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试用期最长时间是多久

首页>>法律知识

    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很明显,这是用人单位对法律规定的试用期的错误理解,这样做也是不合法的。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时间是多久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试用期最长时间是多久

试用期的长短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试用期内单位解除合同的限制有哪些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否随时解雇员工?原来的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在实践中,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都比较混乱。用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一律约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还没有文章
·什么叫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什么叫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在法律权益的清偿中,有一种规定叫做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也正是由于这一规定,才使得很多抵押权人的权益可以顺利实现,所以对于抵押权人十分重要。那么,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什么意思?优先受偿权有哪些法律基础?请看我们整理......


·私募基金风险评估调查应包含哪些?
      私募基金风险评估调查应包含哪些?一、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契约型基金或者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二、私募基金的分类根据投资标......


·家暴离婚可以多分财产吗
      家暴离婚可以多分财产吗一、家暴离婚可以多分财产吗离婚财产分割时,参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分割财产。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过错是指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


·怎么买卖遗产房屋
      怎么买卖遗产房屋一、怎么买卖遗产房屋(一)办理遗产房屋继承公证1、房产继承公证程序先联系房产所在地公证处进行预约,所有的继承人均需到场,如果是国外或者外地的继承人无法到场的,公证委托当地亲友代为办理。2、房产继承公证一般需要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上海 赵海晨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23年
18868876507

江苏 姜舂律师
副主任 执业15年
18662891662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广东 陈芝廉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9年
18620487148

上海 邱国开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13052261268

江苏 杨晗璐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5996265110
⊙相关内容
·南京讨债
    南京讨债律师为个人和企业解决各类疑难债务纠纷经验,代理诉讼、非诉讼风险代理等方法,为企业提供专业、务实、科学、有效的信用风险管理解决方案,帮助企业建立建全信用管理体系、制定科学的信用政策、提高应收帐款管理水平、管理逾期应收帐款,从而协助企业......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婚姻律师为南京离婚人士提供专业的婚姻纠纷解决方案,包括: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庭暴力、婚姻继承、离婚律师费标准、涉外离婚等。南京离婚律师咨询解答婚姻家庭法律疑问,熟知南京市各级法院的离婚诉讼程序,善于处理离婚房产分割......


·扬州市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无罪罪轻辩护
      扬州市看守所会见规定扬州市看守所在押人员时,由受委托的辩护律师一人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会见介绍信和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委托书即可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如果是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


·乐陵田律师竭诚为您提供优质高效便民的法律服务
      近日,田律师办结了一件刑事案件,委托人如愿以偿回归社会。案发前,王某(早已经判刑10年)与某县联合运输公司开发配货中心联系运货事宜,也是王某自己联系制作的假车牌手续,王某自己提供的作案交通工具并自己驾驶的车辆,具体的诈骗方案也是王某策划的,......


·买到凶宅,可以撤销合同吗?
      1.2018年12月19日,金某与黄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金某购买黄某名下位于某住宅小区某单元的一套住房。2019年1月7日,金某向黄某付清全部购房款76万元,黄某于2019年1月18日将该套住房的所有权过户至金某名下。但该套住房曾在2013年10月19日凌晨发生过入......


·说到职工薪酬这个问题,一直以来是众多劳动者最关心的话题,毕竟
      说到职工薪酬这个问题,一直以来是众多劳动者最关心的话题,毕竟这是和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那么,职工薪酬包含哪些内容呢?福利费属于职工薪酬吗?这些问题也是我们在求职时通常会遇到的关于工资福利的问题。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与职工薪酬和福利费相......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比例是怎样的?
      在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经常会涉及到财产的分割的问题,尤其四房屋的分割的问题更为复杂,要看是否是捆钱财产等。那么,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比例、离婚夫妻房屋分割问题是怎么处理的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比例的处理一......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您好,在*网上团购未消费商家不退款是否违法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是哪个条例呢
·龙卷风刮倒我家的树砸了别人的房子我承担什么责任
·房屋遗产继承,其中一个不愿意,什么证件也不提供,其余
·有什么方法能让骗子把钱还给你
·在我承包耕地上有别人家老坟墓他们现在在没经我同意强行立了好多墓碑严重我耕耘我咋维
·你好我2014抱了一个小孩,因为没有出生证上不了户口。还有她的亲生母亲在我们抱走
·我住在羊山五街,想离婚是必须在平桥区法院提出诉讼,还是可以到
·我想把车子暂时(大概半,因为我的居住证没有下来)过户到我姐夫名下,但他担心出了事
·我要怎么去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呢
·突遭企业解雇,企业应对职工有何补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