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看守所 地址、电话、位置导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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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细地址: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睢城镇八一西路 乘车路线:朱楼南面 从西站坐李集、黄圩车 块钱就到了 联系电话:0516-68860400 邮政编码:221000 睢宁县看守所警示宣传 在看守所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大家在警示教育基地观看了典型案例图展和警示宣传,并参观了监控室、监区、放风场所、监区值班室等地,实地感受了在押人员在看守所里的铁窗生活。鲜活的事例、看守所高墙电网与现实的反差使大家的心灵受到了强烈的震撼,近距离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深刻认识到贪欲之害、不廉之果和失去自由的痛苦。 ![]() 通过在看守所的亲身体验,一个个活生生的反面事例,在大家心中引起极大震撼。大家纷纷表示,要深刻吸取在押人员违法犯罪的惨痛教训,引以为戒,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自重、自律、自警、自醒,遵纪守规、廉洁用权,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自觉投入到工作中去,做一名廉洁、为民、忠诚的财政人。 ![]() 睢宁县看守所里的婚姻 睢宁县看守所监区内的一间办公室里,举办了一场特殊的婚礼,迟到一年多的结婚证也在民政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发到二人手中。 鲜红的喜字、拉花和气球把整间屋子妆扮得格外温馨、喜庆,这是睢宁县看守所的工作人员花了一天时间为新人准备的。在押人员小康(化名)换上了整洁的西装,在睢宁县看守所、民政局、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见证下,与女友小晴(化名)携手走进婚礼现场,接受大家的祝福。 ![]() 睢宁县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亲自来到现场为二人办理结婚登记[www.csj64.com]。经过严格地审核、填表后,工作人员将结婚证书交到他们手中[www.csj64.com]。结为夫妻的两人紧紧相拥,诉说对彼此的思念和嘱托。 据了解,这场婚礼的举办源于上周三睢宁县看守所收到的一份特殊申请,一个叫小晴的女士提出要和睢宁县看守所一位在押人员结婚,并且当时就怀有身孕,这位在押人员已经被判刑年,因为涉毒犯罪,马上要投送到监狱,这位女士考虑到如果不办结婚证的话,小孩的户口无法来办理。进而影响小孩下一步的上学。 接到这份特殊的申请后,睢宁县看守所高度重视,本着打造人文型监管的要求,积极与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联系,通过协商,民政局安排了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来到监区为新人办理婚姻登记[.长三角律师网]。表示,通过这次特殊婚礼的举行,对在押人员本人下一步的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是很有益的。。 ┝睢宁县看守所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律师会见: 律师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提交如下手续材料: 1、律师执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2、律师事务...>>>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条件: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 ┝咨询律师:14751692778(赵律师) 18951945636(章律师) ![]() ┝送钱送物: 送钱存款须知: 1.在押人员亲友到查询窗口查询在押人员的账号和在押监号,填写存款凭单。 2.持存...>>> ┝家属探视: 犯罪嫌疑人尚未经判决的,判决前只有律师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属可以前往看守所会见:<...>>> ┝相关机构: ·南京市第四看守所 ·徐州市女子看守所 ·盐城市拘留所 ·海安市看守所 ·无锡市女子看守所 ·兴化市拘留所 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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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刑事证据的种类 证据种类主要有人证、物证。人证是他论述的主要内容,人证主要包括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一)证人证言第一,证人的资格:一切有理智的人,也就是说,自己的思想具有一定的连贯性,其感觉同其他人相一致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第二,证人证言的可信程度的判断:“衡. 实践中,故意伤害行为其实不一定就会构成故意伤害罪,此时需要经过司法鉴定,确定给对方造成的损害程度,之后才能做出下一步的处理。那一般验伤报告出来多久抓人呢?通常验伤报告中证明构成轻伤、重伤的,此时涉嫌构成犯罪,公安机关才会说对行为人进行逮捕,下. 新刑法轻伤和解撤案还判刑吗?一、新刑法轻伤和解撤案还判刑吗?造成轻伤后,如果能够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求得对方的谅解,不让对方或检察院追究刑事责任,可以不判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 聚众斗殴聚众斗殴的范围也分2种情况,一种是简单的斗殴,另外一种是黑社会性质的斗殴。如果单纯性的聚众斗殴可以适用于我国刑法第292条的聚众斗殴罪,但是如果是涉嫌有黑社会性质的斗殴,那么适用于刑法中的第294条,不能只是单纯的看待聚众斗殴这个结果,还.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为. 南京房产继承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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