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满足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减刑

首页>>法律知识

    很多时候,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会得到减刑的机会,姑且不论实际能减刑多久,只要能够减刑对罪犯来讲就是好的。不过减刑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那究竟满足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减刑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满足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减刑

1、可以减刑的情形:

“可以减刑”是对犯罪分子是否减刑由法院自由裁量,需满足以下条件:

(1)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①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②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③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④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⑤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⑥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2、应当减刑的情形:

“应当减刑”是法院必须对犯罪分子进行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申请减刑要注意哪些问题

1、判处管制、拘役:

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有期徒刑:

(1)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2)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3、判处无期徒刑:

(1)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4、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此后减刑时可以适当从严。

对于犯罪分子而言,服刑期间要积极悔过,参加改造教育,为以后申请减刑努力。而只要是符合了规定的减刑条件的,那么就可以申请进行减刑,当然法律没有规定减刑的次数,但对实际减刑的期限却做出了要求。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绑架时致第三人死亡还应判为绑架罪吗
      由《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们可知,行为人在绑架时杀害被绑架人,应作为绑架罪的加重情节,仍以绑架罪定罪处罚。那么绑架时致第三人死亡还应判为绑架罪吗?下面,的我们来为您解答绑架时致第三人死亡的定罪处罚问题。一、绑架时致第三人死亡还应判为绑架罪吗绑架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


·律师辩护的法定理由
      律师辩护的法定理由: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种:一是刑法不认为犯罪的,如《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


·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标准是怎样的
      一、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标准是怎样的有意伤害罪要求导致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才追究刑事职责,处罚限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有意伤害罪】有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使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使人丧命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使人重伤导致严重残疾的,......


·故意伤人怎样判刑?赔偿是怎样的?
      故意伤害罪是一种社会危害及其严重的犯罪行为,是指故意的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而这恰好就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因此对故意伤人的行为,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判刑。那么您知道故意伤人怎样判刑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故意伤人怎样判刑刑法第234条规定,犯故意伤害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虐待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虐待行为通常见于家庭成员之间,并且说到虐待的一般都是家庭成员中比较弱势的一方,包括女性、老人以及孩子。虐待行为要是达到了一定程度的话,就会构成刑法上面的虐待罪,具体构成虐待罪的需要符合想要的犯罪构成。那到底虐待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


·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遗嘱人不具有遗嘱能力。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遗嘱形式处分个人财产的能力或资格。大多数国家的继承法对遗嘱能力都有规定,遗嘱能力的确定主要是依据遗嘱人的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两个因素。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定,成年人或者以自己劳动收入......


·交通一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交通一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交通事故的伤残等级中,要数一级伤残是最严重的了,可以说仅次于造成人员死亡。而相对的,对伤者作出的赔偿也是比较多的。不过在赔偿之前,还是应该先搞清楚交通一级伤残的标准是什么,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交通事故伤残......


·合同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约定“双方再无任何经济纠纷。”并不表示员工放弃了诉权,如果事实是比如公司少缴了社保,这一条就是无效条款。即员工仍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不会因为双方协议中有这样一条而免除企业的法定责任。企业之所以喜欢在解除协议中写上这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流程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流程是什么?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条件: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增资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违反上述条件和程序,将导致企业增资的无效或撤销。公司增资流程:第一、增资的资金打入公司基本帐户,......



广东 张逸律师
副主任律师 
13016625942

江苏 王奋永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4年
13952106950

江苏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36231135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福建 吕超律师
执业11年
13147094815
⊙相关内容
·南京离婚纠纷律师
    南京离婚纠纷律师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及诉讼代理,为离婚人士提供离婚财产纠纷、离婚房产纠纷等离婚法律服务,包括离婚协议书,子女抚养、抚抚养权变更、财产分割、继承等。致力于保障当事人在婚姻继承、财产、子女抚养这三大方面的合法权益,处理遗产继承和财......


·南京律师收费标准
    南京律师收费标准南京律师收费标准,南京市请一名律师大概需要花多少钱?年最新的律师刑事案件收费标准?年南京离婚诉讼律师收费标准?年最新的律师债务合同案件收费标准?《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律师费的支付标准......


·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依法管辖江北新区直管区(现包括浦口区顶山街道、泰山街道、沿江街道、盘城街道和六合区大厂街道、长芦街道、葛塘街道)范围内发生的刑事、民商事、执行等案件。自2020年7月1日起,浦口区人民法院、六合区人民法院对上述地域的案件不再行......


·吴某(四川籍)贩卖毒品案依法不予起诉-无罪释放
      吴某(四川籍)贩卖毒品案依法不予起诉、无罪释放        2012年7月8日犯罪嫌疑人吴某(四川长宁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冰毒、数量为195克)被泰州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事后吴某家属......


·医疗过错参与度案例参考介绍
      医疗过错参与度案例参考介绍一、概念所谓“参与度”是指被诉对象在诉讼损害结果的介入程度或所起作用的大小。它是赔偿医学为法学上确定因果关系而研究发展的新概念。这是医疗过错参与度鉴定的依据医疗过错参与度鉴定就是指在诉讼的过程中因为医患的要求由......


·旅游保险法有哪些
      旅游保险法有哪些相关规定?一、旅游保险法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所称旅游意外保险是指旅行社在组织团队旅游时,为保护旅游者利益,代旅游者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一旦旅游者......


·南京农村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南京农村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对于农村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来说,它的政策的制定是十分重要的,我们在进行制定的时候,是需要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的。所以,每个地区的政策是不同的。那么,南京农村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是什么样的呢?下面,......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特困人员向村民借住房屋居住,可房主执疑房屋老旧发生安全事故而
·涉嫌开设*场,非法经营
·装修期间该给商场门面保底金吗?
·我刚在QQ上被骗了1100元,这能报警吗
·我男朋友欺骗我,原来他是有家庭的
·我想要第一个诉状,具体流程是怎样的?不知道,想咨询一下
·一年前因网络诈骗被捕,被送往该看管所至今音讯全无!
·50万伏高压线安全距离,你好
·我是企业退休职工,中级职称,退休后是自动解聘了吗?
·有没 有彭泽当地人的电话号码给 个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