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什么情况下无需返还彩礼

首页>>法律知识

    什么情况下无需返还彩礼一、什么情况下无需返还彩礼
  现在结婚之前男方都会给女方一些彩礼作为诚意 ,那要是在以后离婚的时候彩礼是否要归还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由此可知,只有在以上三种情况下,给付彩礼的一方才有权利向接受彩礼的一方所要其给付的彩礼,其他情况下要求返还彩礼的行为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何种情况下无需返还彩礼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
  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这种情形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3、在婚约存续期间,因婚约当事人死亡,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但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除外。
  从上面内容可知,首先,当事人送彩礼的目的是为了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如果在收取彩礼后,未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那么,这个附条件的彩礼是应当退还给送礼人的。其次,如果双方当事人仅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送礼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收受彩礼人也应当及时退还。
  要是女方能够提供证据说明无需返还彩礼的话,那么此时即使产生了彩礼方面的纠纷,也是可以不用返还彩礼给男方的。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对返还彩礼的情形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可以说除开这些情形外,其他的情形下女方就可以拒绝返还彩礼。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夫妻一方怎么上法院起诉离婚?
      随着人们婚姻观的改变,如今离婚在年轻夫妻间发生的概率比较大。男女双方就离婚中的问题无法协商解决的话,就得走诉讼离婚手续了。一般来说,当事人提出起离婚申请后,法院会按照程序在三到六个月内审理结束。那么怎么上法院起诉离婚?下面我们听听我们的看法。一、怎么上法院起诉离婚?1、起诉,起诉......


·起诉离婚诉状样本是怎么写的
      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此时需要起诉人实际提供相应的起诉材料才行,这里面就包括了离婚起诉状。但实践中,对于很多人而言其实并不太了解这个起诉离婚的诉状样本是怎么写的,对此,我们整理了起诉离婚诉状样本一份,帮助你进行具体了解。起诉离婚诉状样本原告×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


·不能协议离婚的情况有哪些
      《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的可以选择的离婚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相比之下,大多数想要离婚的夫妻都是会选择协议方式。但同时法律中也规定了,一些情况下是不能协议离婚的。那究竟不能协议离婚的情况有哪些?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哪些情况不能协议离婚(一)、双方就是否离婚、财产分......


·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
      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


·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损害责任主要有三种过错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下,一般情况需要患方举证证明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而实务中患方难以证明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有......


·机动车闯红灯处罚是怎样的
      机动车闯红灯处罚是怎样的?道路上,机动车闯红灯的情况可以说是很多的。但其实信号灯的时间也不长,没有必要争取这几十秒的时间,而给自己造成更多的损害。毕竟闯红灯是很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与此同时我国对这样的行为也会作出处罚。那究竟机动车闯红灯处罚是怎样的呢?下面就......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监督有哪些?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监督有哪些?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就其解决的问题而言,是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与民事诉讼中的......


·涉外收养登记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第十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合同订立后可以变更吗?
      可以。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仍然可以继续协商,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未成年人案件的执行程序
      对未成年人的判决生效后,对未成年人执行刑罚时,要注意以下方面:(一)应与成年犯分开关押,以免受成年犯的不良影响。(二)对未成年罪犯改造时,要注重思想改造、知识教育和劳动技能训练,使其将来回归社会时,不但在思想上能弃恶从善,而且能掌握一定的谋生技能,立足于社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住院病历的内容有哪些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住院病历的内容有哪些在现实中,若发生了医疗事故的话,此时一般需要医院一方实际提供患者的住院病历,因为病历通常都是保管在医疗机构的,此时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那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住院病历的内容有哪些?下面,我们将......



福建 陈建青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22年
18567906376

福建 吕超律师
执业11年
13147094815

江苏 徐志勇律师
双学士 执业21年
18168563608

江苏 夏骏艺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5052927793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上海 黄晓栋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相关内容
·南京公司律师
    南京公司律师担任南京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提供公司法律咨询及顾问......


·医生收受“回扣”被判10年,医疗腐败惩处力度加大
      案情简介被告人刘某系某附属医院(某卫计委下属事业单位)普......


·刑事诉讼法委托手续有哪些?
      当我们陷入刑事诉讼案件的时候,既然已经有了诉讼事实,肯定是调解不成或者不接受调解,那么我们想到是将诉讼委托给律师,双方打官司。那刑事诉讼法委托手续有哪些呢?我们要如何进行委托?让我们一起在下面的文章中进行了解。一、刑事诉讼法的含义我国的刑......


·深圳工伤鉴定款要多久能够拿得到?
      工伤如果恢复后,就应该由本人、公司与医院三方出具完整的资料用工伤保险进行相关医疗费用的理赔服务,您对于这部分的鉴定款肯定是越快拿到越好,但是究竟需要多久呢?其中深圳工伤鉴定款要多久才能拿到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详细解答这个问题。深圳工伤鉴定......


·近年来,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事件频繁发生,并且对受害者的家
      近年来,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事件频繁发生,并且对受害者的家庭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肇事者由于违反交通法律法规,也会付出惨痛的代价。当然,如果惨剧已经发生,受害者家属就应该对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处理流程和规定有所了解。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处理流程和规......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如果普通纸发票跨月开错。购买方未报销把发票弄丢怎么
·清远市清城区拘留所和清新拘留所是-个地方吗?
·我妈妈的一个同事给我妈妈打完电话之后出了车祸,对方子女要起诉我妈妈
·我是犯事人的姐姐我弟弟前段时间一群人团伙去盗窃不是一次犯
·离婚需要两个人一起去 直接去哪办理
·压工资到底合法吗?,我是做餐饮业服务员的
·我们应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
·离婚后夫妻双方财产怎么分,有九个月的孩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