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是什么?

首页>>法律知识

    如果犯罪人悔罪态度好,有立功、重大立功、自首等情节,可能会减刑,这对于犯罪人及其家人朋友来说不仅是对其行为的认可,也能减少刑罚,早日归入社会,重新做人。假释和减刑不同,他要求的条件更多一点,但是相同的是,减刑和假释都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是什么?跟随我们学习一下吧。
  
  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是什么?
  
  为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实际,制定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一条 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四)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根据情况,分别适用前款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材料:
  
  (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五)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 报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人民检察院对报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的,执行机关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经审查,材料齐备的,应当立案;材料不齐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在三日内补送,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 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公示期限为五日。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 人民法院审理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第一款所列情形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影响再犯罪的因素。 执行机关以罪犯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出减刑的,应当审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涉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的,应当审查该成果是否系罪犯在执行期间独立完成,并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二)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三)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四)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五)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第七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 第八条 开庭审理应当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人民法院确定的场所进行。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视频开庭的方式进行。 在社区执行刑罚的罪犯因重大立功被报请减刑的,可以在罪犯服刑地或者居住地开庭审理。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和有必要参加庭审的其他人员,并于开庭三日前进行公告。
  
  
  第十条 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由审判长主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实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基本情况;
  
  (二)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检察人员、执行机关代表及其他庭审参加人;
  
  (三)执行机关代表宣读减刑、假释建议书,并说明主要理由;
  
  
  (四)检察人员发表检察意见;
  
  
  (五)法庭对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以及其他影响减刑、假释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六)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作最后陈述;
  
  
  (七)审判长对庭审情况进行总结并宣布休庭评议。 第十一条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人员对报请理由有疑问的,可以向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证人、执行机关代表、检察人员提问。 庭审过程中,检察人员对报请理由有疑问的,在经审判长许可后,可以出示证据,申请证人到庭,向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及证人提问并发表意见。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对报请理由有疑问的,在经审判长许可后,可以出示证据,申请证人到庭,向证人提问并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或者检察人员、执行机关代表提出申请的,可以宣布休庭。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不能当庭宣判的,可以择期宣判。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就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或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
  
  (二)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
  
  (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 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十七条 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写明罪犯原判和历次减刑情况,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减刑、假释的法律依据。 裁定减刑的,应当注明刑期的起止时间;裁定假释的,应当注明假释考验期的起止时间。 裁定调整减刑幅度或者不予减刑、假释的,应当在裁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应当在七日内送达报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作出假释裁定的,还应当送达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
  
  第十九条 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现本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也可以自行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读了这篇文章相信您对于减刑和假释的相关程序有了一定的了解。法律要发生作用,首先全社会要信仰法律。如果一个社会大多数人对法律没有信任感,认为靠法律解决不了问题,那就不可能建成法治社会。我们还为您介绍了减刑和假释文书的送达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故意杀人罪追诉期有多长
      追诉时效也就是追诉期,这是每个犯罪都有的内容。但是不同的刑事犯罪,法律规定的追诉期是不同的。那么对于故意杀人罪而言,追诉期是多久呢?以下是具体介绍。一、故意杀人罪追诉期有多长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刑法关于追诉时效,规定犯罪经......


·刑事案件警察办案程序有哪些规定?
      刑事案件警察办案程序有哪些规定?针对刑事案件警察办案程序一般规定一、立案。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1)公案机......


·遗弃罪多长时间起诉是有效的?
      遗弃罪多长时间起诉是有效的?一、遗弃罪的追诉期是多长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遗弃罪的法定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根据犯罪追诉时效的一般原理,遗弃罪的追诉期为“经过......


·新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有哪些
      新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有哪些在实践中,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需要提交犯罪人的犯罪证据,用以证明犯罪的事实情况。关于证据有很多,可以是物证,也可以是视听资料。那么在新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有哪些?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下新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新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有哪些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


·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抗辩权在日常生活工作中维权时必不可少的权利,我们要及时的使用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抗辩权分为先履行和后履行,对此很多人被绕晕而分不清。那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区别是什么?下面我们就详细介绍相关内容。一、概念不......


