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未成年罪犯改造时,要注重思想改造、知识教育和劳动技能训练,使其将来回归社会时,不但在思想上能弃恶从善,而且能掌握一定的谋生技能,立足于社会。
(三)在对未成年犯改造时,要注意利用社会的各界的力量。在注意发挥执行机关的主导作用的同时,发挥社会组织、未成年犯家庭的作用,使未成年犯感受到社会的关怀,家庭的亲情,促进其思想的转变,以早日回归社会。
上海 赵海晨律师 |
法学硕士 执业23年 |
18868876507 |
上海 罗东升律师 |
主任律师 |
18516500148 |
安徽 沈培亮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
18656084778 |
浙江 何强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
18868876507 |
江苏 李乾溶律师 |
主办律师 法学硕士 |
18602573957 |
山东 范志强律师 |
执业20年 |
13065042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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