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哺乳期离婚子女抚养权协议所需要包含什么内容

首页>>法律知识

    夫妻关系破裂,夫妻双方选择离婚收场,然而关于婚姻存续期间中的财产分配、孩子抚养权问题总会产生许多纠纷,其中对于哺乳期离婚孩子的抚养权一般由母方取得,或者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确定。那么对于哺乳期离婚子女抚养权协议,我国法律对其做了什么相关的规定呢?下面对其做了相关的总结。
  
  
  (一)法律对哺乳期离婚孩子抚养权所做的相关规定。
  
  
  1、哺乳期离婚孩子抚养权的确定标准
  
  
  父母离婚后,通常会产生子女与父母一方相分离,由父母另一方直接抚养的问题。夫妻离婚虽然不能消除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但是抚养子女的方式会发生变化,由共同直接抚养变为一方单独直接抚养。父母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归属问题,不仅关系子女的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还影响到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因此正确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关系重大。
  
  《婚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199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中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些有关规定,父母离婚时,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2、哺乳期离婚孩子抚养权归父方的情形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
  
  4、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二)哺乳期离婚孩子抚养权协议所需要包含的内容
  
  
  一、关于抚养费的问题
  
  
  1、抚养费的数额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这里所谓的月总收入是指其一个月所获得的固定报酬的总数,如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津贴、奖金、生活补贴及其他的收入。特殊情况指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或者比如双方收入悬殊很大,一方负担较重,或生活难以维持,另一方就应适当提高比例,收入少的一方则可相应地降低比例。
  
  
  2、给付抚养费的期限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11条和12条的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包括两种:一种是对于未成年子女给付抚养费,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另一种是对成年子女给付抚养费,其法定条件包括两个方面:
  
  
  ① 成年子女因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需要被抚养;
  
  ② 父母具备负担能力,即父母在维持自己的生活外还有承担抚养义务的给付能力。
  
  3、抚养费的给付方式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8、9条的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包括一次性给付、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这里需注意的是一次性给付问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特别是女方希望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的这种要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或调解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情况往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a、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b、另一方同意一次性支付;c、另一方完全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不损害他人权益。也就是说,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给付孩子的抚养费,法院很难支持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4、抚养费变更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二、关于探视权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38条中有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当然,该条规定同样适用非婚生子女。
  
  协议中关于探视权的约定应注意以下几个情况:
  
  
  1、探望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既是父母的权利,同时也是子女的权利。这种探望权是一种义务性权利,其行使不得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婚姻法》中规定,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由人民法院中止其探望权。但要注意,只是中止,在不利影响消除后父或母要求继续探望的,另一方是不能拒绝的。
  
  
  2、抚养协议中涉及放弃对子女探望权的约定是无效的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不仅是权利,更是义务,而且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不只关乎抚养方的利益,还关乎非抚养方的利益,更关乎第三方即子女的利益。因此,对于这种涉及到未成年子女切身利益(主要是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利益)的问题,协议当事人双方是无权任意约定和处置的。
  
  
  3、探望权的具体内容约定应明确点
  
  
  在实务中,有许多协议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因此,在协议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时可以在这方面多些具体的内容。比如双方也可以具体明确一下接送的具体地点和方式。一般而言,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视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等孩子十周岁以上了,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
  
  对于哺乳期离婚的双方来说,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常常成为了离婚双方最大的纠纷所在,因而制定一份哺乳期离婚子女抚养权协议是很有必要的,它可以最大程度的保障夫妻双方以及婴儿的利益,可以为日后避免许多法律上的纠纷,减少当事人的经济成本以及时间成本。总而言之,在制定哺乳期离婚子女扶养协议需要明确规定抚养费问题以及探视权问题。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法院诉讼离婚流程是怎样的
      诉讼离婚也是属于我国法定的离婚方式之一,但由于流程比较复杂,因此很多夫妻都是在无法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才会选择通过这样的方式起来离婚。那到底这个法院诉讼离婚流程是有多么复杂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解答疑惑。一、起诉离婚应到哪个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


·夫妻单方处分共同财产有什么后果
      在夫妻感情已走到尽头,除了精神上痛苦,纠缠不清的还有财产该如何分割的问题,往往一方当事人会通过各种方式转移或隐藏匿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对于这种单方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就会产生相应的不利后果。那到底夫妻单方处分共同财产有什么后果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夫妻单方处分共同财......


