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至于是既遂还是未遂,在所不问。但过失杀害被继承人的,并不导致继承人继承权的丧失。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如果杀害其他被继承人的动机不是为了争夺遗产,则不能确认犯罪人丧失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而不论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江苏 姜舂律师 |
副主任 执业15年 |
18662891662 |
江苏 史微微律师 |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
19850716853 |
江苏 徐志勇律师 |
双学士 执业21年 |
18168563608 |
山东 许义园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
13061416368 |
浙江 温作团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1年 |
1866783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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