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居间合同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内容

首页>>法律知识

    居间合同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内容一、居间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
在居间合同纠纷中,因居间人提供虚假情况,致使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蒙受损失,居间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应是一种违约责任,同时,该损害赔偿责任划分可以参照对于无意思联络但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的责任划分,依照居间人过错的大小、以及该过错对于损害发生的影响来确定,居间人承担了连带责任后,有权就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部分,向第三人追偿。
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活动内容就是使委托人能够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在促成交易后收取合理的佣金。对于居间合同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被定义为中介合同,《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从该条款可以看出,居间业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的指示居间;另一类是居间人提供订约媒介服务的媒介居间。所谓报告订约机会,是指受委托人的委托,寻觅及提供可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从而为订约提供机会;所谓订约媒介,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斡旋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促进双方交易达成。
二、关于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款可以看出,居间人在从事居间活动时,对于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应就其所知,向委托人如实告知。居间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将其所知道的有关订约情况或者商业信息如实报告委托人,并且负有尽力的义务。
第二款在当前的司法界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为“故意”只修饰前面的“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不能修饰“或者”后面的“提供虚假情况”,即只要居间人提供了虚假情况,不论其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为“故意”修饰“或者”前面及后面的两种情况,即只有居间人主观上是故意的,才能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以上二种观点都有点片面。对于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相关事实及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居间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责无旁贷,但对于居间人因过失或不可预见的原因使委托人利益受损的,则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居间人在其能力所能认知的范围内尽到了谨慎审查的义务,因不可预见的原因致使委托人的利益受损的,比如居间人对在其处登记的承运车辆及司机的真实性已做了认真、仔细的审查,但因承运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遇到意外情况而使货主利益受损,那么居间人是不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如果居间人主观上不是故意,只是在其能力所及的范围内因疏忽大意而未尽谨慎审查的义务,提供服务后致使委托人利益受损的,对委托人的利益受损被告负有一定的过错,应视其过错大小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即居间人主观上虽然不是故意,但因其存在过错亦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居间合同承担赔偿责任是居间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网的我们在此提醒 ?读者朋友,一定要在居间合同中明确清楚责任归属和违约条款,以及居间合同大多不可随意撤销,所以当事人要注意,避免违约。 ?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购销合同的管辖法院应该如何确定
      购销合同的管辖法院应该如何确定购销合同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


·香港贸易合同范本须知
      香港贸易合同范本须知贸易合同范本:贸易合同买方:(下称甲方)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卖方:(下称乙方)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1、名称、品种、规格:____________......


·合同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
      合同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一、全面履行原则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而订的,合同中的各项条款都反映了当事人所追求的目的和实际承受能......


·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有的单位为了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仅仅与劳动者单独签订一份试用期合同。那么像这种情况下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呢?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有法律效力吗只签试用期合同的行为违反《劳动法》。《劳动法》第十六条第2款规定:“建立劳动......


·合同解除有期限限制吗,解除合同是否有期限
      合同解除有期限限制吗,解除合同是否有期限一、合同解除有期限限制吗解除权的行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但该权利的行使不能毫无限制。行使解除权会引起合同关系的重大变化,如果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长期不行使解除的权利,就会使合同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当事人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因此,......


·强奸罪会不会被判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也是最严厉的刑罚处罚。我国并没有废除死刑。在非常恶劣的犯罪中,对犯罪分子是会判处死刑的。就强奸罪来讲,公民如果有犯强奸罪会不会判死刑?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了解这个问题。一、犯强奸罪会不会被判死刑对于强奸罪的处......


·合同怎么约束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
      合同怎么约束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一、买卖合同的含义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二、买卖合同的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


·一方在离婚前隐藏财产的,离婚财产处理
      如今,夫妻财产呈现多元化,除了之前的现金、存款外,还会涉及知识产权、股权等等。而在离婚之前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甚至编造假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离婚一方隐藏财产怎么办?对于隐瞒、转移的离婚财产又该如何处理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


·《工程招投标法》全文规定是怎样的
      《工程招投标法》全文规定是怎样的其实我国并没有工程招投标法这部法律,但是我国制定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而这部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十分广泛,因此很多人都很关心这部法律的内容。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下文带来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



上海 赵海晨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23年
18868876507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868876507

江苏 姜舂律师
副主任 执业15年
13770831974

安徽 黄贤柏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15551750882

安徽 史微微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5955028395

上海 黄晓栋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相关内容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提供刑事辩护、刑事诉讼等法律服务,包括看守所会见、申请取保候审、争取缓刑、假释、从轻判决等辩护。★遇到刑事犯罪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律师热线:13951899110(看守所会见、申请取保候审、从轻缓刑辩护)★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旌德县看守所
    旌德县看守所地址在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旌阳镇北门居委会,是旌德县关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旌德县看守所禁止家属会见,可以聘请律师去旌德县看守所会见了解案情、取保候审、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构成犯罪等,争取从轻处理。★遇到刑事犯罪问题,需......


·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律师会见时间、会见手续规定
      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律师会见被监管人员需在网上提前预约申请或在看守所接待大厅办理手续,会见时还需携带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等手续。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律师会见手续  依据法律规定,一般的刑事案件律师携带律师证......


·法理、情理双重据理雄辩王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审
      王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审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河北耀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王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参加其涉嫌......


·年劳动合同法解读有哪些?
      一、一月内不签订合同,赔劳动者两倍工资。《劳动合同法》对订立劳动合同作出了新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应当在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分居协议时间写什么时候?
      在生活中,有时为了避免草率的离婚,双方需要时间冷静一下,来决定是否一起生活,这时夫妻双方最好签订分居协议。分居协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以后离婚审理也提供了证据。那么分居协议时间写什么时候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下,您可以阅读了解一下。一......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哪些规定?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哪些规定?《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你好,你擅长离婚官司吗?
·你好王律师,我儿子在上海在上班时间内被工友打伤,住院花了好多
·如果委托你们帮我上诉怎么收费san
·您好国律师,经双方同意想把婚内财产写一份,在家写的不去公证能
·我心子在无锡被对方撞成骨
·有两千元人民币放在车里,派出所已经抓到人,但钱拿不回来
·上班工作中突发疾病(司机--猝死)死亡,是否算工伤,发现时在车内已经死亡
·我的快递文件丢失了,怎么做以赔偿
·取保受审已超过一最长期限,案件还在侦查中,下一步该怎么做可以不被刑san
·77号晚上我们一家三口骑电动车掉入道路施工的壕里,把孩子的头受伤啦就像这个伤残赔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