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天津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规定

首页>>法律知识

    天津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规定

当你对征地补偿安置有异议时,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规定是解决当事人矛盾纠纷的一种规则。不同地区的制度规定会因地区差别而有所不同。那么“天津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规定”具体有哪些内容?今天,的我们将为天津的人们来介绍一下!

天津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规定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行为,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争议协调和裁决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裁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合情、公开公平公正、先协调后裁决、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是本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机关,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的具体工作机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制度。所属职能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发展改革、农业、国土资源、劳动保障、民政、财政、规划、建设、公安、工商、统计等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扎实做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农业人口统计、土地补偿费具体分配办法等基础性工作,为征地工作顺利进行、减少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提供保障。

第六条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先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经协调不一致的,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的程序进行。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二、 协 调

第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在其批准并予以公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应当明确申请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的权利和期限。

第八条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提出。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有争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的,由被安置人员提出;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提出。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青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其所有权人提出。

前三款中,提出争议的组织、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

第九条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申请人可以自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协调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协调完毕。经协调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申请裁决的机关和期限,并在告知书上载明协调过程及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因。

三、 裁 决

第十条

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区、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结果告知书之日起的3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并将申请书直接递交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第十一条申请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区、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协调结果告知书;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五)、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六)、裁决工作机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裁决申请的,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并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裁决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区、县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申请裁决的具体请求事项;

(四)、事实、理由与依据。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超过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期限提出裁决申请的;

(二)、经过区、县人民政府协调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又就同一事项申请裁决的;

(三)、裁决工作机构已下达准予撤回裁决申请的决定,申请人又就同一事项申请裁决的;

(四)、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对裁决申请事项已有裁决或决定结果的或者正在审理之中的;

(五)、依法不属于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裁决工作机构接到裁决申请书后,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拟定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资料不齐全的,裁决工作机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前款规定期限自补正资料补正齐全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裁决工作机构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裁决工作机构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

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裁决申请事项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未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复和有关证据的,不影响裁决的进行。

第十六条

申请人认为裁决工作机构的承办人员与裁决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有权申请承办人员回避。承办人员认为自己与裁决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裁决工作机构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承办人员的回避,由裁决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十七条

裁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一般实行书面审查。裁决工作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当面审理。

第十八条

裁决工作机构应当对裁决申请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

对裁决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被调查人应当按照调查人员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

调查人员应当场制作调查笔录,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员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九条

裁决工作机构对裁决申请事项组织调解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前将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下统称当事人)。

裁决工作机构组织调解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调解应当制作调解笔录,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认为对其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的,有权申请补正。

第二十条

调解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依法进行。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工作机构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调解会议纪要,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对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进行裁决。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审理并下达中止审理决定书

(一)、裁决需要以人民法院判决结果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的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办结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中止的。

中止审理的因素消除后,恢复审理。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期限。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审理并下达终止审理决定书:

(一)、受理裁决申请后,裁决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二)、经裁决工作机构调解,裁决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的。

第二十三条

裁决工作机构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裁决决定。

情况复杂的,经裁决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情况特别复杂的,经裁决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6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裁决工作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如下裁决决定:

(一)、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合法的,决定维持;

(二)、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达到法定标准,但计算有误的,决定变更或者直接变更;

(三)、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未达到法定标准的,决定撤销,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重新确定。

对情况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作出的裁决意见,裁决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

裁决工作机构应当自市人民政府批准裁决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作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决定书,加盖天津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专用章后送达当事人。

送达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者在《天津日报》刊登公告等方式。

第二十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裁决申请日期、申请人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裁决结果;

(五)、不服裁决,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裁决机关和裁决日期。

第二十七条

裁决工作机构负责对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事项有关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并永久保存。

由此可见,“天津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正义协调裁决规定”是一个内容十分详细完备的规定,裁决应当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下做出,应当合理。关于此问题应对症下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样可以在节省您时间的同时,高效高质的解决纠纷。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是什么?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是什么?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


·房地产市场近几年来真是风云变幻,房屋买卖最重要的是合同,假使
      房地产市场近几年来真是风云变幻,房屋买卖最重要的是合同,假使遇到纠纷,合同便是我们快速解决纠纷的利器,那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如果你也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有什么规定?怎么算?”之类的问题,就让的我们来为你详细解答一番吧!一、什么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制度有哪些内容??诉......


·商品房土地使用期限是多少年
      商品房土地使用期限是多少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商品房的交易越来越多。不仅是商品房,其实所有的房子都离不开土地,盖房子首先需要获得土地使用权,但是您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年限的。有的人了解商品房土地使用期限是多少年,但也有不少朋友不了解。为了帮助不了解的朋友,我们将详细介绍一下土地使用期限。一、商......


