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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有一方不同意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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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有一方不同意如何处理
我国法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
离婚
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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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
1、法院调解
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一方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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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案件时,首先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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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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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调解后发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时,法院就可以作出准予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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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判决。
在实践中,一方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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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院首先是进行调解,第一次诉讼一般是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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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半年后当事人才可以再次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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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一般在第二次判离的可能就大大增强了。
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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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不出庭怎么办
根据人民法庭审理的诸多
离婚
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可分为两大类型:
1、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
2、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
针对第一类型
离婚
案件中的被告当事人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应诉。法院的处理方法:对这类
离婚
案件当事人不能到庭作出了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那么公告期满就意味着依法向其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针对第二类型:被告有明确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其处理方法因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导致处理感到困惑。法院会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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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目的,接到法院的传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应诉。对于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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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两种情形处理:
一是本人 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之规定,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
二是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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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对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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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当事人,可按该司法解释的第112条规定的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因为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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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2)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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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其法定代理人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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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其小孩无人护理等多方因素的考虑,不愿配合法院,拒不到庭应诉,致使案件无法审理。对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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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处理,首先要多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其配合法院的庭审工作,代理其子女出庭应诉,以便法院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果通过法院多方做工作,监护人仍不愿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可以比照最高法院的《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第二款“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的规定,依法对监护人拘传到庭,参与诉讼。
并不是说在一方不同意
离婚
的情况下,夫妻就不能解除婚姻关系了。只能说此时无法以协议方式
离婚
,但想要
离婚
的一方去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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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通过这样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那还是有可能
离婚
成功。所以,不要认为只要自己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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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就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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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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