·起诉离婚要求赔偿是否可行
      我们发现,在有些离婚案件中,提起诉讼的一方除了要求法院判决夫妻离婚外,同时还会要求对方做出离婚赔偿。那从法律角度来看的花,起诉离婚要求赔偿是否可行?可能很多人都不清楚,接下来,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一、起诉离婚要求赔偿是否可行在夫妻双方同意行政离婚的情形下,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


·国家赔偿情况
      为了防止行政机关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造成公民的人身安全或是财产受到查封等,因此我国制定了国家赔偿法,一旦出现开头发生的事件,那么公民可以对有关部门提出赔偿申请,在通过审核立案后就会给予调查,等到调查结果出炉后就会给公民一个公道。下面,让我们一起了解2017年国家赔偿情况。一、国家赔偿情......


·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是怎样的?
      许多职业由于其特殊性,从业者会有患职业病的风险,如劳动者会由于长期在粉尘较多的环境下工作而出现与肺部功能受损相关的疾病,这些职业病是由于工作原因引起的,应认定为工伤,这在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中作了规定。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是怎样的。一、......


·非法集资罪拘留多长时间?
      对于非法集资很多投资者是比较熟悉的,因为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是十分谨慎,如果北非法集资团伙设下圈套,逃走自己的财产之后将无法去追回,对于非法集资,我国的相关法律也就是刑法有着严厉的处罚,那非法集资罪拘留多长时间?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一、非法集资罪拘留多......


·现在很多重庆市民都喜欢买二手房,这样可以尽快的拿到房子,并且
      现在很多重庆市民都喜欢买二手房,这样可以尽快的拿到房子,并且价格也比新房优惠不少。虽然中介为二手房买卖双方提供了服务,但是作为买方和卖方,还属于应该掌握些相关政策。否则容易引发这方面的纠纷和矛盾。那么重庆二手房买卖政策有哪些?下面我们简单了解下这方面的知识。一......


·工人工伤死亡子女抚养费怎么计算
      有时候工人不幸因工作原因死亡的劳动者,用工单位就要对其家属进行赔偿。为了保障其家人的生活,补偿金里面是包括供养亲属抚恤金,那死者未成年的子女是肯定可以领取的,那么,工人工伤死亡子女抚养费怎么计算?下面就让我们带领您来了解一下吧。一、工人工伤死亡子女抚养费怎么计......


·我国专利行政复议指的是什么?
      我国专利行政复议指的是什么?我国的行政复议程序越来越简化,目的就是为了便利当事人,能让个我国公民更快更有效的寻求司法救济途径,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专利行政复议指的是什么,以下是我们的一些看法,希望可以帮助到您。行政复议是行政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在于......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对孩子还有监护权吗?
      1、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由父或母一方抚养,但无论由哪一方抚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另一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也就是说,父母双方都对其子女享有对有关子女权益的问题进行决策(法定监护权)以及对子女生活进行照料(生活监护权)的法定权限。当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利益......


·申请残保金信息公开都有哪些依据?
      申请残保金信息公开都有哪些依据?一、残保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


·如何办理商标许可合同备案/变更/终止申请?
      一、简要说明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许可人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可以自行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或者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在商标使用......



广东 陈芝廉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9年
18620487148

上海 邱国开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13052261268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广东 魏向阳律师
副主任 
13147094815

广东 张逸律师
副主任律师 
13016625942

江苏 姜舂律师
副主任 执业15年
18921344401
⊙相关内容
·天台县看守所
    浙江省天台县看守所地址在天台县福溪街道莪(念:e)园村,靠近小......


·张家口律师毕成谈企业聘请法律顾问的必要性
      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对于企业来说,有效的进行风险管理,规避经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抵押协议
      抵押人:______企业性质:______  立协议人:  抵押权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_______行  为了明确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各自责任、权益和义务,恪守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人建设银行贷款抵......


·法人章指什么 和公章的区别
      法人章指什么和公章的区别是什么在日常生活中,企业或公司都得有印章来代表企业的行为,否则您都不知道公布的信息是不是真的,签订合同时是否有效力。其中印章也是不止一种,其中有一种是法人章,有一种是公章。那么法人章指什么?法人章和公章又有什么区别。......


·盗窃未遂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盗窃罪是发案率最高的犯罪之一,但是很多小偷在盗窃过程中就被发现了导致盗窃行为被迫中止,这时候就会构成盗窃未遂。如果是盗窃中止的话,则要求行为人在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主动放弃犯罪,并且没有出现损害后果。那法律中对盗窃未遂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请问起诉离婚,男方不同意怎么办?
·我家人关在里面可以给我打电话吗?
·怀孕被辞退这可以嘛?若要告公司要找那些方面的人san
·我父亲是70代社队企业的一名临时工,当时转正表格已上报,领导也签字了,由于政策原
·律师您好,我是一名会计主管,外贸公司与公司合作账本造假,涉嫌
·商品房建筑面积误差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安置房转让,甲方反悔我该怎么
·小孩被误做疝气手术,该怎么赔偿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