·涉外民事诉讼地域管辖是什么样的?
      涉外民事诉讼地域管辖是什么样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对一定范围涉外民事案件的审判权限和各级各类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的分工权限。一、分类1、牵连管辖,也就是特殊的地域管辖,是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起诉的,可以由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土地租赁协议怎么写
      土地租赁协议怎么写土地租赁协议出租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一、甲方将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号的_________亩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见......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评审办法
      随着工业的快速发展,人类也将花更大的力气在环境治理上。许多工厂就因为环评不达标被勒令整改或关闭。环境损害是不被容许的,一经鉴定事实确凿是要受到处罚的。那么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评审办法是怎样的呢?为您解答。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


·海上保险的原则
      海上保险的原则是指在海上保险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海上保险活动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活动类型,基于自身的特点和适用范围,逐步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基本原则南京律师网。根据国际惯例,这些基本原则可归纳为:损失补偿原则、可保利益原......


·构成交通事故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要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的话,那么有些情况下是可以认定构成交通事故工伤的。那之后交通事故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就还可以申请进行工伤赔偿。那现实中构成交通事故工伤的情形都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二手车贷款分期有哪些
      二手车贷款分期有哪些流程?一、二手车贷款分期流程1、购车人有购车意向之后先到银行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银行会像购车者推荐与银行合作的二手车经销商。2、购车者到经销商处选定拟购买的二手车,并且签订购车协议。3、购车者携带相关资料到银行营业网点......



上海 唐敏峰律师
执行主任 执业14年
18501560386

上海 黄晓栋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江苏 周宏祥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4年
18651990859

浙江 温.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江苏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913441761
⊙相关内容
·南京讨债
    南京讨债律师为个人和企业解决各类疑难债务纠纷经验,代理诉讼、非诉讼风险代理等方法,为企业提供专业、务实、科学、有效的信用风险管理解决方案,帮助企业建立建全信用管理体系、制定科学的信用政策、提高应收帐款管理水平、管理逾期应收帐款,从而协助企业......


·上海港...看守所
    上海港...看守所位于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16号,靠近翔殷隧道口,路线导航:沿着南翔殷路往黄浦江方向开到底,看到帆船雕塑,然后左拐掉头开100米,右拐进小路到底就是上海港.看守所。触犯法律被羁押在上海港.看守所,不知亲人所犯何罪?最急切的愿望就是......


·盐城市看守所在押人员与近亲属会见和通信规定
      在押人员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子、女、同胞兄弟、姐妹。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近亲属会见和通信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在押人员与近亲属会见,由在押人员近亲属向办案机关申请,有关呈批......


·购买商品房实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诉称:1999年3月1日,我公司与神木大厦公司在《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中约定:我公司购买神木大厦的G01单位,建筑面积为105.62平方米,每平方米2800美元,合计295736美元;神木大厦公司应在1999年9月30日前交付房屋,并在房屋交付后30日内办理房屋买卖过户......


·强制执行申请时间的规定有哪些
      强制执行申请时间的规定有哪些一、强制执行申请时间的规定有哪些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遵守法定的期限,方为有效,如果超过期限,就丧失了申请执行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为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的法律。其附则是该法第八章的内容,共三条。而与该法有关的司法解释,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


·同居财产纠纷怎么处理,可以如何解决
      如今未婚同居的男女比较多,此时可能产生的纠纷也是比较多的。一旦同居男女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就会涉及到分开然后就财产作出处理。那么此时同居财产纠纷怎么处理呢?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同居财产纠纷怎么处理同居关系虽然并非法律上的婚......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你好,请问买正在还贷中的房子怎么签合同
·本人女我认识的一个男生主动在社交软件上给我发他隐私照片很
·买房时信息是带储藏室,面谈时中介也是这样介绍的!合同上没有注
·帮朋友贷款买了个手机现在他不还款该怎么办
·怎样才能保护房产证未改名但实为自己的产权呢?
·您好! 朋友借我钱不还 打电话不接 发微信也不回 请
·八级伤残工伤,肋骨断3处,锁骨1处,胸骨断裂,颈处,鉴定级赔偿金额大概多少?
·投资理财公司,签了理财合同,理财公司逾期怎么办?
·房屋租赁纠纷,租户末满租期就弃租
·11:24:06在实体店买了衣服袖子大概有七八公分脱线问题,可以退货吗?怕老板不同意退货怎么办?在实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