·境外当事人就发生在境外的商事纠纷起诉到我国法院的问题
      对于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商事纠纷,除涉及不动产物权的纠纷外,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到我国法院进行诉讼的,我国法院就取得对该案的管辖权.www.njLawyer.cn。如果当事人间没有书面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对方当事人应诉并就实体问题答辩的,亦视为当事人承认人民法院的管......


·婚外情会引起哪些法律后果?
      (1)如果两人是夫妻名义同居,则有配偶的一方涉嫌构成重婚:如果其妻子提起了刑事自诉,会负刑事责任(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应在时给妻子精神损害赔偿。同居的另一方如果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还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也涉嫌构成重婚。(2)如果婚外情的双方虽不以夫妻名义、但......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应当记载的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形有几种
      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形有几种一、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形有几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首先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的方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解除租赁协议的条件,也可以经过协商后决定解除房屋租赁协议。如......


·竞业限制如何补偿?
          1、 竞业限制(竞业禁止)是通过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制约来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制约的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和离职职工。对在职职工而言,竞业限制属于默示的法律义务,对离职职工而言,则必须来源于竞业限制协议的设定,而竞业限制协议的签......


·再审期限多长?
      再审期限为六个月。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以下五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六个月内提出,不以判决、裁定发出六个月为限。A、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B、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


·民间借贷中经常出现借钱不还的情况,此时对债权人来讲是很不利的
      民间借贷中经常出现借钱不还的情况,此时对债权人来讲是很不利的,借钱不还报警有用吗,债权人在这个时候可以报警,通过警察来追债,面对借钱不还的情形,债权人该怎么办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一一为您解答。一、借钱不还报警有用吗公安机关主要是负责刑事案件和治安管理的。欠款不还......



上海 黄晓栋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江苏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913441761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868876507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江苏 朱效武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8年
18501560386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相关内容
·南京借条
    南京借条怎么写?书写借条时要注意什么?专业律师告诉您如何......


·新疆乌鲁木齐律师孟子君办理毒品案件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探讨
      两个困难或问题,欢迎交流、探讨杨X贩卖运毒毒品近三公斤,是孟......


·农民工劳动关系认定是怎么样的
      农名工外出工作已成社会上常见现象,外出工作收入高,待遇好比起在家务农是更好的选择。可是在工作时,劳动关系是保障农名工权益的一个条例,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动合约能够以法律作为武器来维权,若是没有签订劳动合约,则不受法律保护,下面我们看看,农民工劳......


·工程欠款诉讼时效期如何计算?
      工程欠款诉讼时效期如何计算?一、工程欠款诉讼时效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拖欠行为起算。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可以通过一定的主张权利行为得以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计算。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


·征地拆迁典型案例和赔偿标准
      年征地拆迁典型案例和赔偿标准一、征地拆迁典型案例据介绍,这批案件均为2013年1月1日以后作出的生效裁判,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违法建筑拆除,有的反映出个别行政机关侵害当事人补偿方式选择权、强制执行乱作为等程序违法问题,有的反映出行政机关核定......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农村装修,请的邻居施工,口头约定包工,施工过程中,包工头掉落
·急辞工后几天可以拿到工资??
·民间借贷3万,借款日期10年。一分利。还有一笔11万,借款日
·你那几点下班,我在桂林市利中路经房屋中介买了一套二手房在三月
·我是大货车,因路滑在云南昭通把一辆当地的小车碰坏,小车以是七的东风日产,保险公司
·您好,我想咨询下我丈夫前年扫黑除恶被抓,法院给我打电话让我交
·房屋转让后的债务,我买了一处楼房
·你好,我咨询一下鲁南监狱有一个犯人是我弟弟,是4月份过去的,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