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首页>>法律知识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是指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所谓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其中原料血浆是指由单采血浆站采集的专用于血液制品生产原料的血浆。所谓血液制品,则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具体而言它是指将人的血液自供者采出后,用适当方法将其不同成分单个分离制成的各种制剂,从而能按不同需要输送给病人或作其他用途。血液制品主要包括人血丙种蛋球白、人胎盘血蛋白、人胎血丙种球蛋白、冻干健康血浆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凡层含义:
    1、必须有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
    所谓非法,不仅指违反操作规定,而且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具有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资格。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包括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和非法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既可以由不具备采集、供应血液的单位和个人为之,也可以由依法成立的血站、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为之,具体而言包括:(1)采集血液、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者、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2)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者、供血浆者或其他人员的血液、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证》、《供血浆证》者的血液、血浆的;(3)违反有关血液采集的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液、血浆的;(4)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5)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6)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的;(7)未按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血浆的;(8)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液、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9)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器材及不合格血液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l0)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11)其他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主要是相对于非法采集、供应的血液和非法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的质量而言的。血液、血液制品质量的好坏,集中表现在有效性和安全性两方面,这是由其本身的性质和纯度而定的。有效性是发挥治疗效果的基本条件,安全性是保证其充分发挥作用而又减少损伤和不良影响的必要条件。
    2、行为人实施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客观上还必须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易言之,行为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只有与他人人体健康足以受到侵害的危险状态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单位则不能构成本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既可以由依法成立的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工作人员所为,也可以由不具备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所为。但是,由于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不能由单位构成,因而对于不具有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资格的单位所从事的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只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违反有关操作规定,或者明知自己没有资格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仍决意为之。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区分
    区分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与非罪界限时,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必须系非法。非法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违反国家的操作规程;二是指不具备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资格。如果系合法而为之则不构成犯罪。其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必须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事实上,非法采集、供应的血液或者非法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可以作为判断是否“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据之一。当然,具体判断时还应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果行为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一般亦不构成犯罪;但情节较重的,则可以本罪未遂处理。
    (二)本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界限
    虽然两罪都可能侵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但两罪的区别在于:
    (1)主要客体不同,本罪主要侵犯的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危害了公共卫生秩序;而生产、销售假药罪则主要侵犯了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危害结果不同,本罪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生产、销售假药罪则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三)本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界限
    本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虽然都属于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存在一些相似性,但一般说来区别亦是明显的。不过,在如下情况下区分两罪则并不太容易:行为人染有甲类传染病却仍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工作,使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具体区分两罪时应从以下方面考虑:(1)从客体要件不同。本罪主要侵犯的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则主要侵犯的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2)犯罪的后果不同。本罪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实际损害,其中可能包括引起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危险之情形,但不仅限于此。(3)主体不同。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不能由单位构成;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则既可由自然人构成,也可由单位构成。
    (四)本罪与非法组织卖血罪的界限
    两罪均属于违反国家血液、血液制品管理的犯罪行为,主要区别表现在如下方面:(1)从客观要件看,本罪表现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属于危险犯,其行为主体为实行者;而非法组织卖血罪则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属于行为犯,其行为主体为组织者。(2)从犯罪对象而言,本罪侵犯的是血液和血液制品,而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对象只有血液。(3)从主观的内容而言,本罪是明知自己违反操作规程,或者不具有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资格;而非法组织卖血罪则是明知组织他人出卖血液之行为非法。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社会公共秩序。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社会危害性......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它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判决和裁......


·强迫他人吸毒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属于复杂客体。强迫他人吸毒,往往使人染上毒瘾,成为吸毒者,而吸毒成瘾严重损害身心健康,使吸毒者身体虚弱、......


·当您进入职场,与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就要注意工资
      当您进入职场,与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就要注意工资与劳务费用的区别,两者虽然都有收入,但是对于劳动者所拥有的权利却大大不同。为了避免纠纷,在下文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相关介绍,请您往下阅读。1、适用税率不同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动报酬所得作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


·医疗过错赔偿谈判技巧有哪些
      医疗过错赔偿谈判技巧有哪些一、医疗过错赔偿谈判技巧1、认真地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因为法律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准绳,即使不经卫生主管部门调解、不上法院也同样要以法律为准绳。2、科学分析准确认定事故责任,因为事故责任是赔偿的基础。没有责任,缘......


