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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有权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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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处于“弱势地位”的
拆迁
户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规定人民法院应该支持
拆迁
户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
《司法解释》规定,
拆迁
人与被
拆迁
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
拆迁
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
拆迁
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
拆迁
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
拆迁
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
拆迁
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被
拆迁
人请求解除
拆迁
补偿安置协议,黄松有表示,无法取得房屋的
拆迁
户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
买卖合同无效可请求解除“按揭”贷款
商品房担保贷款,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商品房“按揭”。《司法解释》明确了当事人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条件。《司法解释》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按揭”贷款。
对当事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明确约定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的,如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或者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买房户不能签订担保贷款合同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应当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否则买房户没有能力支付购房款,也无法实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当事人行使担保贷款合同解除权的条件。买房户签订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购买商品房,当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买房户贷款已经失去了意义,如果不允许解除合同,对买房户是不利的。而贷款银行在没有任何担保的情况下将大量的贷款供给买房户,也将面临很大的风险。因此,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房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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