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是什么?

首页>>法律知识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是什么?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抵押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第十一条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书面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回复。

第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经过协商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后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材料:(一)国有土地使用证;(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四)土地评估报告;(五)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材料。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出租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内容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需要建造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内容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终止后,抵押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权利取得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者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其土地使用权出让期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经过协商后,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订明,但不得超过《条例》规定的最高年限。

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块条件核定。

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收取,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土地使用者必须在出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出让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再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时,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第三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间,国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一条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全部出让金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当事人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其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三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划拨土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

第三十六条土地管理部门在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阻挠。

第三十七条土地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与土地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报送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三)责令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业务活动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从事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的,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十条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他人进行联建房屋、举办联营企业的,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十一条对《条例》实施后,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行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进行清理,并按《条例》规定处罚后,补办出让手续。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对土地使用权利用方式的一种法律依据,划拨作为土地使用权取得的一种特殊方式,必须是经过有关部门严格审查后才能做出的,划拨的土地不能进行私自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这是您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时应该注意的,更多专业知识欢迎咨询律师。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概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土地原来的承包关系不会受到转包影响,原承包方应当依照原有承包合同履行自身的义务、维护自身的权利。而接包方则应当依......


·民事诉讼约定管辖地如何确定?
      民事诉讼约定管辖地如何确定?在民事诉讼的案件中首先要考虑的的是管辖权的问题。所谓的管辖权是指由哪一人民法院对原告提起的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因此,民事诉讼约定管辖地的确定对民事案件具体在哪一个人民法院来解决争议或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民事诉讼约定管辖地如何确定一、......


·异地客户拖欠货款怎么办
      异地客户拖欠货款怎么办当事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如果双方之间的合同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可以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有选择权。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


·临时土地使用证什么办理方式?
      临时土地使用证什么办理方式?1、就像其他的商品房一样,安置房同样也有房产证。也同样需要按照它所既定的程序去办理。那么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安置房除受国家的法律保护之外,还受到各地方政府的相应政策的约束。按照有关规定,这种安置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2、虽说这样,但在取得权的5年内是不能上市交易的,也就是说不......


·我国基本农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我国基本农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农田是农民的根本,但由于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一直在继续,许多农田已经被征收,用作发展房地产或其他设施的建设,那么在我们农田被征收之后,我国对此方面的补偿规定是如何的呢?它的补偿标准又是多少呢?我们就为您整理的我国基本农田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征地......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需要哪些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需要哪些材料?在实践中,我们都知道外商投资企业每年都需要联合年检的。实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可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行为,另一方面这样可以督促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经营。那么您是否了解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


·财产保全的分类有哪些
      财产保全的分类有哪些一、财产保全的分类有哪些1、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概念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民事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


·船运输损害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
      船运输损害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船运输在如今的交通运输方式中是非常普遍的,货运量较大。但是在运输过程中,人或货物可能会因为一些因素发生伤亡、损害。那么船运输损害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我们将为您解答,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一、船运输损害赔偿......


·交通保险事故处理有什么步骤
      交通保险事故处理有什么步骤一、交通保险事故处理有什么步骤1、如果属于交管局规定的29种当事人自行解决的之一,即可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对于不适用29种自行解决事故或者责任无法明确的事故,应立即通知交通公安部门......



江苏 谢庆斌律师
执业17年
13921104310

广东 张逸律师
副主任律师 
13016625942

上海 唐敏峰律师
执行主任 执业14年
18501560386

广东 魏向阳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3147094815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868876507
⊙相关内容
·南京刑事诉讼律师
    南京刑事诉讼律师对刑事辩护有自己独特的经验和方法,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刑事诉讼、犯罪量刑、故意犯罪、经济犯罪、贪污受贿等刑事辩护。◇南京刑事诉讼律师的服务范围:刑事辩护、死刑复核、取保候审、刑事自诉、受(被)害人诉讼代理、刑事法律......


·南京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南京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解答南京交通事故处理赔偿标准是什么?详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程序、交强险等法律知识,专业律师在线免费解答交通事故赔偿法律咨询。南京交通事故赔偿律师提供其它交通事故赔偿......


·淮安市看守所地址、电话、交通导航
      淮安市看守所是淮安市唯一的一个市级看守所,负责关押淮安市.、淮安市.清河区分局、清浦区分局、淮阴区分局、工业园区分局、新城分局等拘留或执行逮捕的人员及其他需要关押在此处的人员。除了市级看守所外,淮安区(原楚州区)和市辖的几个县还另设有看守所关......


·蒙冠斌律师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获赔40万元
      2012年6月吴某某被张某某、钟某泼硫酸毁容,该案由广西南宁某.于2013年开庭审理,被害人吴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蒙冠斌律师作为刑附民原告代理人,出庭参加案件审理,要求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2013年12月31日.判决被告人张某、钟某共同赔偿被害......


·土地出让金标准是多少
      土地出让是指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给土地的使用者进行开发、利用的行为。此时土地使用者需要按照规定支付一定的出让金,那么这个土地出让金的标准是多少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土地出让金标准是多少出让金征收标准如下:......


·新婚姻法中离婚财产分配的原则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离婚夫妻在进行财产分配的时候,需要按照一定的原则来处理。那到底离婚财产分配的原则是怎样的呢?我们在下文中为您解答。离婚财产分配的原则一、男女平等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二......


·五险一金缴费基数是什么?
      五险一金,是用人单位给在本单位职工集中保障性待遇的一种合称,但是有相当大一部分人不知道它具体包含了哪些项目,也不知道五险一金缴费基数是什么,所以,现在我们就来为您解决这个问题。五险一金缴费基数是什么?【计算公式】月缴费额=月缴基数×五险......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维修手机修半没修好多次收费。到最后退一半维修费用。手机也修不好了
·合作协议一些问题,问1.甲、乙、丙、丁四方商议合作成立单位
·我想咨询一下娃娃的抚养费
·隐藏病情欺骗色财感情后面跟我离婚,我付出代价他又不愿意赔偿我
·我想单方面起诉离婚,理由是夫妻感情完全
·左手小指从根部断掉,应该如何索赔
·在培训学校新报了一个学*色彩的课程,我可以要求学校全额退款吗,如果学校不退我该怎
·盗窃23000元能判什么样的罪?
·父母联名按揭购房,现在离婚,现父母一方需将购房产权转给未成孩子。请问可不可以?
·你好!我在贵州境内高速隧道内驾驶中型货车超速百分之二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五十,请问扣多少分?我的车户是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