·欠网贷不还会怎样?
      欠网贷不还会怎样?一、外包催收在借款人不配合、态度恶劣的情况下,通常都会移交给专门催收机构,而他们上门沟通债务的事宜也是完全“理直气壮”的,想通过报警逃避和他们的面对面基本不可能。(1)纯经济纠纷警察无法介入一般案子,债权债务凭据齐全,而且催收人员没有硬闯你......


·诉讼离婚答辩要注意什么
      诉讼离婚的过程中,可能需要被告就原告在起诉状中的内容进行答辩,通常情况下是要写一份答辩状的,与此同时在答辩的过程中也有要注意的地方。那到底诉讼离婚答辩要注意什么呢?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一、诉讼离婚答辩要注意什么1、补足应提交的证据,防止举证期间过期。根据......


·开发商延迟交房要赔偿吗
      相信您都知道,在开发商有违约的行为时,购房者可以向其索赔,这不仅符合道德准则,也符合法律的规定。在实践中,开发商违约的表现有很多,如:到约定时间没有交房等等。那开发商延迟交房要赔偿吗?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具体解答这个问题吧。一、开发商延迟交房要赔偿吗按照《合同法......


·陕西省华阴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陕西省华阴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我国近几年的经济发展可谓是突飞猛进,各项公益设施都在建设之中,这就难免会涉及到对土地的征收。政府在征收土地时会制订征地补偿标准,对被征地人员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那么,陕西省华阴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下面就由我们在下文中为您详......


·拆迁评估价格的执行
      拆迁评估价格执行不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核心是利益矛盾问题,主要表现在拆迁主体(拆迁当事人双方)之间以及拆迁单位与评估机构之间的利益矛盾。  一是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要求过高,难以协商。当前在拆迁补偿问题上,被拆迁户普遍期望值较高。在这些被拆迁人的过高要求面前,......


·没有借条能打官司么?
      没有借条能打官司么?在民间借贷中,借条作为证据是很重要的,因此就给一些人造成了误解,认为在产生纠纷的时候,没有书面借条的,那么就不能到法院打官司。那到底当事人没有借条能打官司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没有借条能打官司么?我国民事诉讼实行“谁......



福建 陈建青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22年
18567906376

上海 赵海晨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23年
18868876507

安徽 史微微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8856597441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868876507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相关内容
·南京律师qq
    南京律师法律咨询QQ群:南京在线律师qq解答法律问题,欢迎南京律......


·丽水市所有市区县看守所地址、电话、乘车路线一览表
      丽水市看守所详细地址:丽水市路湾隧道边乘车路线:导航设置......


·房屋拆迁是否需要听证?
      对于面积较大或者户数较多的拆迁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需听证项目的面积或者户数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听证意见作为房屋拆迁......


·新婚姻法婚前全款买房房产归谁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我国离婚的现象越来越多,所以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对婚姻中财产的相关规定作出明确的解释说明,其中房产就是比较作出了详细说明的一部分,那么婚前全款买房房产归谁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采矿征地补偿为哪种补偿方式?
      采矿征地补偿为哪种补偿方式?中国土地实行集体制所有,如果某一企业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根据政府批准的用地文件,原有使用的土地被征收用作别的用途是应该给与一定的补偿的,那么采矿征地补偿应该作为哪种补偿方式呢,我们收集下文为......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政府拆迁 额外的面积补偿以口头答应(事后在证明材料上并有文字证明),当事人调离这
·车祸撞了七颗牙齿评几级伤
·杜律师你好,方便咨询医疗方面的吗
·尹律師您好:想到中山港囗買套二手房,想請您幫忙,請問服務範疇
·车祸,请问20岁男孩车祸死亡应该赔偿多少金额
·我与宿迁点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58同城的会员合同,但是他
·山东东明看守所在哪
·打架斗殴。然后被抓。快一年了没有判罪。所以想去看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