法抚养费
离婚
协议书如何约定
一、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二、
离婚
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
一般参照《道路
交通事故
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相关知识:法院确定抚养费数额的原则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离婚
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该规定看,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的方法有两种,一是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应予确认。二是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审判实践中,由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不在少数。人民法院判决抚养费数额时,应把握以下两个原则:
1、实际需要原则,也就是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活费的实际需要应以当地统计部门确定的城镇居民和农民年平均生活费水平为准。为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在父母双方有负担能力的情况下,起码不应低于该标准,甚至应高于该标准。
在审判实践中,有的法官判决的案件大大低于该标准,如2001年河北省城镇生活水平人年均5000元,每月为400余元。而只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每月负担60-120元,对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显然是不公平的。教育费(应包括入托及学龄前的教育费)的实际需要,应视
离婚
时子女就读的学校性质而定。
离婚
时子女在公立学校就读的,依公立学校收费标准计算,要求由公立转私立,按私立学校收费标准给付教育费的一般不应支持。
离婚
时,子女尚未入托、入学的,应以公立托儿所、幼儿园及学校的收费标准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凭实际支出费用的
票据
负担各个教育阶段的一定比例的教育费。
2、合理负担原则。
这里讲的合理负担不是父母应平均负担,而是按照已确定的抚养费数额,根据父母各方的实际经济收入合理确定应分担的比例。即按《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给付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究竟负担一部分还是全部应视下列情况而定:
(1)
离婚
时,父母双方经济收入情况相当,对子女的抚养费应平均负担。
(2)
离婚
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经济收入好于或大大好于另一方的,应负担子女抚养费的大部;反之,其经济收入少于或大大少于另一方的,则应负担抚养费的小部分。
以上就是婚姻法抚养费
离婚
协议书的详细内容。简而言之,我们在
离婚
时一定要在婚姻法的基本框架下将子女抚养尤其是抚养费数额问题明确化,并在
离婚
协议书上作具体说明。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子女的权力不受侵害,切实保证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当然,要是双方无法就子女抚养费数额达成一致,那就只有通过诉讼手段来解决了。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
请点此举报
。
·
新婚姻法对婚前财产有何规定
婚前财产是指男女在结婚之前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对于这部分财产,通常是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来认定的。因此,要是夫妻日后不幸离婚的话,那么这部分财产也不能进行分割。那新婚姻法对婚前财产有何规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新婚姻法对婚前财产有何规定新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属夫妻之一方所......
·
女不孕离婚财产怎么办
夫妻双方因为感情破裂的离婚案件层出不穷,但是因为女方不孕的原因而离婚的案件还是比较少见的,这种可能在比较传统的家庭中多发。女方不孕并不属于法定的离婚过错方的认定条件范围内,那么,如果遇到女不孕离婚财产怎么办呢?下面,让我们来为您讲讲。一、女不孕离婚财产怎么办不孕不育与财产分割没有......
·
农村抚养费给付期限是多久
很多人认为如果是农村居民离婚的话,此时在孩子抚养费方面与城镇居民离婚时关于抚养费的处理不一样,那到底法律上面是如何规定的。实践中,有的农村居民离婚之后支付给孩子抚养费的期限比较短,那究竟农村抚养费给付期限是多久?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一、农村抚养费给付期限是多久抚养费的给付......
·
农村孩子的最低抚养费是多少
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面,我国是没有区分城市小孩和农村小孩,同时也是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视同仁的。因而,要是父母分开或者离婚的话,同时需要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作出处理才行。那一般农村孩子的最低抚养费是多少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农村孩子的最低抚养费是多少农村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算......
·
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注意事项有哪些?
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注意事项有哪些?一、立案(一)自诉案件的种类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
留置权优先抵押权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留置权优先抵押权的法律依据有哪些一、留置权优先抵押权的法律依据我国《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据此,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由于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
茶楼使用童工的处罚措施有哪些?
从事服务行业由于人员流动性比较大,用人的单位很少会仔细核对员工的身份证件,因此使用童工的情况很多。茶楼使用童工,不管是否明知对方年龄不符合法律规定,都是会受到处罚的,只不过会根据情节是否严重来判断罚款的金额问题。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在带您一起了解一......
·
交通死亡的赔偿金标准是多少
交通死亡的赔偿金标准是多少交通事故要是不幸造成人员死亡的话,那此时作出的赔偿与造成伤残的赔偿是截然不同的。其中交通死亡中的赔偿就包括了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死亡赔偿金。那其中交通死亡的赔偿金标准是多少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一、交通事故死亡赔......
·
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先行赔付后能否向用人单位追偿?
《工资支付暂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
儿童遗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近几年来电视媒体中时有报导关于新生儿童被遗弃厕所,天生缺陷的儿童被扔在荒山野岭中的新闻。众所周知,儿童尚未有足够自理能力,基本完全依赖于其生育和养育者,因此承担抚养义务的人因为各种因素遗弃儿童的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是极其恶劣的。那么儿童遗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
借钱有必要约定用途吗,借钱是否有必要约定用途
借钱有必要约定用途吗,借钱是否有必要约定用途在生活中,当我们借钱给亲朋好友时,一般都会潜意识的问一下对方,借钱用于什么。其实,我们有这样的想法是合情合理的,毕竟这样做能使我们了解对方的相关情况,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对方逃避还款的机率。那么,借钱有必要约定用途吗?接......
·
关于商品房产权证的办理
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对房屋进行产权登记并领取房产证,这是业主对自己购买的房屋行使所有权,以及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根本保障。......
上海
邱国开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13052261268
安徽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56899334
山东
许义园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13061416368
安徽
沈培亮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18656084778
江苏
高峰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3年
13305191148
上海
黄晓栋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相关内容
·
东莞市看守所
东莞市看守所地址(上桥看守所)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上桥村......
·
梁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强奸罪、盗窃罪辩护词
辩护词 (梁......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有哪些规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有哪些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的重要诉讼制度,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能附带的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下面我们为您讲解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都有哪些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婚前买房需要公证吗,婚前买房需不需要公证
在实践中,国家、地方在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涉及房屋产权变更、形态改变、处理涉外及涉港澳台房产的法律行为、事实必须办理公证。为此,不少都想要知道未婚夫妻婚前买房是不是也是如此。那么,婚前买房需要公证吗?我们马上为您做详细介绍。一......
·
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
在了解了以上情况后,首先应当确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是否享有此案的管辖权。因为此案归哪个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管辖,将直接决定犯罪嫌疑人的实际羁押地点(看守所)。一般情况下,在我国,公安机关都是有相对应的羁押场......
⊙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
事发地:
*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
你好在左转弯没看注意走错方向逆向行驶怎么扣分罚款
·
因为我们是门行区,申滨路1051弄,*博二村的,动迁房,已经
·
推土机推由汽车运过来偷倒的垃圾如何惩罚?
·
私人铲车租赁给公司干活施工中司机受伤是工伤吗、谁应该负责?
·
怎么才能查到人被拘留在哪里?
·
请问一下科目一没有考个现在一直没时间去考请问可以退款吗
·
我妈打架动x子了!现在在看守所呆的呢!家数现在什么也没有
·
我老公被抓紧沂南看守所,我能去见他吗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
首页
找律师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