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法定继承中遗产怎么分配

首页>>法律知识

    

有些老人还没来得及立下遗嘱便不幸去世,或者立下遗嘱后该遗嘱又被确认无效,在这样的情况下,对老人遗产的分配则要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此时,在法定继承中遗产怎么分配才合理呢?马上就为你做解答。

一、法定继承中遗产怎么分配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不尽扶养义务;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二、认为遗产分配不均怎么办

在分配遗产时,如果认为遗产分配不均,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配遗产。这个是诉权的一种体现。

但是要注意两个问题:

首先:是否过了诉讼时效;

其次:最初遗产分割的时候,自己是否明确的放弃了某些继承权利或者继承份额。

关于诉讼时效,只要是继承人最后一次向其他继承人主张过遗产继承权利之日起至今未超过2年,就具备诉讼时效。

其次,如果继承人当初没有明确的表示放弃权利或者放弃相关份额,就可以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

实践中,如果您认为其他继承人对遗产的分配份额不均,对您不公平时,您可以与其协商要求重新分割。若对方拒绝,那么您可以起诉也就是打官司要求重新分配遗产。在此过程中,您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遗产分配不均的事实。关于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问题,就为您解答到此,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没有立遗嘱的遗产要怎么分
      没有立遗嘱的遗产要怎么分遗产分配是指财产所有人死亡后根据法定继承、遗嘱或其他法律规定对其遗产的分配制度。遗嘱继承效力高于法定继承,低于遗赠扶养协议。那么没有遗嘱遗产怎么分?可以根据法定继承来分配遗产,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来继承。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


·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的成立不仅仅是一纸证明,除了生活中,在法律上更重要的意义是,婚姻双方成为了利益权利的共同体,尤其在财产方面,很多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定义并不明确,比如,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这里,我们将为您进行解答。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若无特别说明,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自2......


·遗产分割原则有哪些?遗产分割的方式有哪几种
      公民在去世之后,其生前合法所有的财产,此时就会转化为其遗产,然后由其继承人来继承。而继承人在实际分割遗产的时候,也有一些原则需要注意。到底遗产分割原则有哪些?本文将对这个问题做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遗产分割原则有哪些遗产分配原则是指依法继承人之间在分割遗产时应遵循的准则。按《继承法》第13......


·妻子和儿子谁是第一继承人
      通常要是被继承人没有留下合法有效的遗嘱,那么就只能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其遗产了,此时就要区分第一继承人与第二继承人,一般是先由第一继承人来继承遗产的。那么妻子和儿子谁是第一继承人呢?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了解。一、妻子和儿子谁是第一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指法定继承遗产的继承顺序,排在第一顺序的人,包括配......


·继承人应在何时开始分配遗产
      公民一旦不幸去世,其遗留下的财产便成为了遗产,供继承人继承分割。而对于继承人来说,继承人应在何时开始分配遗产,以避免错过分配遗产的时效呢?对于这个问题的具体答案,请看下文中的详细介绍。一、继承人应在何时开始分配遗产一般认为在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后,依据遗产分割自由原则,应由所有继承人经协商取得......


·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案例分析
      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案例分析随着人们越来越关注政府工作。阳光政府已经是人们的心声,但是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现象还是存在的,面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但是没有作为我们应该采取的措施有那些,跟随我们的脚步一起来学习一下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案例吧!一、政府......


·中国收养孩子的条件有哪些
      中国收养孩子的条件有哪些我国法律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来收养孩子。很多家庭都有收养孩子的意愿,但大部分并不清楚相关法律知识,以及相关条件要求。于是,这部分群体都会有疑问:中国收养孩子的条件有哪些?我们就来为您做一次普法教育。一、中国收养孩子的......


·劳动争议仲裁实效制度特征有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实效制度特征有哪些一、劳动争议仲裁实效制度特征1、时效中断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


·“高利转贷”“职业放贷”是违法借贷行为,合同的效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对“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等违法借贷行为,依法认定其无效。推动各地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依法否定规避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合同条款,对变相高息等......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江苏 邹馥憧律师
主办律师 法学学士 
13814066391

江苏 徐志勇律师
双学士 执业21年
18168563608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安徽 沈培亮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18656084778

江苏 赵洋洋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2年
14751692778
⊙相关内容
·南京市建邺区看守所
    南京市建邺区看守所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石榴园28号(已经合并至南京市第二看守所),邮政编码210004,具体地址在南京市新街口西南方向,王府大街边,聘请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无罪申诉罪轻辩护的。律师提示:因区划调整,南京市建邺区看守所......


·苏州律师提醒:讨债公司必须合法运营!
    苏州律师提醒,目前市面上的一些所谓“职业讨债人”、“苏州讨债公司”均是违法存在的,合法讨债应该求助于专业讨债律师。市民如果发生类似经济纠纷,一定要走法律途径,绝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寻求“黑社会”的帮助而采取不正当手段讨要债务,否则很容易让不......


·枣庄医疗律师谈:患者请假后院外死亡,医院准假是否担责?
      案例一        患者李某因单位查体发现心脏有问题,遂到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高血压病2级很高危,心脏长大,窦性心律,心功Ⅱ级。患者入院当日签订《劝阻住院患者外出告知书》,告知患者目前的疾病状况不适......


·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律师会见时间、会见手续规定
      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律师会见被监管人员需在网上提前预约申请或在看守所接待大厅办理手续,会见时还需携带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等手续。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律师会见手续  依据法律规定,一般的刑事案件律师携带律师证......


·撤销权行使期限五年和一年的区别有哪些
      撤销权行使期限五年和一年的区别有哪些撤销权行使期限五年和一年的区别合同法中的撤销权行使的时间有1年和5年,这两者是针对不同的情况进行的规定:如果所订立的合同存在撤销的事由,而且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撤销事由,当事人要主张撤销合同的,则应该在知......


·解聘赔偿及解聘赔偿需要扣税吗
      现在您的工作压力都很大,每天努力的拉业务想要提升业绩,拼命的赶方案做策划,大脑每分每秒都在超速运转,到头来可能还是落得个业绩不佳,方案不合格,导致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解聘赔偿需要扣税吗?这对很多人来说都是不知道。下面就跟着我们去了解一下吧。......


·经济性裁员如何补偿职工
      一、经济性裁员的补偿金如何计算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人员。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了严重困难,确......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酒后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期间,再驾驶机动车该怎么处
·夫妻离婚的纠纷
·我犯了厂规 该被解除合同?
·律师想咨询离婚和子女问题
·因为涉及其他民事案件需要到监狱会见
·现在找汪蓓究竟在哪里,6万块钱究竟去了,我们就这样被人骗了,
·被公安机关送信九江强行戒x所进去以后自己还可以自愿戒x吗?
·我们一家人都是低保,如果我现在结婚,领结婚证,对低保有什么关系吗,还能不能领低保
·押金可以要回来吗?,我朋友租了房子
·请问,我是祖业房拆迁时要房产证咱办?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